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人社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部分床位费医疗保险结算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307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3077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部分
床位费医疗保险结算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162号
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对《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部分床位费的结算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三级医院床位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结算标准调整为22元;“三级医院精神科床位费”、“三级医院烧伤科床位费”、“三级医院肿瘤科床位费”、“三级医院传染科床位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结算标准统一调整为27元;
二、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二级医院床位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结算标准调整为20元;“二级医院精神科床位费”、“二级医院烧伤科床位费”、“二级医院肿瘤科床位费”、“二级医院传染科床位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结算标准统一调整为25元;
三、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其他医院床位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结算标准调整为18元;“其他医院精神科床位费”、“其他医院烧伤科床位费”、“其他医院肿瘤科床位费”、“其他医院传染科床位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结算标准统一调整为23元。
四、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按实际收费标准进行结算。
五、其他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参照市级统筹适当调整床位费结算标准。
六、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