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江河春季禁渔期管理的通告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11 18:35:25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江河春季禁渔期管理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341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10号号

015〕3410号 渝文备〔2015〕3410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江河春季禁渔期管理的通告

江津府布〔2015〕7号

为严格执行国家禁渔期的规定,更好地保护和增殖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加强天然水域禁渔和市场检查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江河水域实施春季禁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为江津辖区内长江干流及其国有支流水域。

二、禁渔时间为每年2月1日0时起至4月30日24时。

三、在禁渔期间,禁止从事江河捕捞作业或游钓;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江河鱼类品种;禁止宾馆、饭店、餐厅、招待所等饮食行业经营江河鱼类。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禁渔期间要划定停泊点,将所有捕捞渔船集中停放,封存所有渔具;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专业渔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五、在禁渔期间,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增殖放流、保护产卵场等活动。

六、因资源监测和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从事江河捕捞的,须经重庆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特许捕捞证,方可在指定水域和时间内作业。

七、工商、公安、海事、航道等部门要配合渔政机构,加强对水上、码头、餐馆以及水产品市场等场所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监督举报电话:区渔政站 023-85551303(白天),023-85551307(夜间);江津区工商分局 023-4751930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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