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涪陵区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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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14 13:30:15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涪陵区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65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652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涪陵府发〔2013〕103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63号)精神,现就我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逐步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全区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严格保护管理的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各行业、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主要目标:

1.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5.95亿立方米以内;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6.19亿立方米以内;203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6.8亿立方米以内。

2.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47.1%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72以上;2020年,全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1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2030年,全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3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以上。

3.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区内重要河(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以上;2020年,区内重要河(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2030年,区内主要污染物入河(库)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重要河(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切实控制用水总量

(一)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度,实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区水务局根据市水利局分配给我区的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综合考虑全区水资源配置、开发利用、用水效率、产业结构和保护实际,研究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鼓励区域之间开展水量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不受规划期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二)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建设项目新增取水通过非常规水源或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从严控制高污染、高耗水等行业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标不达标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三)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园区产业结构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均要认真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确保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涉及取水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区发展改革、建设、国土、环保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和建设等手续,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工或停产。

(四)严格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按照市物价、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下发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个人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计量缴纳水资源费。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五)加强地下水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取水许可、国土资源管理的规定,强化矿泉水、地热水等取用水管理。凡是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而又申请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已投入使用的自备取水设施一律限期关闭和拆除。

(六)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涉及到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必须服从。

三、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切实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推进水价改革。建立科学的水价形成机制,对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或水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研究制定鼓励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价格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

(二)强化用水定额管理。严格落实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要密切与用水定额相结合,从严控制用水效率指标。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用水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建立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制度,重点用水户每2年开展1次,其他用水户每4年开展1次。

(三)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大力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强化取用水户的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抓好非农业取用水户的取用水在线监管,推进灌区取水计量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逐步将公共供水用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积极开展节水型社会试点工作,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机关、企业、社区和学校。通过财政直接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大力推行节水灌溉、节水工艺、节水设备和器具、节水养殖等先进技术。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方案,开展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运行使用(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取用水户,一律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四)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开展雨水蓄积利用示范工作。推行城区水系、园林绿化、洗车、道路喷洒等用水优先利用再生水。鼓励工业企业提高中水回用使用率。

四、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切实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

(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开展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估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修订全区水功能区划,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提出分阶段限制排污工作意见,严格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防治农村面源污染,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河流水库富营养化。

(二)加强入河(库)排污口管理。严格入河(库)排污口设置审查制度,所有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库)排污口的,在向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入河(库)排污口设置审查。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区域,停止审批入河(库)排污口;对排污量接近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入河(库)排污口。依法取缔不符合水功能区达标建设要求设置的或不按要求排放的入河(库)排污口。

(三)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水生态健康。依据市政府和区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已有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展畜禽养殖、肥水养鱼,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肥水养鱼。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加大投入,全面开展以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的水资源涵养保护与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提高水质达标率,确保饮水安全。区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置水污染事件,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状况,对水质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限期整改。区卫生部门要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防止介水传染病传播蔓延。各乡镇街道要按行政区域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能力。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开展河(库)健康评估,维持河流合理流量以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定期发布重要河(库)生态健康状况报告,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或本行业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区政府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市政府对区县相关考核办法,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环保、建设、市政、农业、卫生、监察、法制、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区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区政府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二)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加强江河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推进各类取水、排水、入河(库)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全区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强化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水文、水质监测机构要加强水量、水质日常监测,监测数据作为区政府考核乡镇街街道和部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水文水质监测队伍,逐步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切实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大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水资源监测、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资源涵养保护与水生态修复等投入力度。

(三)强化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要通过各种渠道、多种方式,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义和措施,普及日常生产生活中的节水知识,提高广大市民的水安全、水忧患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大兴节约用水新风尚,引导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监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不断总结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经验,探索创新体制机制,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案例。强化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和实施“三条红线”管理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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