[重庆]重庆市涪陵区关于印发涪陵区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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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14 13:30:20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涪陵区关于印发涪陵区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65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653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涪府发〔2012〕144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涪陵区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0日

重庆市涪陵区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2〕7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煤炭产业升级。现就我区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充分认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通过实施小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矿整合技改,全区煤炭产业结构得到较大优化,产业集中度逐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改善。但是,我区煤炭工业长期粗放式发展积累的矛盾仍很突出,全区现有煤矿企业11家、矿井12对,矿井扩建前企业平均规模不足7万吨/年,产业集中度低,煤矿企业技术和管理落后,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依然较低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技改、进一步淘汰落后煤炭产能、规范煤炭资源配置和开发秩序、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优化管理、资金、人才、装备、经营等生产要素配置,有利于发挥煤矿企业集团规模优势,大幅提高煤矿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安全保障能力和煤炭生产能力。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把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主动性,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落实。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产权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规范煤炭生产秩序,组建管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煤炭企业,提高全区煤矿企业规模水平、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促进全区煤炭工业安全发展、集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机制与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相结合,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坚持保障需求与安全发展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以强并弱、以优并劣、以大并小相结合,坚持依法操作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坚持减少煤炭开发主体与维护企业职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坚持科学合理、企业主动与政策引导、强力推进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通过兼并重组,实现煤矿企业主体减少(特别是小煤矿企业数量明显减少)、单体规模扩大、管理水平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增强的目标。到2015年底,全区各煤矿企业生产规模(指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建设矿井生产规模指设计生产能力的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煤矿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环境保护与治理得到加强,煤炭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形成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矿格局。

三、范围、主体、方式和标准

(一)范围。兼并重组范围包括全区各类合法生产、扩建煤矿企业。

(二)主体。对兼并重组的主体(主导)企业应具备较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较强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较强的经济实力,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企业开发。支持生产规模9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鼓励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区外煤矿企业参与区内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结合我区煤矿地域分布和产能实际,成立2至4家企业。

(三)方式。兼并重组采取以优势煤矿企业为核心组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新设合并成立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成立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等多样化方式。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及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转让、联合重组、控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兼并重组。民营煤矿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按规定采用协商一致入股或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支持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在被兼并煤矿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

(四)标准。进行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兼并重组资产整合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设置统一的安全、技术等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工程技术人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化运作机制。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涪陵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由区政府副区长任斌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周德宏、区安监局(煤管局)局长蒋国辉任副组长,区经济信息委、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监察局、人力社保局、总工会、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监局(煤管局)、信访办、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川东电力等单位及7个主要产煤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安监局(煤管局),由区安监局(煤管局)副局长代卫东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协调,编制《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督促检查兼并重组工作推进情况,督促兼并重组企业落实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资金,负责处理其他日常工作。各产煤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区安监局(煤管局)负责编制全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总体规划,制定统一的政策宣传解答口径,管理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建设项目;负责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换发,及兼并重组企业的采掘机械化推广工作;负责煤矿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察监管,遏制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区信访办负责积极做好兼并重组企业上访人员的接访和政策解释工作,稳定社会秩序。

区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涉及煤矿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区公安局负责统筹协调兼并重组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做好不稳定信息的收集、研判、报送。

区监察局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职情况实施监察,查处在兼并重组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

区司法局负责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工作及人民调解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兼并重组专项经费,监督、检查相关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企业安置被兼并重组企业职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欠缴社会保险等问题。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和修编;负责煤炭资源配置;负责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采矿权转让和煤矿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转报。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落实煤矿兼并重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收事项。

区工商分局负责兼并重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负责兼并重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

重庆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煤矿兼并重组企业供电安全、规范供用电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方案编制阶段(2012年9月20日—2012年12月31日)

1.由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安监局(煤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各产煤乡镇街道参与,对全区煤矿现状,包括煤炭企业的性质、规模、煤矿类别、投资情况、资源情况、建设情况、生产情况、法人登记情况、证照办理情况、安全生产条件、扩能扩界条件、兼并收购计划和企业发展规划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兼并重组基础数据。

2.组织煤矿企业面对面协商,确定兼并重组主体,协调、督促煤矿企业所有业主签字确认兼并重组资产整合初步协议。

3.制订本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方案》(跨区县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要同时编制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

4.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组织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及利益相关单位认真学习,统一认识,明确思路,掌握政策。

5.2012年12月31日前将《涪陵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方案》报市煤矿整合办审核。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

《涪陵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方案》获批后,按规定程序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办理相关产权、证照变更或过户手续。

1.签订协议(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由确定的兼并重组企业牵头,与有关煤矿洽谈议定兼并重组事宜,拟定方案,签订协议,将兼并重组方案或协议报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组织实施(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煤炭企业完成办理相关产权、证照变更或过户手续,逐步完善兼并重组有关手续。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兼并重组完成后,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对兼并重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同时报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

六、政策措施

(一)科学配置煤炭资源。煤炭资源优先配置给参与兼并重组的企业。对现有小煤矿可依法增划其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周边和深部不宜新设采矿权的煤炭资源;对应参与但未参与兼并重组的小煤矿,一律不予增划资源。对现有小煤矿毗邻区域适宜单独新设的煤炭资源和尚未开发的煤田,按照“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矿区和井田范围,制定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向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企业出让矿区矿业权。对已设置矿业权的矿区,鼓励对毗邻区域矿产资源进行整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转让。

(二)坚持淘汰落后产能。通过正常退出机制或整合技改实现产业升级等方式,淘汰落后煤炭产能。对2013年12月31日后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井型的矿井,强制淘汰。对未达到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企业规模且未经审批没有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有关证照延续期限控制在2014年12月31日内,逾期强制停止生产,依法予以关闭。对于无故超过建设工期和限期不能完成整合技改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列入关闭煤矿名单。

(三)加强财政资金扶持。积极鼓励企业在兼并重组中实施煤炭资源再整合。通过技改扩能、采掘机械化提高企业煤炭生产规模和信息化水平,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作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经费及相关补助或奖励资金,推动兼并重组工作。对自愿退出兼并重组并实施关闭的小煤矿,继续享受市政府关闭小煤矿资金奖励政策。

(四)合理处理采矿权价款。对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原则上可参照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新增资源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涉及的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促进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做大做强,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

(六)拓宽融资渠道。区内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的金融、信贷支持力度,特别要向参与兼并重组的企业安全技改等项目倾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各类金融机构要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对参与兼并重组的矿井改造扩能项目,允许其以采矿权作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七)支持提高生产力水平。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优先规划、核准其煤矿建设项目和煤炭加工转化项目。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验收经确认后,可重新申请核定矿井生产能力。

八)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监管。被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安全指标2015年12月31日前单列、单独考核,2016年1月1日起纳入兼并重组企业统一考核。安全监管工作遵循属地监管原则,实行安全控制指标考核。

(九)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相关部门对兼并重组工作要简化审批程序、减免有关费用。对涉及工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的,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对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矿业权转让情形的,严格按规定进入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并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对涉及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等变更或转移(转让)的,按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减免相关费用;对被重组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国家关于企业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处置,符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规定的无偿划转;相关部门依法保护企业利益,规范监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协调,科学制订并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及时报请领导小组解决兼并重组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兼并重组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安监局(煤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市上相关配套措施,促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全区的能源形势,宣传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介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确保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煤矿企业在参与兼并重组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要高度重视兼并重组过渡期的安全生产,各煤矿企业在兼并重组协议正式生效之日前,安全生产由原煤矿企业负责,生效后由新的企业负责。同时,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过渡期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各项防范和治本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工安置工作,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的接续、变更。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履行企业改组改制民主程序,制订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转移以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遗留问题,妥善安置被兼并煤矿企业职工,扩建项目应优先录用被兼并煤矿企业分流人员。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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