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13 13:30:15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306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3069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18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规定,经过组织专家进行药品遴选,我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政府同意,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定2010年版《药品目录》,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是按照人社部发〔2009〕159号文件规定,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组织专家对乙类药品品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后形成的,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药品目录》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中甲类药品,按照规定已于去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六、对市药品食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统筹地区可在征求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

七、各地要加强《药品目录》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通过统一药品代码,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体系。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情况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八、各地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九、各地要参照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尤其对《药品目录》限定适应症的药品,要进一步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十、做好药品目录管理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的衔接。本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国家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各地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执行。对于《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对实行按总额、按病种、按定额等结算办法的地区,要从保障参保人员获得必需药品的角度出发,探索完善相应的考核管理措施,以确保在控制费用、强化管理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

十一、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我市将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本次发布的《药品目录》中未包括国家纳入谈判准入的药品,待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

十二、各地在《药品目录》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218个,中成药1096个,民族药45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21个,中成药品种1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4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349个,乙类药品品种869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154个,乙类药品品种942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现行版 “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标注的剂型

包含的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缓释控释剂型

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口服液体剂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干糖浆剂)

丸剂

丸剂、滴丸

颗粒剂

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口服散剂

散剂、药粉、粉剂

外用散剂

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软膏剂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贴剂

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外用液体剂

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硬膏剂

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凝胶剂

乳胶剂、凝胶剂

涂剂

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栓剂

栓剂、肛门栓、阴道栓

滴眼剂

滴眼剂、滴眼液

滴耳剂

滴耳剂、滴耳液

滴鼻剂

滴鼻剂、滴鼻液

吸入剂

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液

注射剂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表中“口服液体剂”所包含的“干混悬剂”(第★(131)号、第401号和第1198号除外)和“干糖浆剂”,仅限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七)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解释:

1.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2.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3.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4.通用名称中剂型前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剂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中成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八)“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154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

2. 西药部分第166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3.西药部分第212号“动物骨多肽注射制剂”包括骨肽注射剂、鹿瓜多肽注射剂和骨瓜提取物注射剂。

4. 西药部分第214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序号

药品名称

序号

药品名称

1

氨酚咖黄烷胺片

46

复方甘草浙贝氯化铵片

2

氨酚美伪滴剂

47

复方氯丙那林鱼腥草素钠片

3

氨酚美伪麻片

48

复方枇杷氯化铵糖浆

4

氨酚美伪麻片与苯酚伪麻片

49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胶囊

5

氨酚那敏三味浸膏胶囊

50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

6

氨酚烷胺咖敏胶囊

51

复方忍冬藤阿司匹林片

7

氨酚烷胺那敏胶囊

52

复方锌布颗粒剂

8

氨酚伪麻胶囊

53

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

9

氨酚伪麻咀嚼片

54

复方银翘氨敏胶囊

10

氨酚伪麻颗粒剂

55

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口服溶液

11

氨酚伪麻美那敏片

56

复方愈酚喷托那敏糖浆

12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

57

咖酚伪麻片

13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夜用)

58

科达琳

14

氨酚伪麻那敏咀嚼片

59

柳酚咖敏片

15

氨酚伪麻那敏片

60

美尔伪麻溶液

16

氨酚伪麻那敏溶液

61

美酚伪麻片

17

氨酚伪麻片

62

美敏伪麻口服液

18

氨金黄敏颗粒

63

美扑伪麻口服液

19

氨咖黄敏胶囊

64

美扑伪麻片

20

氨咖黄敏片

65

美息伪麻片

21

氨咖麻敏胶囊

66

美愈伪麻胶囊

22

氨咖愈敏溶液

67

美愈伪麻口服溶液

23

贝敏伪麻片

68

美愈伪麻口服液

24

布洛伪麻分散片

69

喷托维林氯化铵片

25

布洛伪麻胶囊

70

喷托维林氯化铵糖浆

26

布洛伪麻颗粒剂

71

扑尔伪麻片

27

布洛伪麻片

72

双分伪麻胶囊

28

酚咖麻敏胶囊

73

双分伪麻片

29

酚咖片

74

双扑口服液

30

酚麻美敏胶囊

75

双扑伪麻分散片

31

酚麻美敏片

76

双扑伪麻胶囊

32

酚麻美软胶囊

77

双扑伪麻颗粒

33

酚美愈伪麻口服液

78

双扑伪麻片

34

酚明伪麻片

79

伪麻那敏胶囊

35

复方氨酚美沙糖浆

80

伪麻那敏片

36

复方氨酚那敏颗粒

81

锌布片

37

复方氨酚葡锌片

82

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

38

复方氨酚葡锌片

83

愈创维林那敏片

39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

84

愈酚喷托异丙嗪颗粒

40

复方氨酚烷胺颗粒

85

愈酚维林片

41

复方氨酚烷胺片

86

愈酚伪麻颗粒

42

复方北豆根氨酚那敏片

87

愈酚伪麻片

43

复方贝母氯化铵片

88

愈美胶囊

44

复方酚咖伪麻胶囊

89

愈美颗粒剂

45

复方甘草氯化铵糖浆

90

愈美片

5. 西药部分第7.2类下的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短肽型肠内营养剂、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和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4类药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各个品种。

6.西药部分第366号的“动物源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如普通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如鱼精蛋白锌胰岛素)和预混胰岛素。

7.西药部分第367号的“重组人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如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8.西药部分第368号的“超短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门冬胰岛素、赖脯胰岛素和预混胰岛素。

9.西药部分第369号的“长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甘精胰岛素、重组甘精胰岛素和地特胰岛素。

10.西药部分第417号“α-干扰素”包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批准的所有α-干扰素及其亚型。

11.西药部分第427号“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包括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和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

12.西药部分第723号“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

13.西药部分第815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序号

药品名称

序号

药品名称

1

复方丙谷胺西咪替丁片

19

复方胰酶散

2

复方颠茄铋镁片

20

复合乳酸菌胶囊

3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片

21

盖胃平片

4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散

22

海藻酸铝镁颗粒

5

复方淀粉酶口服溶液

23

硫糖铝小檗碱片

6

复方雷尼替丁胶囊

24

龙胆碳酸氢钠片(健胃片)

7

复方龙胆碳酸氢钠片

25

龙胆碳酸氢钠散

8

复方芦荟维U片

26

铝镁颠茄片

9

复方木香铝镁片

27

铝镁混悬液

10

复方木香小檗碱片

28

铝镁加混悬液

11

复方尿囊素片

29

神黄钠铝胶囊

12

复方嗜酸乳杆菌片

30

鼠李铋镁片

13

复方碳酸钙咀嚼片

31

碳酸钙甘氨酸胶囊

14

复方维生素U胶囊

32

维U颠茄铝胶囊

15

复方胃蛋白酶颗粒

33

维U颠茄铝胶囊Ⅱ

16

复方消化酶胶囊(消化酶片)

34

维U颠茄铝镁胶囊

17

复方溴丙胺太林铝镁片

35

维U颠茄铝镁片

18

复方延胡索氢氧化铝片

36

维U颠茄铝镁片Ⅱ

14.西药部分第★(1016)号门冬氨酸钾镁注射剂包括门冬氨酸钾镁注射剂和门冬氨酸钾注射剂。

15.西药部分第1224号的“抗蛇毒血清注射制剂”包括:抗蝮蛇毒血清注射剂、抗眼镜蛇毒血清注射剂、抗银环蛇毒血清注射剂、抗五步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蝰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蛇毒血清注射剂等。

16.中成药部分第★(439)号的“薯蓣皂苷口服制剂”包括:地奥心血康颗粒(片)、薯蓣皂苷片。

17.中成药部分第489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杏灵颗粒(胶囊、片)、银杏叶丸(颗粒、胶囊、片、滴丸、口服液)、银杏叶提取物片(滴剂)、银杏蜜环口服溶液、银杏酮酯滴丸。

第★(489)号的“银杏叶注射制剂”包括: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

18.中成药部分第★(495)号的“灯盏细辛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19.中成药部分第496号的“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包括: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第★(496)号“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血塞通颗粒(胶囊、片)、血栓通胶囊、三七通舒胶囊。

20.中成药部分第675号的“雷公藤口服制剂”包括:雷公藤片、雷公藤多甙片。

21.中成药部分第★(752)号的“复方红曲口服制剂”包括:脂必泰胶囊、血脂康片、脂必妥片。

22.中成药部分第864号的“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百令胶囊(片)、金水宝胶囊(片)、至灵胶囊、宁心宝胶囊。

四、限定支付范围

(九)《药品目录》“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限定支付所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特殊疾病门诊除外)的药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

2.“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备注”一栏标注“限***和工伤保险”的,是指符合***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此限制。

5.“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该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

6.“备注”一栏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十)西药部分第1.5类涉及的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用药,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1.3.1类和第2.1类中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五、其他

(十一)本目录所列的胰岛素和胰岛素类似物等药品,不含注射器等辅助器具。

(十二)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含化学合成和人工养殖),“牛黄”是指人工牛黄、体内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三、中药饮片部分

(一)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

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阿胶、阿胶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鳖甲、鳖甲胶、薄荷、莱菔子、陈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榧子、佛手、茯苓、蝮蛇、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龟甲、龟甲胶、广藿香、何首乌、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黄芥子、黄芪、火麻仁、核桃仁、胡桃仁、姜(生姜、干姜)、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橘红、菊花、菊苣、决明子、昆布、莲子、芦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马齿苋、麦芽、牡蛎、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蕲蛇、芡实、青果、全蝎、肉苁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叶、沙棘、砂仁、山药、生晒参、石斛、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乌梢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薷、香橼、小茴香、薤白、饴糖、益智、薏苡仁、罂粟壳、余甘子、鱼腥草、玉竹、郁李仁、枣(大枣、酸枣、黑枣)、栀子、紫苏

注:本目录所列药品均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药材及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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