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关于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344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3447号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关于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的通知
渝文委规〔2015〕5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委,各影视文化单位:
为更好地履行电影生产管理职能,规范电影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和环节,为电影制片单位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电影管理条例》、《锚点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7号)精神,我委制定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相关工作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一)申报条件
1. 凡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备案;
2. 联合出品的,由第一出品单位申报。
(二)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材料和程序
1. 一般题材故事片
(1)提供材料:
①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②不少于1000字的电影故事梗概一份;
③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④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首次申报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
⑤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制片单位实有资金原则上应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⑥《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⑦凡剧情主要内容和主要人物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⑧《数字设备清单》。
(2)备案程序:
①制片单位向市文化委员会提出备案;
②市文化委员会对提交的剧本(梗概)进行审核,及时将拟同意备案的电影项目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待总局公示备案结果后,同意拍摄的,由市文化委员会对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发放《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对其他电影制片单位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同意拍摄但需修改的,除发放上述证件外,附书面的修改意见;不同意拍摄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2. 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片
(1)提供材料:
①立项报告;
②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电子文档);
③电影剧本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④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⑤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制片单位实有资金原则上应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⑥《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2)备案程序:
①制片单位申请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片的,剧本须征求重庆市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领导小组意见,并经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立项审批;
②领导小组同意拍摄的,批复制片单位,并抄送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化委员会,相关拍摄证件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统一发放;不同意拍摄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并抄送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化委员会。
3. 重大历史题材影片
(1)提供材料:
①立项报告;
②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电子文档);
③电影剧本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④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各电影制片单位均可独立申报);
⑤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制片单位实有资金原则上应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⑥《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2)备案程序:
①申请拍摄重大历史题材影片的,剧本须征求市文化委员会意见;
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同意拍摄的,批复制片单位,并抄送市文化委员会,相关拍摄证件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统一发放;不同意拍摄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并抄送市文化委员会。
4. 中外合作拍摄影片
(1)提供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中外合作拍摄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一式两份);
③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电子文档);
④电影剧本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各电影制片单位均可独立申报);
⑥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制片单位实有资金原则上应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⑦《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2)备案程序:
①申报合拍影片的,剧本须征求市文化委员会意见;
②制片方将所需材料并附市文化委员会对剧本初审意见,报合拍公司申请立项,合拍公司对剧本提出意见,并对合拍资质、境外主创人员进行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③总局电影局经审核同意后出具立项通知书和《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若电影局对剧本有较多修改意见,则出具修改剧本后重新申报的通知;如不同意立项,出具书面通知。通知、发证均由合拍公司转送制片单位,并抄送市文化委员会。
5. 重大理论文献影片
(1)提供材料:
①立项报告;
②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电子文档);
③电影剧本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④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副部级以上单位才有申报资格);
⑤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制片单位实有资金原则上应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⑥《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2)备案程序:
①制片单位申请拍摄重大理论文献影片的,剧本须征求重庆市文化委员会意见,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大理论文献影视片创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立项审批;
②领导小组同意拍摄的,批复制片单位,并抄送市文化委员会,相关拍摄证件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统一发放;不同意拍摄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并抄送市文化委员会。
(三)其他事项
1. 增加、变更、减少出品单位:由市文化委员会书面批复。如第一出品单位的变更涉及跨省,由原备案省广电局同意转出,新出品单位所在省广电局同意转入并行使审查权。电影片公映(包括播映)后,不再进行出品单位变更。
2. 党政机关不得作为影片的出品单位,一般不作为电影的联合摄制单位。党政机关的领导、工作人员(非主创人员)不得以职务原因在电影片片头尾字幕中署名;确系主创人员需署名的,须报市文化委员会审核备案。
3. 聘请境外主创人员:经市文化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准。国产影片因题材、技术、角色等特殊需要的,可申报聘请境外主创人员,但境外主要演员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4. 更改片名:由市文化委员会书面批复。所改片名不得与备案公示、公映的影片重名(含译制片)。影片公映或播映后不得再更改片名。
5. 英文片名:由市文化委员会审核备案。
6. 撤项:由市文化委员会审核备案,审核结果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7. 影片需申请军队、公安、文物等部门协助拍摄的,经市文化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准。
8. 影片涉及办理出入境手续的(人员、设备出入境、境外洗印加工)经市文化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准。
9. 合拍影片的变更、增加出品单位,更改片名,英文译名,聘请境外主创人员等事项,由制片单位直接报合拍公司,合拍公司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电影局批复后抄送市文化委员会。
二、电影片审查
(一)一般题材国产影片,由制片单位送市文化委员会,由重庆市电影片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实行初审和终审,审查通过后由市文化委员会颁发《电影审查决定书》。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初审送DVD两套,终审送DVD、HDCAM磁带各一套。
2. 《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3. 如影片的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有变更的,需提交同意增加或变更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的批复复印件和合同(需提前申请),且出品单位数量与出品人数量相符。
4. 影片英文译名报告(一般提前申报)。
5. 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6. 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
7. 片名如有更改,提交同意更改影片片名的批复复印件(须提前申请)。
8. 聘请境外主创人员的,提交同意聘请的批复复印件(需提前申请)。
(二)制片单位持市文化委员会颁发的《电影审查决定书》和其他资料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理领取龙标的相关手续。领取龙标需提交下列材料:
1. HDCAM(或混录双片、BETA带)一套和影片DVD一套。
2. 《影片审查决定书》。
3. 《影片审查意见表》;合拍片须提交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审核意见《须加盖合拍公司公章》。
4. 《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合拍片须提交《合拍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5. 《主要创作人员登记表》一份并附电子文档。
6. 同意更改影片片名的批复。
7. 同意增加或变更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的批复及合同(出品单位数量与出品人数量须相符)。
8. 影片英文片名批复。
9. 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
10. 交回《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11. 经办人领取龙标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三)制片单位领取龙标后,将龙标置于片头,按照审查通过的版本制作完成版,持下列材料到总局电影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1. 数字母版一套(D5、HDSR或数字硬盘)或标准拷贝一套(龙标置于片头、每份带子与包装盒的正面、侧面均贴有片名及出品的标签,下同)。
2. 如送缴完成片仅为标准拷贝,则需要中国电影资料馆出具的接收回执。
3. 影片DVD三套。
4. HDCAM或BETA带一盘。
5. DVD宣传片一套(长度为10─15分钟)。
6. 终混声音素材一套。
7. 国际乐效一套。
8. 数字母版须提交《电影片数字母版制作送审单》;标准拷贝须提交洗印加工单位出具的《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9. 影片如有修改,送交最终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
10.相关剧照或海报(附光盘)。
11. 增加联合出品、联合摄制单位的合同一份。
12. 经办人员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纸质)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四)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和中外合作影片,按规定要求,由制片单位送市文化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小组、重大文献纪录影视创作小组和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终审,审查通过后由市文化委员会颁发《电影审查决定书》。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电影制片单位申请立项并摄制完成的重大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直接报重大小组、重大文献纪录影视片创作小组;合拍片经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对相关材料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重大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送审需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清数字节目带(HDCAM)一套。
2. 重大小组或重大文献纪录影视片创作小组同意立项的批复。
3. 市文化委员会出具的《影片审查意见表》。
4. 《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市文化委员会公章)。
5. 《主要创作人员登记表》一份并附电子文档。
6. 同意增加或变更出品单位的批复的复印件或合同,且出品单位数量与出品人数量相同。
7. 完成台本电子文档。
8. 交回《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9. 影片英文译名报告(须提前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印制在中文片名下)。
10. 同意更改影片片名的批复复印件。
11. 经办人领取龙标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附件:1. 关于故事片(胶片/数字)《》备案的请示;
2. 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3. 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4. 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
5. 主创人员登记表;
6. 中外合作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3日
附件1
关于故事影片(胶片/数字)《 》
备案的请示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我公司拟拍摄故事影片(胶片/数字)《 》,现申请办理备案摄制手续,请予批准。
(公司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申 请 书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经济性质
邮编
地 址
电话
法人代表
电话
摄制影片名称
摄制资金来源
摄制资金数额
报送电影剧本(梗概)
份数
影
片
故
事
梗
概
申请单位公章: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资
格
认
证
意
见
影
片
备
案
拍
摄
意
见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备
注
附件3
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片名:
一、 前期视频主要设备型号
1. 数字电影摄影机:
2. 定焦镜头:
3. 变焦镜头:
二、前期录音主要设备型号
1. 录音载体:
2. 调音台:
3. 单声道/立体声话筒:
三、后期视频主要设备型号
1. 数字电影非线性工作站:
2. 数字电影录/放像机:
3. 数字电影配光系统:
4. 配光用数字电影投影机或数字放影机:
5. 数字电影母版录像机:
四、后期录音主要设备
1. 数字5.1录音棚:
2. 数字电影母版录像机:
3. 数字5.1录制声道分配:1、L 2、R 3、C 4、SW 5、Ls 6、Rs
7、 8、
影片立项申请单位: 申报日期:
附件4
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
片 名
片 种
成本预算
英译名称
本 数
长度/时长
幕幅别
声音制式
色 别
出 品
单 位
法 人
代 表
摄 制
单 位
法 人
代 表
编 剧
摄 影
导 演
作 曲
主要演员
(男)
(女)
故
事
梗
概
??????????????????????????????????????????
???????????????????????????????????????????(出品单位盖章)
??????????????????????????????????????送审时间:
[市文化委员会电影审查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5
主创人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代表作品
编剧
导演
摄影
作曲
美术指导
(含服装、化妆、道具)
录音
剪辑
其他
主要演员
所饰角色
性别
身份证号
代表作品
附件6
中外合作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
片 名
《 》(胶片/数字)
合作方式:
剧本上报时间:
出
品
单
位
中
国
内
地
第一出品单位:
联合出品单位:
境
外
故
事
梗
概
市文化委员会电影主管部门审读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