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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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08 16:30:19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51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517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办发〔20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

城口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37号),进一步提高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等级管理的通知》(渝民〔2009〕48号),制定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办法。

一、等级设置

根据建筑规模、硬件设施、供养人数、规范管理、服务质量和院办经济的不同,将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别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不达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四个档次。

二、评定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以《重庆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为依据,按照标准逐条进行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情况评定相应等级。

三、评定程序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从2011年11月进行首次评定,以后转入经常性工作。一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考核评定;二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县民政局考核评定,报市民政局备案;三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县民政局考核评定。对不申报的不评定等级,视为不达标档次。新建敬老院运行一年后方可申报评定等级。

四、经费保障

评定为一、二、三级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评定单位命名授牌,有效期三年,每年进行抽查复核,三年后按评定程序重新申报评审。对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县上分别按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总额的12%、10%、9%安排管理工作经费,对评定为不达标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8%安排管理工作经费。管理工作经费来源从再就业资金中按5000元每人列支,不足部分由市级五保补助基金补足。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等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撤牌处理,凡被撤牌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评定等级。对评不上等级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必须限时进行整改。

五、人员配备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乡镇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08〕156号),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数量按集中供养对象人数比例确定, 50人以下的敬老院由政府购买2个公益性岗位, 50人以上的增加1个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由退休民政人员担任。

六、管理人员报酬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工资报酬与等级评定挂勾。一级、二级、三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1400元、1200元和1000元。不达标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工资为每人每月800元。管理人员报酬平时按每人每月800元下拨,年终按考核评定的相应等级兑现。并根据《劳动合同法》为其购买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维护其劳动权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和领导,根据办法要求,按照《重庆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作好辖区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报及管理工作。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重庆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标准


一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一、建筑规范

(一)建筑环境: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靠近场镇、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或居民集中居住区,并尽量靠近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通电、通水、通路、通闭路电视和电话。饮水卫生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二)建筑质量: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安全可靠,宽畅明亮,美观适用,方便老人生活。

(三)床位规模:床位5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含辅助用房)。

(四)居室标准:含独立卫生间和阳台的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低于11平方米,不含独立卫生间和阳台的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低于7.5平方米。

(五)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所人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配有老人健身活动器材,环境绿化率不低于40%。

二、生活设备

(一)卧室配置:有空调或电扇,每人配有床1张,床头柜1个,衣柜1个(格),椅(凳)子1把,热水瓶1只;床垫、棉毯(毛毯或毛毡)、棉被、棉褥、褥单、枕头、枕巾齐全;衣服、鞋、帽按季节备齐。

(二)厨房配置:炊具齐备,并配置电冰箱或冰柜、厨柜、消毒柜等。

(三)饭厅配置:有空调或电扇,有统一美观的餐桌、椅(凳)子、碗柜。

(四)文娱活动室配置:有电视机,有供老年人娱乐的棋牌和健身器材,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报纸、书刊。

(五)医务室配置:有兼职医务人员,配备有常用药品。

(六)卫生设施:每间房屋有卫生间,有供热水的公共浴室,有配备洗衣机的洗衣房。

三、管理规范

(一)资产管理:资产权属明晰,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应当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应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人员配备:乡镇敬老院服务人员应按集中供养对象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50人以上的敬老院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每个敬老院至少要配备院长、护理员、炊事员各一名。敬老院服务人员的工资报酬,由同级财政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

(三)组织机构:建立有由院长、管理服务人员和收养人员代表组成的院务管理委员会,其中收养人员代表不少于50%。符合建立党支部条件的应建立党支部。

(四)经费保障:每年预算安排的管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维修费、水电费、办公费等)不低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年供养标准的10%。

(五)规章制度: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安全保卫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卫生保健制度、供养人员护理制度、请销假制度、院务公开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齐全并张榜公布,且执行落实好。

四、供养标准

(一)生活标准:收养人员人均消费水平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五保供养最低标准。

(二)医疗保障:五保对象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日常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得到落实。

五、服务质量

(一)入院收养:五保对象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有入院供养协议,三方权利义务明确;年床位利用率不低于95%。

(二)膳食安排:合理配餐,讲究营养,适合老人,饮食卫生,每周公布食谱。

(三)清洁卫生:室内无异味,物品摆放整齐,被褥整齐,着装整洁;公共场所无杂物、污垢,“四害”基本消除。

(四)护理服务:有护理服务操作制度,日常护理服务规范,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老人有专人护理,帮助打扫卫生、送药、送饭。建立收养人员健康档案,定期为收养人员检查身体,收养人员生病及时就医,无非正常死亡。

(五)文娱活动:根据老人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经常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六)民主管理:每年组织收养人员对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民主测评,院民满意度不低于90%。

(七)院务公开:每月定期公布各项收支账目和院内重要事项。

六、院办经济

(一)生产用地:从事种养业用地人均不低于0.15亩。

(二)种养殖业:利用敬老院条件,积极发展种植、养殖、小加工等副业生产。

(三)经济收入:有稳定的院办经济收入,其年收入直接用于补助供养对象生活部分占生活费总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七、网点服务

依托敬老院,对辖区内五保家园供养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一、建筑规范

(一)建筑环境: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靠近场镇、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或居民集中居住区,并尽量靠近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通电、通水、通路、通闭路电视和电话。饮水卫生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二)建筑质量: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安全可靠,宽畅明亮,美观适用,方便老人生活。

(三)床位规模:床位4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含辅助用房)。

(四)居室标准:含独立卫生间和阳台的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低于11平方米,不含独立卫生间和阳台的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低于7.5平方米。

(五)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所人均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配有老人健身活动器材,环境绿化率不低于30%。

二、生活设备

(一)卧室配置:有空调或电扇,每人配有床1张,床头柜1个,衣柜1个(格),椅(凳)子1把,热水瓶1只;床垫、棉毯(毛毯或毛毡)、棉被、棉褥、褥单、枕头、枕巾齐全;衣、帽、鞋按季节备齐。

(二)厨房配置:炊具齐全,并配有电冰箱或冰柜、厨柜、消毒柜等。

(三)饭厅配置:有空调或电扇,有统一美观的餐桌、椅(凳)子、碗柜。

(四)文娱活动室配置:有电视机,有供老年人娱乐的棋牌和健身器材,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报纸、书刊。

(五)医务室配置:有兼职医务人员,配备有常用药品。

(六)卫生设施:每间房屋有卫生间或楼层有公共卫生间,有供热水的公共浴室,有配备洗衣机的洗衣房。

三、管理规范

(一)资产管理:资产权属明晰,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应当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应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人员配备:乡镇敬老院服务人员应按集中供养对象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50人以上的敬老院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每个敬老院至少要配备院长、护理员、炊事员各一名。敬老院服务人员的工资报酬,由同级财政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

(三)组织机构:建立有由院长、管理服务人员和收养人员代表组成的院务管理委员会,其中收养人员代表不少于50%。符合建立党支部条件的应建立党支部。

(四)经费保障:每年预算安排的管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维修费、水电费、办公费等)不低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年供养标准的10%。

(五)规章制度: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安全保卫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卫生保健制度、供养人员护理制度、请销假制度、院务公开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齐全并张榜公布,且执行落实好。

四、供养标准

(一)生活标准:收养人员人均消费水平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五保供养最低标准。

(二)医疗保障:五保对象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日常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得到落实。

五、服务质量

(一)入院收养:五保对象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有入院供养协议,三方权利义务明确。年床位利用率不低于90%。

(二)膳食安排:注意营养,合理配餐,适合老人,饮食卫生,每周公布食谱。

(三)清洁卫生:室内无异味,物品摆放整齐,被褥整齐,着装整洁;公共场所无杂物、污垢,“四害”基本消除。

(四)护理服务:有护理服务操作制度,日常护理服务规范,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老人有专人护理,帮助打扫卫生、送药、送饭。建立收养人员健康档案,定期为收养人员检查身体,收养人员生病及时就医,无非正常死亡。

(五)文娱活动:根据老人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经常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六)民主管理:每年组织收养人员对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民主测评,院民满意度不低于85%。

(七)院务公开:每月定期公布各项收支账目和院内重要事项。

六、院办经济

(一)生产用地:从事种养业用地人均不低于0.1亩。

(二)种养殖业:利用敬老院条件积极发展种植、养殖、小加工等副业生产。

(三)经济收入:有稳定的院办经济收入,其收入直接用于补助供养对象生活部分占生活费总支出的比例不低于10%。

三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一、建筑规范

(一)建筑环境: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靠近场镇、乡镇

人民政府驻地或居民集中居住区,通电、通水、通路、通闭路电视和电话。饮水卫生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二)建筑质量: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安全可靠,宽畅明亮,美观适用,方便老人生活。

(三)床位规模:床位3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含辅助用房)。

(四)居室标准:含独立卫生间和阳台的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低于11平方米,不含独立卫生间和阳台的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低于7.5平方米。

(五)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所人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配有老人健身活动器材,环境绿化率不低于20%。

二、生活设备

(一)卧室配置:有电扇,每人配有床1张,床头柜1个,衣柜1个(格),椅(凳)子1把,热水瓶1只;床垫、棉毯(毛毯或毛毡)、棉被、棉褥、褥单、枕头、枕巾齐全;衣、帽、鞋按季节备齐。

(二)厨房配置:炊具齐全,并配有电冰箱或冰柜、厨柜等。

(三)饭厅配置:有空调或电扇,有统一美观的餐桌、椅(凳)子、碗柜。

(四)文娱活动室配置:有电视机,有供老年人娱乐的棋牌,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报纸、书刊。

(五)医务室配置:有兼职医务人员,配备有常用药品。

(六)卫生设施:楼层有公共卫生间,有供热水的公共浴室,有配备洗衣机的洗衣房。

三、管理规范

(一)资产管理:资产权属明晰,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应当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应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人员配备:乡镇敬老院服务人员应按集中供养对象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50人以上的敬老院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每个敬老院至少要配备院长、护理员、炊事员各一名。敬老院服务人员的工资报酬,由同级财政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

(三)组织机构:建立有由院长、管理服务人员和收养人员代表组成的院务管理委员会,其中收养人员代表不少于50%。符合建立党支部条件的应建立党支部。

(四)经费保障:每年预算安排的管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维修费、水电费、办公费等)不低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年供养标准的10%。

(五)规章制度: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安全保卫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卫生保健制度、供养人员护理制度、请销假制度、院务公开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齐全并张榜公布,且执行落实较好。

四、供养标准

(一)生活标准:收养人员人均消费水平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五保供养最低标准。

(二)医疗保障:五保对象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日常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得到落实。

五、服务质量

(一)入院收养:五保对象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有入院供养协议,三方权利义务明确。年床位利用率不低于85%。

(二)膳食安排:合理配餐,饮食卫生,每周公布食谱。

(三)清洁卫生:室内无异味,物品摆放整齐,被褥整齐,着装整洁;公共场所无杂物、污垢,“四害”基本消除。

(四)护理服务:日常护理服务规范,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老人有专人护理,帮助打扫卫生、送药、送饭。建立收养人员健康档案,收养人员生病及时就医,无非正常死亡。

(五)文娱活动:根据老人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经常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六)民主管理:每年组织收养人员对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民主测评,院民满意度不低于80%以上。

(七)院务公开:每月定期公布各项收支账目。

六、院办经济

有条件的应有蔬菜种植用地和养殖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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