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342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3420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大足府发〔2015〕31号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营造市容整洁、道路通畅、秩序井然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重点整治城区建成区,包括城区主次干道、商业步行街、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及医院、学校、农贸市场周边等区域。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临街门面环境。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沿街单位、个体工商户严禁超出商场、门店外墙经营;各经营业主要自行配置垃圾、污水收集容器,严禁向街道乱倒垃圾、污水。
(二)整治“以路为市”等违法占道行为。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上占道摆摊(设点)经营、堆放物品、设置遮阳伞蓬;主次干道两侧占道堆码的各类物品,由各业主负责限期清除。
(三)整治夜市烧烤摊区(点)扰民行为。城区主干道两侧占道经营的夜市摊点一律进入门市内规范经营,且不得发生噪音、油烟、污染环境等扰民行为;对无门市露天经营的,统一规范进入指定区域经营,并保持摊区整洁卫生。
(四)整治静态交通秩序。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泊位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五)整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建筑工地要按照文明施工标准施工,建筑渣土、材料按规定时间、线路实行密闭运输,严禁冒装撒漏。
(六)整治城市“牛皮癣”、乱搭建、乱挖乱占。严禁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搭建;严禁乱占用、乱挖掘城市道路。
三、城区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积极支持综合整治工作。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四、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4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