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51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516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
城办发〔2012〕3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全国第十三次民政会议和市第四次党代会、全市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会、全市第三次民政会议以及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县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63号)、《中共城口县委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城委发〔2012〕2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敬老院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是改进五保对象供养方式、改善供养质量、保障基本权益的有效途径,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弱济困传统美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克服“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努力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满足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物质和文化需求的敬老院管理新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敬老院管理工作
(一)机构设置。根据我县五保供养对象及空巢老人分布情况,全县设置1个中心敬老院、24个乡镇(街道)敬老院。县民政局根据现有敬老院的功能及规模做好调查摸底,统筹制定全县敬老院改(扩)建规划,确保全县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水平不低于重庆市控制性指标,同时为有代养、托养需求的空巢老人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各乡镇(街道)敬老院的撤销和变更,须经县民政局审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按照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敬老院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二)人员配备。为确保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敬老院应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要求,配齐管理服务人员。每个敬老院配备1名院长,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兼任。敬老院护理服务人员与供养对象原则上按照1:15的比例配备,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解决,由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择优选择,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落实经费。
1.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包括:日常办公经费、水电燃料费和设备设施维护经费等。县财政按不低于在院供养对象年供养金总额15%的比例安排预算。
2.敬老院护理服务人员基础工资按照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维护其合法权益。
3.为鼓励和调动敬老院护理服务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做好护理服务工作,凡经市、县民政部门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敬老院的,县财政安排经费给予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一次性考核奖励。
(四)规范设施设备。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完善敬老院厨房、饭厅、浴室、活动室、医务室等室内设施设备功能配置,定期为集中供养对象添置基本生活用品,确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
(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敬老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敬老院民主管理、院务公开、安全保卫、卫生保洁、会议学习、后勤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完善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规程。建立管理服务工作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报酬、续聘挂钩。建立健全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和敬老院财务审批、公示制度。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同时报送乡镇(街道)和县民政局备案。
(六)加强业务培训。乡镇(街道)要加强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切实增强管理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县民政局要定期对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
(七)实行等级管理。为全面提升敬老院管理水平,从2012年起对全县敬老院全面实行等级管理。根据建筑规模、硬件设施、供养人数、规范管理、服务质量和院办经济的不同,将全县供养服务机构分别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敬老院和不达标敬老院四个档次。乡镇(街道)要做好敬老院等级评定和申报工作。申报等级评定工作由乡镇(街道)向县民政局申报,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予以全县通报。
评定为一、二、三级的敬老院,由评定单位命名授牌,有效期三年,三年后按评定程序重新申报评审。新建敬老院运行一年后方可申报评定等级。
(八)发展院办经济。积极引导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补贴供养对象生活。对没有生产用地的敬老院,有关乡镇(街道)要通过划拨、调剂、租用生产用地等方式,为敬老院就近解决适当面积的生产用地。敬老院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鼓励供养对象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
三、落实监管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作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方案,强化措施,狠抓日常监管,确保敬老院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扎实抓好全县敬老院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职能,强化对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全县敬老院的管理服务水平;县财政局要将供养资金、管理运行经费纳入预算,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行;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与县级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扎实推进敬老院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动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县敬老院工作专项检查,并向县政府专题报告。对政策不落实、管理服务不到位的乡镇(街道)给予通报批评;对敬老院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致使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由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整改;对管理服务缺失、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县人民政府每年与各乡镇(街道)签订敬老院管理工作责任书,纳入各乡镇(街道)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县督查考核办公室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分批督查、定期通报,确保敬老院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原敬老院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