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档案保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49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497号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档案保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发[1998]10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劳动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劳动局:
为妥善处理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个人档案保管问题,现将档案保管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个人档案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事务所保管。
二、个人委托或单位委托均减为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收取档案保管费。
三、收费可按月、季、半年或年收取,收费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