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6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342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342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卫医发〔2015〕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局、红十字会,北部新区社发局、社保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红十字会:
为规范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红十字会制定了《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红十字会
2015年7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收治的因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符合规定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第三条 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由重庆市红十字会具体经办,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四条 疾病应急救助标准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执行。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救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申请补助。
第六条 救助范围。
(一)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第三章 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程序
第七条 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附件2),报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确认患者身份。由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机关、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
第四章 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和救助金额
第八条 支付范围。
(一)基金的支付范围是从急救之日起7天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
(二)经调查身份不明确的患者,从急救之日起7日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责任人、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三)经调查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急救费用的患者,其紧急救治7日内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四)以上两类对象在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第九条 支付金额。
救助基金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含1.5)万元,特殊情况超过1.5万元的由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审核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但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
第五章 救助申请和审核流程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病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第十一条 凡符合救助条件申请救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附件2),并附患者急诊和(或)住院病历首页、急救医疗诊断证明书、病情说明、急救费用清单(7日内)等材料,报各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审核,确认患者身份。
(二)申报。各区县(自治县)医疗机构(含部队、民营医疗机构)每季度汇总填写《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3),同时附患者《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附件2)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提交申报。
(三)审核。各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申报的救助申请进行分类汇总,按照规定的救助对象和范围提出救助意见,提交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审批。
(四)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交的救助申请和患者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报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审批。
第十二条 审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市红十字基金会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应急救助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市红十字会的市红十字基金会具体经办。市红十字会的市红十字基金会编制基金年度预决算,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使用,严禁挪用、挤占和抵扣。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十四条 基金监督。
成立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审计、医学专家、捐赠人等组成的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基金监管委员会(附件1),负责对全市救助基金的预算执行、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协调组织相关工作事宜,定期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切实加强基金监管。
第十七条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做好医保政策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并将疾病应急救助人员纳入金保工程统筹管理。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红十字基金会共同做好应急救治患者的医疗救助和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红十字基金会做好应急救助患者身份核查。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市红十字会、市红十字基金会和区县红十字会要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审核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及其他基金经办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及时、有效对急重危伤病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不得过度救治,套取救助基金。应急救治结束后,应当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查明欠费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款。公立医院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10%的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续发生的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申请救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基金监管委员会
2.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
3.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基金
监管委员会成员名单
基金监管委员会成员:
雷太明 市政协巡视员
王世纯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会员会医政医管处处长
游 泳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处长
曾 平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李长富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
宋 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处处长
柳 青 市人大代表、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临床研究中心主任
马 渝 市急救中心副院长、党委书记
池祥波 綦江区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
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各3人。
附件2
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
登记编号:(№ )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所属区县
患者户籍所属地区
总费用 (元)
申请救助金额(元)
专家审核金额
(元)
专家签字
患者姓名
年 龄
身 份 证 号 码
照片
性 别
民 族
工作单位或住址
诊断病种
患者所属救助种类
1.身份不明确□
2.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2.1.城乡低保对象□;2.2城市“三无”人员□;
2.3.农村五保对象□。)
是否通过相关渠道解决费用:是□ 否□(如是,合计解决 元)
1.通过责任人解决 元; 2.通过医保解决 元
3.通过医疗救助解决 元; 4.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解决
元
5.通过公共卫生经费解决 元;6.通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解决 元
7.通过工伤保险解决 元; 8.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元
患者患病或受伤的原因、病(伤)程度和治疗过程简述:
身份不明患者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无能力支付患者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
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患者急诊和(或)住院病历、急救医疗诊断证明书、病情说明、急救费用清单(七日内)等材料。
附件3
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情况汇总表
单位:元
单 位 信 息
个 人 信 息
个 人 救 助 金 额 信 息
备注
单位统计编号
接收日期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总人数
申请救助总金额
财政核拨总金额
患者所属类型(√)
姓名
年龄
病情诊断
总费用
其它渠道解决金额
申请金额
专家评审金额
审核专家姓名
市红基会审核金额
市财政审批金额
市财政核拨金额
身份
不明
城乡
低保
城市
三无
农村
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