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施工三级、监理丙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344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3448号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锚点《重庆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施工三级、监理丙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渝文委规〔20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工作,根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市文物局制定了《重庆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施工三级、监理丙级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13日
重庆市文物保护工程
勘察设计丙级、施工三级、监理丙级资质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国家文物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资质标准。
第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设计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主要设计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退休人员比例不超过20%):
1. 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国家未全面开展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认定前,经重庆市文物保护工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视同为具有相应资格);
2. 主持完成不少于两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并已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3. 具有文博、建筑、规划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 已连续受聘于该单位6个月以上;
5. 近三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三)申报单位专职的各专业施工工种的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齐全,总数不少于10人,具备申报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人不少于2名、施工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
(四)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文物保护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
1. 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国家未全面开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认定前,经重庆市文物保护工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视同为具有相应资格);
2. 参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3. 已连续受聘于该单位6个月以上。
(六)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配置齐全。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的监理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人员不少于3名:
1. 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或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国家未全面开展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认定前,经重庆市文物保护工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视同为具有相应资格);
2. 参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2年以上;
3. 已连续受聘于该单位6个月以上;
4. 近三年内主持完成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者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四)各专业工种监理人员、资料员、检测员等配置齐全。
(五)业务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的从业范围或监理人员的从业经历确定。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文物管理所(博物馆)。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