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341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3419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5〕1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充分发挥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功能和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
各镇街、区属国有公司、区级部门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急、抢险项目除外)凡达到下列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统一进入所在镇街、区属国有公司及区级部门小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供水、管线敷设等)施工单位的选定;
(二)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三)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四)除定点协议供货采购以外,单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
二、交易方式和程序
按照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4〕34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区属国有公司及区级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领导和综合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小型公共资源交易专业人员,按有关规定核准项目交易方式和最高限价。
2.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构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即对项目决策、项目交易过程、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督,对交易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纠正和制止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查处交易活动的投诉和纠纷。
3.小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交易活动的日常工作机构和操作平台,要切实做好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有关政策咨询服务,维护交易秩序,牵头组建评标小组,负责交易项目的资料审核、信息发布、交易保证金的收退,负责建立交易项目的台账登记、统计、分析,保存招标全环节资料及存档,及时向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和统计报表。
(二)区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区发改委要加强对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指导;区监察局要加强对小型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对象的行政监察;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考核和业务人员培训。
四、其他要求
(一)我区村(社区)集体资产投资为主项目、集体资产处置项目,按照集体资产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进入所在镇街小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应急抢险救灾施工项目按有关规定实施。
(三)以补助方式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单位的选定,仍按交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单位确定程序的通知》(巴南交通发〔2013〕258号)之规定执行,区交委要加强项目设计、工程质量把关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区属国有公司均可成立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区级部门有条件的经区政府同意可单独建立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成立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区级部门,应按照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操作,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五、对原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正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4〕3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正为:招标人应当将项目交易结果在小型交易中心信息发布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试行)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4〕35号)第十四条最后一句修正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最后一句修正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最后一句修正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4〕37号)第二十三条最后一句修正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模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选择暂行办法》(巴南府办发〔2011〕8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政府投资项目交易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