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14 12:00:23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25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250号

重庆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渝金发〔2012〕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拓宽小型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的融资渠道,缩小“三个差距”,提升我市金融创新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158号),依照《保险法》、《预算法》、《合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为满足小型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小额融资需求,由借款人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以此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借款人发放小额、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在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贷款偿还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银行承担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 借款人范围。包括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城乡创业者等。试点初期主要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开展业务。

 第四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人民银行不要求的除外),并按规定办理了年检手续。

 (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个体工商户除外)。

 (三)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服务)有市场、有效益。

 (五)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贷款金额。小型企业单户不超过300万元,微型企业、城乡创业者和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还款方式。原则上采取逐月付息,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

第九条 贷款担保方式。主要包括:

(一)贷款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为贷款提供保证保险担保,保证金额及赔偿标准由保险公司与借款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保单)中约定。

(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企业业主(包括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个人控股股东等)及其配偶为贷款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需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企业业主由银行在办理贷款时确定。

 (三)其他担保。除上述担保方式外,根据借款人整体偿债能力、风险状况及其他担保可能性,银行可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符合其规定的抵押或第三方提供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第(一)、(二)项担保方式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应贷款必要的担保方式。

 第十条 贷款成本。主要包括贷款利息和保险费。

 (一)贷款利息。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据此计算贷款利息。

 (二)保险费。借款人须向保险公司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批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不超过贷款本金的 2.3%,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

 借款人提供第九条第(三)项担保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

第三章 办理流程及管理

 第十一条 试点金融机构及风险分担比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原则,试点期间在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等金融机构中开展,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参与金融机构范围。小额贷款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风险责任,试点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原则上按3:7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可向银行和保险公司指定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符合其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银行和保险公司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照各自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业务调查,完成业务审查、审批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经银行和保险公司审批同意后,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并交清保费,保险公司出具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单,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在满足放款条件的情况下,银行发放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贷款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原则上贷款受理至贷款发放过程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核实贷款用途真实性,并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银行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对借款人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银行和保险公司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后,银行应及时做好催收工作,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协助银行共同做好催收工作。

 第十八条 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后,银行向借款人追索未果的,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按照与银行《合作协议》及保单的相关约定,按70%比例赔付贷款本金。银行应将赔偿额度相应的贷款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继续追偿。

 第十九条 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向借款人做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相关的业务咨询和政策解释工作,向借款人明确贷款办理条件、步骤和收费标准等事项。银行要严格落实银监会“七不准”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其他险种作为借款人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前置条件。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尽可能降低借款人除贷款成本之外的费用负担,并尽可能满足借款人除融资外的其他金融服务需求。

 第二十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各环节工作人员不得以贷谋私,不得向有关联的借款人降低业务办理条件。借款人贷款到期后,如借款人经营正常,且未发生重大不利的风险因素,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提高业务效率,及时为其办理贷款周转发放工作,满足服务对象合理的业务发展资金需求。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对高新技术、新兴产业、文化创意、服务业等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小型微型企业及城乡创业者、农村种养殖大户给予重点扶持,不得向国家禁止的行业或项目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符合重庆市和区县(自治县)有关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等扶持政策的,可继续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有关单位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暂停机制。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应贷款逾期率超过10%,或保证保险年赔付率(年赔付额/年保费收入)超过130%时,保险公司暂停签发保证保险保单,银行暂停发放新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安排每年最高限额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用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保险公司在年赔付率达到130%后停止赔付,对未到期贷款后续发生的贷款损失,由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申报,由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80%比例给予补偿。具体风险补偿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另行制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158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业务实施细则,报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业务监管统计信息系统,并提供开放接口,以备试点推广后其他金融机构加入。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要做到业务信息互通,双方相关业务要随时做好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检查的准备。

 第二十六条 金融、财政、人行、银监、保监、工商等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市金融工作部门负责牵头指导试点工作开展,监督查控信贷风险,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年赔付率超过100%时,对相关保险公司和银行提出风险警示,并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检查。启动暂停机制后组织相关部门及单位分析查找原因,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市财政部门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安排,做好贷款损失风险补偿的处理及资金拨付和管理;银监、保监部门按国家金融监管政策负责审查贷款及保险业务的合规性,指导银行和保险公司控制风险;人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征信等服务,建立欠款人失信记录。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经济等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