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万州区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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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13 18:00:16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万州区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00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002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万州府发〔2013〕8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区不断创新扶贫开发方式,积极探索实施扶贫搬迁,贫困人口逐年减少,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仍有不少贫困人口分布在高寒边远、地理条件复杂、资源相对贫瘠的区域,热切期盼早日搬迁、摆脱贫困。为加快推进我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13─2017年,全区完成高山生态扶贫搬迁35100人,分三年下达计划并启动实施,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阶段性的任务。2013年启动搬迁13820人,其中易地搬迁5610人、生态搬迁4100人、专项扶贫搬迁2610人、农村D级危房改造1500户。2014年、2015年搬迁人数以市里下达的计划为准。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镇乡街道和群众的积极性、资金筹集、任务完成等情况,对各镇乡街道的年度计划作适当调整。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府通过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基础配套,有效组织和引导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群众自愿选择是否搬迁、自愿选择安置方式、自愿选择是否将搬迁后节约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用于复垦和地票交易,引导群众自力更生、主动搬迁。

坚持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综合考虑搬迁群众的生存环境、自然条件、经济能力、劳动技能和生产生活习惯,合理确定搬迁对象和安置方案。对搬迁户逐户规划,帮助选择一个适宜的安置方式、制定一套可行的筹资办法、找到一条可靠的脱贫致富门路。

坚持改革创新、盘活资源。盘活土地、生态、旅游、园区等资源,通过地票交易、“三权”抵押、流转经营、参股分红等办法,解决贫困群众搬迁建房、就业创业、后续发展等问题。

坚持统筹兼顾、合力推进。加强组织协调,整合有关行业和部门的力量,动员社会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促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顺利开展。整合高山生态搬迁、扶贫专项、农村危房改造等资金,统筹兼顾园区建设、城镇发展、新农村建设等,协调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

二、搬迁对象和安置方式

(一)搬迁对象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居住在深山峡谷、高寒边远地区,生产生活极为不便、生存环境十分恶劣的。

2.居住地属重要生态修复保护区,根据规划必须搬迁的。

3.居住地的水、电、路、通讯等基础条件难以完善,建设投资大且效益不好的。

4.居住在地质灾害严重、治理难度大等地质灾害点需要搬迁的。

要重点抓好贫困地区生态扶贫搬迁工作,把贫困地区、贫困群众作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重中之重,优先实施搬迁安置,鼓励符合条件的自然村整村搬迁。对其中住房经鉴定为农村D级危房的,优先实施搬迁。

(二)安置方式

1.梯度转移安置。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搬迁对象,实行高转低、远转近,相对集中安置。梯度转移安置实行属地安置原则,尽可能在本镇乡街道、本行政村范围内安置。搬迁对象享有与迁入地原住民同等政治经济待遇。对跨区域安置的,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调剂、流转等方式为其解决适当的耕地。

2.旅游服务业安置。引导有条件、自愿从事旅游服务业的搬迁对象向景区周边或乡村旅游规划区迁移,搬迁对象享受扶持旅游服务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3.转户进城进集镇安置。鼓励进城市、集镇务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举家转户进城、进集镇安置,自2013年1月1日后转户进城进集镇的搬迁对象除享受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政策外,还享受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4.“五保”集中供养安置。属农村“五保”对象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集中安置和供养。

5.其他安置方式。搬迁对象自愿投亲靠友安置、自行联系跨行政区域易地安置、自行采取其他方式安置的,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给予支持。

三、房屋建设和土地管理

(一)安置点规划建设

本着统筹城乡、优化布局、节省投资、集约用地、相对集中、规模适度的原则,科学规划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点。安置点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依托现有基础设施,综合考虑新农村建设、生产耕作、产业布局、区位条件、地质条件等因素,以城镇郊区、产业园区、景区周边、农村集镇为重点。统筹规划建设安置点生产生活配套设施,避免基础设施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安置点规划和住宅户型图样设计要征求群众意见,体现地方特色。集中安置点安置规划应不低于25户或100人,户型面积选取上应充分考虑贫困农户的承受能力。

(二)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腾退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扣除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后,节约出的指标可作为地票交易或增减挂钩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各镇乡街道应引导搬迁对象将其个人收益用于修建或购买住房。搬迁户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形成的地票交易收益中,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部分收益划拨给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资源占用补偿,用于改善安置地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基础设施。

(三)安置房建设用地

根据安置点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时序,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同时主要运用地票保障安置点用地需求,可结合实际情况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等予以补充。搬迁对象原有承包地、林地使用权不变,鼓励其自愿流转或参股专业合作组织。引导搬迁对象利用拟复垦的住宅及附属设施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退出土地中不能复垦的“夹心房”、连体房进行置换,或与区位条件较好、正在申报复垦、质量较好的农房进行置换。新建住房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低丘缓坡地和荒地,切实保护耕地和保障搬迁户地票收益。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人均住宅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3人以下按3人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

四、补助标准和政策支持

(一)资金筹措

1.市级以上资金。积极争取落实市级安排给区县的易地搬迁、生态搬迁、专项扶贫搬迁和农村D级危房改造等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投资补助。第二轮退耕还林启动后的相关生态补助重点用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

2.区级统筹配套资金。区里按每人2000元配套用于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金土工程”、“巴渝新居”建设补助资金;区农委、区交委、区水利局、区扶贫办、区对口协作办等相关部门应整合资金用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和后期产业扶持。

3.整合社会帮扶资金。2013─2015年每年安排60%以上“圈翼”帮扶资金用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区基础设施;充分利用三峡对口支援等扶贫协作平台筹集帮扶资金;区级扶贫集团把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作为帮扶重点;发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捐赠款物,依托公益慈善机构开展“爱心助迁”募捐活动,对特别困难的搬迁对象给予特殊帮扶。

(二)补助标准

对搬迁对象中的在册低保户(以计划申报年度为准),按8000元/人补助到个人。

对分散安置的搬迁农户,按8000元/人补助到个人。

对进入规划的农村集中安置点安置的农户,按6000元/人补助到个人。

搬迁对象不得重复享受不同搬迁方式的补助。区里按每人8000元落实到镇乡街道,补助到个人后的剩余资金应全部用于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由镇乡街道按程序申报批准后统筹安排。

(三)政策支持

1.支持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原则,整合对口支援、水利、交通、国土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建设等资金对规划的集中安置点水、路、电、气、通讯、排污、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进行重点支持。对集中安置点用电、用水、用气和电视安装收费予以优惠。

2.扶持安置点后期产业发展。坚持以稳得住、能致富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着力点,切实加大后续产业发展扶持力度和技能培训。农业、林业、扶贫、旅游等部门要加大特色产业资金投入,引导龙头企业参与,帮助安置区打造优质蔬菜、特色水果、特色畜禽、优质烟草、乡村旅游等特色效益产业,实现特色产业对搬迁户的全覆盖。同时,农业、人力社保、教育、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搬迁群众的技能培训,“雨露计划”“职教扶贫”政策对搬迁对象全覆盖,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3.推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备案融资。推动农村土地资产化改革,实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备案融资,实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复垦。

4.支持自主购房。搬迁对象在万州区行政区域内自行购买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交易价格低于当地市场均价的首套住房进行安置的,凭所在镇乡街道出具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身份认定证明和购房手续免交房屋交易契税。

五、实施步骤和组织领导

(一)实施步骤

1.深入宣传发动。层层召开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动员大会,广泛动员,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扶贫搬迁办”)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区广泛宣传扶贫搬迁政策。各镇乡作为实施主体,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符合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条件的对象广泛宣传动员,调查摸清每一个有搬迁意愿农户的人口、就业、收入状况,为有序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建设奠定工作基础。

2.确定搬迁对象。符合条件且有搬迁意愿的群众,主动向镇乡街道提出书面申请。镇乡街道本着“坚持群众自愿、贫困群众优先”原则,对申请人进行核实,从符合条件人群中选择确定搬迁对象,并通过村民评议、村务公开等形式予以公示,统一建档备案。年度计划实施的搬迁对象必须首先从规划人员名册中选取,若原规划搬迁人口不愿或不再实施搬迁的,再从搬迁需求人口数据库中选取替换。

3.制定实施方案。各镇乡街道结合入户调查结果和群众自愿申请情况,编制合理的年度实施方案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实施方案应包括搬迁数量及对象、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用地保障、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理方式、产业扶持、基础设施完善、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内容。实施方案一经认定,将作为项目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4.组织实施搬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扶贫办、区民政局等主管部门根据市级相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向各相关镇乡街道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各镇乡街道依据投资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及时启动建设,并负责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管理。资金拨付按照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工程完工后,镇乡街道应及时申请验收,竣工验收按照原易地扶贫、生态搬迁和专项扶贫搬迁、农村D级危房改造管理办法执行。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统筹安排,审定2013─2015年总体实施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研究解决其它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扶贫搬迁办)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日常工作。

区级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牵头协调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会同区扶贫办、区城乡建委、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牵头制定工作计划,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区扶贫办负责实施专项扶贫搬迁和生态搬迁。区城乡建委负责实施农村D级危房改造,并配合做好集中安置点的选址,加强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安置区土地整治、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实施、安置点建设用地报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有关土地权属调整、搬迁户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与地票交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和监管,会同相关部门整合安排落实市级以上投入和区级财政投入。区监察局、区农委、区交委、区民政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审计局、区旅游局、区环保局、区对口协作办、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局、区教委、区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帮助安置区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产业发展,妥善解决搬迁群众户口迁移、教育、社保、困难救助、劳动就业、资金监管等问题。

相关镇乡街道负责组织实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要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搭建工作班子。细化和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党员干部结对帮扶责任制。妥善解决搬迁中的具体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强化项目实施监管,将搬迁对象的确定、资金补助等重要事项纳入村务公开内容。

将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纳入镇乡街道年度绩效考核,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扶贫办、区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强对全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督促指导。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3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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