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万州区办公室转发万州区贯彻落实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00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009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万州区贯彻落实重庆市校车安全
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万州府办〔2012〕158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制订的《万州区贯彻落实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4日
万州区贯彻落实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实施意见
区教委 区公安局 区委宣传部 区发展改革委
区经济信息委 区司法局 区财政局 区城乡建委
区交委 区国税局 区地税局 区质监局
区文广新局 区安监局 区政府法制办 区政府新闻办
区金融办 区总工会 团区委 区妇联
区关工委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4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施行,《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274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由重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为贯彻落实《条例》及《意见》的相关精神,加强我区校车安全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校车安全管理,关系到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条例》和《意见》的公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国家、重庆市对校车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及《意见》的重要性,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及《意见》精神,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将《条例》及《意见》落实到安全管理工作中,切实预防各类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在万州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为召集人,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文广新局、区安监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新闻办、区金融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工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定期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目标,明晰思路
(一)全面实现校车统一化、规范化管理,杜绝校车超员超速、非营运车辆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为全区学生和幼儿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上下学交通安全环境。
(二)根据区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尽可能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三)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采取措施,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四)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实行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不配备校车,走读生和寄宿生节假日放假时依托城区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上下学。依托现有城区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运力,大力发展城区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优化统筹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放假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五)引导幼儿就近入园,减少交通风险,公办幼儿园及新办民办幼儿园不增配校车。
(六)从严控制校车总量,过渡期内不新增校车,不允许现有非专用校车转让和出租,逐步将现有非专用校车更换为专用校车,鼓励支持不需要校车服务的幼儿园取消校车,学生上放学主要依托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交通。
三、部门联动,落实责任
(一)加强《条例》及《意见》的学习宣传
1.区委宣传部、区教委、区交委、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各镇乡街道要把学习宣传《条例》及《意见》作为当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及《意见》,对有关内容进行研讨,邀请有关专家对《条例》及《意见》进行解读和辅导,切实领会《条例》及《意见》的精神和内容,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要采取多形式对师生、家长、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开展以学习《条例》及《意见》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2.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教委、区交委、区公安局、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条例》及《意见》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二)加强现有校车的使用管理
1.按照《意见》精神,全区现有非专用校车使用过渡期限为3年,即从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鼓励有条件的非专用校车使用单位尽快更换为专用校车。过渡期满后,用于接送幼儿的校车必须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2.由区教委牵头,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根据《条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等有关要求对全区现有4辆专用校车、87辆非专用校车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即由校车所有人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见附件5),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校车所有人凭相关资料,提出校车标牌申请(见附件6),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校车标牌核发流程(见附件3),对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核发校车标牌;校车驾驶人填写《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见附件4),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流程(见附件2)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并通报区教委。教育、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档案,严格做到“一车一档”,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分类抄送交通等相关部门。
3.规范校车使用许可。①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专用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为3年。取得专用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含过渡期内的非专用校车,以下简称校车)提供校车服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发证部门。③校车应当每天例检一次,每月保养一次,每季度二级维护一次,每半年安全性能检测一次,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安全带、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④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⑤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签定维修合约。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4.严格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5.确保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①校车通行安全。按照《条例》规定,校车只能在(允许9座以上定线客车通行)核定的非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的线路或区域内运行。禁止跨线路、跨区域接送学生,禁止校车参与非接送学生的活动,禁止校车在接送学生途中搭乘除护送老师和学生以外的人员或货物,禁止幼儿园以承诺校车接送跨区域招收学生。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至三十五条的规定运行。②校车乘车安全。配备校车的民办幼儿园、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五不出校制度”(车况不良、超员、驾驶人资质不合、校车证件不齐、跟车护送老师未到位绝不出校),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职责。校车运载幼儿要遵循《条例》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二条的规定。
(三)逐步推进校车规范化、专业化经营
1.拓宽校车服务保障渠道,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客运企业、公交企业、有资质的个体经营者等多种服务提供者提供专用校车公司服务。
2.民办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新购校车必须申报批准后填写《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按照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见附件1)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新购置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且已经在公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各型专用校车。
3.配备校车的民办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四)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1.区教委牵头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2.区教育、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利用联席会议渠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部门间校车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及时传递校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校车运行情况的督查,严格法律责任,积极探索建立校车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确保过渡期校车交通安全。
1.由区教委牵头,区级相关部门参与,针对过渡期非专用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制订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
2.区级相关部门要根据《重庆市万州区校车服务方案》(见附件7),认真落实部门职责,做好校车服务,确保校车运行安全。
3.区公安局要认真落实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及校车标牌发放制度,要严格要求,符合资质才能驾驶校车,做到专人专车,确保校车安全。
4.区公安局、区交委、区教委、区安监局等区级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对过渡期内非专用校车使用的管理,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5.区教委、区交委、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及各镇乡街道要设置公开举报平台,鼓励群众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举报校车违规违纪行为,检举揭发不具备校车资格的车辆接送学生及不具备校车驾驶人资格的驾驶员驾驶校车。区公安局、区交委要加大执法及处罚力度。
四、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一)区教委
1.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订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3.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4.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区公安局
1.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
3.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认定工作和校车驾驶人审验、校车资质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4.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用于接送学生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区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区内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四)区发展改革委
1.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建立校车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2.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五)区经济信息委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经济信息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六)区司法局
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七)区财政局
1.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区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2.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落实上级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加大对校车服务的扶持力度,牵头制定扶持、奖补办法。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八)区城乡建委
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九)区交委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参与制订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特别是校车运行线路的核定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3.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4.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区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5.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税收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意见;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十一)区质监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二)区文广新局
积极组织协调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三)区安监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2.依法组织、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涉及校车的安全隐患和举报投诉;把校车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纳入对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对校车交通安全工作进行责任追究。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四)区政府法制办
在贯彻实施《条例》及《意见》过程中,对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五)区政府新闻办
做好网上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上舆论引导、管理和网上舆情监控。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六)区总工会
参与校车服务方案的制订,监督《条例》和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实施。协调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参加本单位校车安全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七)团区委
收集、整理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加强校车安全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八)区妇联
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九)区关工委
积极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校车安全的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讲,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十)区金融办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和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校车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大力发展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为校车安全提供风险保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十一)各镇乡街道
负责辖区内校车申请单位校车许可审批,建立辖区校车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分管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掌握本区域内需运送学生数量和接送学生的车辆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校车履行协调、管理、监督、查处职责,帮助和指导学校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协调当地综治办、派出所对校车违法行为和非校车运营现象进行严厉打击;配合区交委做好辖区内乡镇公路的站点设立、路况维护等工作。
(二十二)各校车学校
各校车学校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规定购置或使用校车;严格按照校车驾驶员条件聘用校车驾驶员;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督促校车驾驶员每天在接送学生、学龄前儿童之前对校车进行安全例检,并按要求定期搞好车辆检测,确保车辆安全;自觉接受公安、教育、交通、安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强化治理,加强督查
(一)开展专项治理
区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治理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等。同时,由区教委牵头,区级相关部门配合,每年举行一次校车交通安全演练,提升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校车交通安全。
(二)加大校车安全管理处罚力度
1.区公安局、区交委等执法部门对不具备校车条件的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不符合校车驾驶人资格的坚决更换并高线处罚;对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从重处罚。
2.对校车超速、超员、驾驶资质不合格、超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按交通违法行为高限处罚外,公办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就地撤职,民办学校(幼儿园)取消校车资格或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评定,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3.对各成员单位因未尽职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出现校车交通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区政府将实行责任倒查,严格问责。
附件:1.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略)
2.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流程(略)
3.校车标牌核发流程(略)
4.万州区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
5.万州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6.万州区校车标牌申请表
7.万州区校车服务方案
附件4
万州区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
姓名
性 别
两寸照片
民族
年 龄
初领证时间
准驾车型
文化程度
安全记录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3.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酗酒行为记录证明。
附件5
万州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办学地址
注册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使用许可有效期
年 月— 年 月
机动车
信息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
VIN号码
驾驶人
信息
姓 名
准驾车型
驾驶车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所在镇乡(街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申办校车许可证所需资料:
1.《重庆市万州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2.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最近的年审有效日期);
3.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或办学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学校公章);
4.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学校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学校公章);
6.机动车汽车安全检测报告(检测民警签名,需原笔迹,复印无效,此检测数据有效期为1个月);
7.有效期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9.租赁的营运车辆还需提供:
(1)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营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附件6
万州区校车标牌申请表
机动车所有人填写
号 牌
种 类
号牌
号码
品 牌
型 号
车 架
号 码
核定载客人数
驾驶人
姓名及电话
业 务
类 型
□初次核发校车标牌
□换发校车标牌
□补发校车标牌
校车
类型
□专用校车
□非专用校车
□幼儿校车
□小学生校车
□其他校车
机动车所有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每天行驶路线和时间(行驶路线为校车接送学生经过的主要道路)
公安车管部门机动车查验意见
查验合格,该车属 校车,共核载 人。
查验民警(签字):
年 月 日
区交警支队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校车标牌编号由车管所填写在备注栏内,属换发、补发的还须将原校车标牌编号填写备案)
备注:申办校车标牌所需资料: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2.机动车行驶证;3.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4.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5.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6.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附件7
万州区校车服务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责权明确的校车服务模式和管理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条例》、《意见》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的原则,通过民办幼儿园自备校车或者公交企业、有资质的个体经营者的车辆为需要校车服务的部分幼儿提供校车服务,并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管理,让学生坐上方便车、安全车。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规范校车使用许可,严格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保障校车通行安全和学生乘车安全,促进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遏制涉及校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二)过渡期内,不再新增校车,不允许现有非专用校车转让和出租,逐步将非专用校车更换为专用校车,鼓励校车单位取消校车。各幼儿园更换的用于接送幼儿的校车必须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幼儿校车。
(三)积极鼓励客运企业、公交企业、有资质的个体经营者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四)加强安全管理。逐级成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制订校车安全管理考核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层层签订校车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加大对校车超载超速、非校车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为全区学生和幼儿营造安全、健康的上放学环境。
(五)加强道路建设。做到通校车公路优先规划建设、优先安装防护设施、优先进行路面改善,为校车提供良好的通行条件。
三、校车服务原则
(一)全区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配备校车,在区教委划定的招生区域内招生,使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走读生和寄宿生节假日放假时依托城区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上下学。
(二)民办幼儿园招生不承诺校车接送,尽可能让幼儿就近入园,减少交通安全风险;对确实需要使用校车的,通过自备校车或者客运企业、公交企业、有资质的个体经营者的车辆为部分幼儿提供校车服务。
四、校车运营模式
(一)公办学校运营模式。所有公办校(园)一律不使用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依托现有城区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运力发展城区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放假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二)民办幼儿园运营模式 。采取“政府主导、学校运作、部门监管”的模式,由幼儿园自备校车或者客运企业、公交企业、有资质的个体经营者的车辆为需要校车服务的部分幼儿提供校车服务。
五、实施时间及步骤
(一)从2012年起,用三年时间,将现有的不符合专用校车条件的非专用校车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专用校车。2012年底前,对现有校车使用许可重新审批,对校车及驾驶员资格重新审核。
(二)2013年6月前,所有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车辆都要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行驶记录仪,接入当地公安、交通部门监控平台,加强监管。
(三)2015年底,力争成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购买运营公司提供校车服务,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全区校车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任组长,区教委、区交委、区公安局、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委。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镇乡街道和学校要广泛开展《条例》和《意见》以及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加强校车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区域管理。各镇乡街道要加强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完善管理机制,将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不断改善道路交通状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校车及其他接送学生车辆监管,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镇乡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万州经开 区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民主党派区委,区工商联,各人民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