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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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12 18:00:26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321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321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人发[2005]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各单位:

经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联系。

联系电话:89077232,63701438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公安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

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

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件)、《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考试与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件)精神,为保证试行工作按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试行范围

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范围为全市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中从事法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含毒品检验)、文件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技术、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技术、警犬技术和技术侦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人员。

二、实施步骤

此次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包括专业考试、专业技术职位设置、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和审核、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竞争上岗、工作总结等六个环节。

(一)专业考试

根据67号文件、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考试申请并填写《专业考试报名表》,经各试行单位和重庆市公安局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职位办)审查合格后参加相应专业考试。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按规定的专业范围和程序参加相应专业、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见120号文件)。我市在试点中参加人事部、公安部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在2005年可继续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专业考试设置:刑事科学技术为法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影像检验、声纹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技术、警犬技术9个专业;技术侦察分为两个专业。上述各专业考试均设高级和中初级两个级别。

专业考试考务工作由市人事局职称考试评审中心具体负责。

(二)设置专业技术职位

各试行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性质,结合现有人员情况、公安工作任务和专业发展需要,按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办法(见67号文件附件2、附件3)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位,经市公安局职位办审核,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行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人事部、公安部备案后,作为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依据。

1.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原则

(1)根据专业技术工作性质、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和执法需要,结合规定的职位名称、等级、数量设置。

(2)科学、合理、适用并兼顾发展。

(3)明确职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权限、工作程序、工作标准与所需资格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作为任职、考核、晋升、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依据。

2.专业技术职位序列

刑事科学技术职位名称系列分法医和鉴定两个系列。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序列设置七个等级,法医、鉴定、技术侦察三个系列专业技术职位等级序列从高到低分别为:

一级法医官、一级鉴定官、一级行动技术官职位;

二级法医官、二级鉴定官、二级行动技术官职位;

三级法医官、三级鉴定官、三级行动技术官职位;

四级法医官、四级鉴定官、四级行动技术官职位;

五级法医官、五级鉴定官、五级行动技术官职位;

六级法医官、六级鉴定官、六级行动技术官职位;

七级法医官、七级鉴定官、七级行动技术官职位。

3.刑事科学技术队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范围及职数比例

刑事科学技术队伍专业技术职位在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机构内设置,数量为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机构人员编制数的85%-90%。

市局直属各单位刑事科学技术队伍专业技术职位职数结构比例为:一级、二级法医官、鉴定官职位数量占专业技术职位总数的20%-25%;三级、四级为35%-40%。

区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队伍专业技术职位职数结构比例为:一级、二级法医官、鉴定官、行动技术官职位数量占专业技术职位总数的5%-10%;三级、四级为30%-35%。

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技术职位职数结构比例为:三级、四级法医官、鉴定官职位数量占专业技术职位总数的25%-35%。

一级、二级专业技术职位数之比不超过1:8;三级、四级专业技术职位数之比为1:1.

4.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范围及职数比例

技术侦察五专业技术职位在各级技术侦察队(总队、支队)内设置,数量为技术侦察队(总队、支队)编制数的75%-85%。

市局直属各单位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职数结构比例为:一级、二级行动技术官职位数量占专业技术职位总数的20%-25%;三级、四级为35%-40%。

区公安(分)局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职数结构比例为:一级、二级行动技术官职位数量占专业技术职位总数的5%-10%;三级、四级为30%-35%。

一级、二级专业技术职位数之比不超过1:8;三级、四级专业技术职位数之比为1:1.

5.专业技术职位设置的实施步骤

按照调查摸底、设置职位、明确标准、提出设置方案、试行领导小组批准、报人事部、公安部备案后施行。

(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和审核

各试行单位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进行报名。申请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填写《专业技术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学历和获奖证明等有关材料。各试行单位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及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和考核,填写综合评价意见后报市公安局职位办。

申报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材料,由市公安局职位办负责审核,经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试行办)同意后,将符合资格条件人选相关材料送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材料,由市公安局职位办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认真填写《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经市试行办审核后相关申报资料一并报人事部、公安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四)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

市试行办商市职改办,根据67号文件附件5关于组建评委会的相关规定,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对试行工作资格评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建管理办法》(渝职改办[2000]29号)以及试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市职改办批准,在原政法系统工程技术、卫生技术法医专业中评委基础上,重新组建重庆市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位工程技术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重庆市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位法医技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或认定、确认。

我市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见67号文件附件5)、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考试情况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认定、确认,通过人员,按规定进行公示,合格者由市职改办下达任职资格通知,核发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人事部、公安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按规定在我市进行公示,合格者由市职改办下达任职资格通知,核发人事部、公安部用印、印刷并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竞争上岗

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后,在专业技术职位上工作的人员,要采取竞争上岗的形式从获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拔。

竞争上岗工作要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严格按照组织动员、公布竞争职位、报名和资格审查、明主测评、组织考察、任职的程序进行(见120号文件附件4)。要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公开职位等级和数量,认真做好明主测评和组织考察工作,确保任用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设置的专业技术职位不能一次用完。

(六)工作总结

整个工作结束后,各试行单位对本次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就工作当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工作建议,为该项工作转入经常化积累经验、做好准备。

三、试行工作时间安排

(一)2005年1月至4月:完成专业考试。1月上旬各试行单位组织个人报名,1月31日前,市公安局职位办完成专业考试资格审查及报名情况汇总工作,经市试行办同意后由市人事局职称考试评审中心将考试报名及相关信息报送人事部认识考试中心,3月13日进行统一考试,4月30日前公布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

(二)2005年4月至5月:完成职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工作。市公安局各专业归口单位在对各单位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职位数量、等级和名称,明确标准,制定职位说明书,由市公安局职位办提出职位设置方案,经试行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人事部、公安部备案后,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的一句。同事,各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并于5月10日前将相关表格和材料上报市公安局职位办。

(三)2005年5月至9月:完成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5月31日前,市公安局职位办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提出拟评审高级资格人员的推荐意见,经市试行办审核后将相关申报材料上报人事部、公安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8月完成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9月底前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合格者按照规定下达任职资格通知并核发相应级别资格证书。

(四)2005年10月份:完成竞争上岗工作。各试行单位根据67号文件有关规定和经批准设置的专业技术职位,在获得技术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中开展竞争上岗。

(五)2005年11月份:完成工作总结。11月上旬各试行单位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公安局职位办,其汇总并经市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与11月底上报人事部和公安部。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试行工作在市试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试行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市人事局职称考试评审中心负责专业考试考务工作,市职改办按照要求负责工程技术、法医技术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批,评审工作指导,任职资格下达,任职资格证书核发等工作,市公安局职位办承担试行工作具体事务。

各试行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实施工作,要从贯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深刻领会试行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由领导同志负责,抽调政治强、熟悉业务、办事公道的通知组成专门班子,制定实施方案,负责试行工作的具体实施。人事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大学习和宣传力度

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政策性强,设计数百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试行单位政工部门特别是负责同志,要学习好、理解好文件精神,熟悉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广泛宣传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精神实质,取得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理解和支持,为做好试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严把质量关,选拔任用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要始终检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在专业考试、职位设置、资格评审、竞争上岗等各个环节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要把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作为提高公安机关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综合业务素质的重要手段,严把好质量关,把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出来,任用到相应专业技术职位上,提高公安工作水平,加强公安队伍建设。

(四)加强保密工作

技术侦察专业保密性强,设计技术侦察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表格、申报材料的保管和资格审查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在专业考试时要专设考场,监考人员由市公安机关政工、纪检人员担任。在评审工作中要确保安全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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