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08 16:30:21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51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518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用地

保障工作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4〕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和《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城府发﹝2013﹞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支持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国土房管﹝2013﹞45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集中安置区用地规划保障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区应适度集中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做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选址工作,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要做好政策指导和业务支持。集中安置区选址应选择生产生活便利,现有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配套较完善的区域,确保集中安置区无地质、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集中安置区原则上选址在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符合国家和市里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工作并进行初审,方案报县政府审查后,在报批农用地转用时报市政府审批。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尽量不占基本农田。耕地保有量、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在乡镇(街道)内平衡。

二、严格执行集中安置区土地及房屋政策

(一)严格控制集中安置区用地规模。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建设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先使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在符合宅基地管理规定前提下,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农户人均占用宅基地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加上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总和不超过50平方米(最终用地面积以经批准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准)。集中安置区道路建设执行农村道路标准(即:路面宽度不大于6米、路基宽度不大于6.5米),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农户必须退出原宅基地,需申请地票交易的应与乡镇(街道)签订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其新建住宅使用拆旧建新项目周转指标保障。各乡镇(街道)要准确掌握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农户应腾退宅基地的户数、面积和权属状况,并将数据及时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县国土房管局据此编制拆旧建新方案报县政府初审,由县政府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后,县政府商请市国土房管局先行下达拆旧建新项目周转指标,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后归还。原宅基地依法拆除复垦后产生的指标,扣除新建宅基地实际使用的拆旧建新周转指标后可用于地票交易。通过拆旧建新周转指标保障的集中安置区宅基地,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免收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三)严格规范办理权属登记。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农户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经迁入地2/3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在乡镇(街道)范围内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所需宅基地。对属于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规划范围内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农户,经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入户的,可跨乡镇(街道)审批农村宅基地。集中安置区建设完工并竣工验收后,各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动员搬迁农户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并按搬迁农户自愿原则依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严禁以分户为名,违规审批、占用多处宅基地。确属分家无房农户,县国土房管局根据相关有效证件和程序,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或核发房地产权证。

三、切实做好项目用地服务工作

(一)县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地勘、矿产压覆、行洪论证等相关工作,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实行并联审批,高效快速推进项目建设。

(二)县国土房管局要根据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建设时序和进度,按土地使用的计划类型分批次分别打捆组件,于当年11月30 日前报县政府提请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后,由县政府逐宗批准供应。

(三)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宅基地建设使用年度计划指标涉及占用耕地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集中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县国土房管局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在上报用地审批手续时,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利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返还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补偿资金或其他资金,缴纳用地手续办理相关规费,并按1.5万元/亩缴纳耕地开垦费。

(四)对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农户,支持纳入地质灾害搬迁避让“ 金土工程 ”范围进行安置。急需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土地;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灾(险)情应急处置结束后 6 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2﹞255号)精神,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未退出宅基地并在原宅基地实际居住的,在其农村房屋因地质灾害等原因出现安全隐患时,经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认定后,可按有关规定及标准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改建或参加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

四、严格考核奖惩

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阶段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县政府将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搬迁农户宅基地复垦情况、落实“占补平衡”任务、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等纳入乡镇(街道)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考核范围。县督查考核办公室牵头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考核办法,在每年底前对各乡镇(街道)进行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用地保障工作,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主动服务,依法规范管理。

附件: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审查程序

2.用地指标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3.农用地转用报件材料

4.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1日

附件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审查程序

市政府公布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纳入全市本轮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由县国土房管局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国土房管局进行规划符合性审查。

(一)符合性审查基本要求。

1.市政府公布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

2.地类平衡,各乡镇(街道)约束性指标不突破。

3.符合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4.不占或少占耕地,尽量不占基本农田。

5.小产权房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符合性审查。

6.以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骗取审批符合性审查的,一切责任自负。

(二)符合性审查资料要件。

1.县国土房管局请示文件(县国土房管局)。

2.县人民政府关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县国土房管局代拟)。

3.集中安置区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80坐标系,光盘1份)

(乡镇(街道)委托中介单位)。

4.集中安置区现场照片,远景、近景各一份(乡镇(街道))。

5.县国土房管局审查意见(含踏勘说明)(县国土房管局)。

6.规划数据库增量包(乡镇(街道)委托中介单位)。

(三)符合性审查工作流程。

1.县国土房管局开展符合性审查前期工作,审核搬迁项目,以县为单位打捆编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审查,完成规划数据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

2.县国土房管局向市局提出符合性审查申请,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局。

3.市国土房管局对数据库更新包进行复核,下达批准文件。

4.技术审查单位依据批复文件更新规划数据库。

附件2

用地指标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市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拆旧建新项目周转指标保障用地需求。

(一)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通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农户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新建宅基地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从市国土房管局已下达给区县的农村宅基地指标中安排,不再单独申报。

1. 申请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资料要件。

拆旧建新周转指标解决的)(1)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文件(原件1份)(县国土房管局)。

(2)市、县制定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任务批准文件和区县编制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2013—2015年总体实施规划文本及批准文件或年度实施方案(原件1份,县可按年度提供1次)(县国土房管局收集)。

(3)县国土房管局会同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搬迁安置人员和户数的审查意见(乡镇(街道))。

(4)县国土房管局会同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分户名册或搬迁安置点配套项目用地规模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乡镇(街道))。

(5)加盖县建设主管部门公章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配套项目布局图(原件1份)(乡镇(街道)到县城乡建委办理)。

(6)标注安置用地范围并加盖县国土房管局公章的1:1万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彩图纸质件(3份)。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安置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批准文件、纸质文本和电子光盘(各1份)(乡镇(街道)委托中介单位)。

(7)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或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乡镇(街道)到县城乡建委办理)。

(8)加盖县国土房管局公章的用地范围坐标表和土地分类面积表(原件各1份)(乡镇(街道)委托中介单位办理)。

(9)成果电子报盘(文件用PDF电子文档,表格用TXT文档)(县国土房管局)。

2. 审批。

市国土房管局对县国土房管局会同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主管部门申报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审批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使用拆旧建新周转指标。

市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复垦户新建宅基地,可打捆申请使用拆旧建新项目周转指标保障。通过拆旧建新周转指标保障的集中安置点宅基地,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免收耕地开垦费,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下达拆旧建新项目周转指标材料要件:

(1)县政府商请市国土房管局下达拆旧建新项目周转指标的函,承诺3年内归还拆旧建新项目周转指标(县国土房管局代拟)。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中安置点,县国土房管管理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文件(县国土房管局)。

(3)市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拆旧建新实施方案(乡镇(街道))(详见:渝国土房管〔2014〕235号)。

附件3

农用地转用报件材料

一、项目内容

城口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农用地转用审批。

二、受理条件

(一)申请的用地是拟用于建设用地的土地。

(二)符合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提供调规方案)。

(三)通过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四)县发展改革委的立项批准文件。

(五)县城乡建委的规划意见。

三、申请材料

(一)用地预审所需材料(由用地单位提供)。

1.用地单位的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及可研报告、批复。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审查结论和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意见(县国土房管局地环科和矿管科办理)。

4.预审申请表(县国土房管局规划科办理)。

5.经过审核确认并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县国土房管局规划科办理)。

(二)申请指标所需材料(由用地单位提供)。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县国土房管局规划科办理)。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审查结论和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意见(县国土房管局地环科和矿管科办理)。

3.项目批准文件及可研报告、批复(县发展改革委)。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县城乡建委办理)。

5.初步设计方案(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县城乡建委审查)。

6.经过审核确认并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县国土房管局规划科办理)。

7.林业部门关于同意使用林地的文件(县林业局办理)。

8.占用河流项目需出具关于同意占用河流的文件(县水务局办理)。

9.经审查合格的勘界报告分类面积表(勘界单位提供)。

(三)农用地转用报件所需材料。

1.县政府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及国土部门用地审查意见(PDF文档、纸质材料)(县国土房管局代拟)。

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建设用地申请表(数据库表、纸质材料)(县国土房管局)。

3.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及勘测定界图(用地面积小于400平方米的村民单独建房不提供)(数据库表、PDF文档、纸质材料)(乡镇(街道)委托中介单位)。

4.已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文件(PDF文档、纸质材料)(县国土房管局)。

5.耕地开垦费缴款收据、占用耕地拟抵充的附验收合格证及相关项目资料和图件、耕地占补平衡挂钩确认单(使用年度计划指标时提供)(乡镇(街道))

6.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提供经乡镇(街道)、村(社区)、社(组)审核的建房户户数、人数和用地面积汇总表,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PDF文档、纸质材料)(乡镇(街道))。

四、办理程序

1.用地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提出,经片区国土房管所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向县国土房管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审查报批。县国土房管局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用地条件的,督促建设单位完善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权限报有批准权的市或县政府批准。

3.组织实施。建设用地经市、县政府依法批准后,由县国土房管局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

附件4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方: (土地权利人)

丙方: (县国土房管局)

为维护农村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将其使用的位于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社(组)的农村建设用地 平方米,交付甲方向丙方申报复垦为农用地,其中农村宅基地面积(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附属设施用地(院坝、畜圈)面积 平方米,其他建设用地面积(零星耕地、林地)为 平方米。该地块土地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属乙方,权证号 ,丙方接受申报并复垦验收合格后,乙方再委托丙方进行地票交易(注:上述面积均为规划实施面积,最终以验收实测面积为准)。

二、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方提供房地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并自行落实房屋居住。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完成搬迁并达到复垦工程的施工条件;确因其他原因不能搬迁的,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三、丙方接受甲方申请后应及时将乙方退出的农村建设用地组装地票复垦项目并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复垦项目入库备案。

备案后,乙方可委托甲方、丙方代为实施农村建设用地的复垦,工程相关事宜由甲方、丙方负责;乙方参加施工的,有权利取得合理劳务补偿。

四、乙方同意在复垦验收后扣除 平方米用于抵扣建新建设用地面积。剩余指标面积再由丙方交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统一组织地票交易。附属设施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面积收益认定按县政府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相关规定执行。

五、价款补偿由验收复垦面积扣除本县规定的上限部分归属集体(未超出则不扣减),再减去建新建设用地面积后,按同批次交易场均单价进行结算。

六、补偿款拨付方式:待地票交易成功后,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将应得价款直拨到权利人账户。

七、复垦后的耕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

八、本协议履行中的纠纷或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上级有关部门或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单方擅自更改协议无效。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双三方各持一份。

十、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或指印):

年 月 日

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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