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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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08 12:00:10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政策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344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344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完善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政策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推进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搬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区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工业副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环保局、区规划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信息委,具体负责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日常工作。

二、实施原则

(一)规划导向,政策扶持的原则。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搬迁工作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区政府对“退二进三”搬迁企业实施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企业结合搬迁,实施产业技术升级,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实现搬活、搬大、搬强、绿色发展的目的。

(二)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原则。区政府制订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搬迁的总体规划和方向,企业根据自身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结合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规划制订搬迁方案,经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企业组织实施。

(三)有序推进,市场主导的原则。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搬迁工作,要结合城市发展,企业自愿的原则有序推进。对“退二进三”搬迁企业腾出的土地资源,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视土地性质等综合因素进行协议收储,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区土地资源的调控能力,规范土地市场。

三、基本条件

(一)城市发展规划条件。“退二进三”搬迁工业企业必须位于永川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一环路内)内,且按照城市规划调整要求必须进行搬迁,但又不属于旧城拆迁范围的。

(二)产业政策条件。“退二进三”搬迁工业企业及迁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定位。对于“退二进三”搬迁范围内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不纳入政策范围,同时按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进行搬迁、关停。

(三)搬迁选址条件。“退二进三”搬迁工业企业必须在永川区范围内迁建。

(四)投入产出规模条件。“退二进三”搬迁工业企业进入园区迁建项目必须符合园区投入产出强度要求。

四、搬迁要求

(一)按照产业进区、企业入园的原则,根据工业园区规划的产业定位,鼓励搬迁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转移。

(二)搬迁工业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要求。按照“产业集群和产业链延伸”的要求,形成行业相对集中、产业辐射带动强的分布格局,并根据企业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环境、能源、交通、运输等因素确定工业企业搬迁地址。

(三)工业企业搬迁应符合城市规划、集约用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水节能、绿化美化等要求,与全区工业布局调整相结合,与产业和产品升级、技术改造相结合,与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相结合,防止简单异地搬迁和污染转移。

(四)搬迁工业企业建设用地的落实。区国房局根据企业搬迁用地实际需求,依照集约用地要求,优先落实企业搬迁开工建设必需的用地指标,并下达到各承接园区确保企业顺利搬迁。

五、优惠政策

(一)区政府相关部门与搬迁工业企业商议对原厂土地视土地性质等综合因素进行协议收储,以支持鼓励企业新厂建设,扩能升级。

(二)工业企业入园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企业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并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六、工作程序

(一)符合搬迁条件的工业企业向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退二进三”搬迁申请,并提交包含产业调整、产品发展规划、建设规模和搬迁地址、用地需求情况等内容的搬迁方案。

(二)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工业企业申请后,组织区规划局、区环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涉及工业园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研,经审查符合搬迁基本条件的企业,形成“退二进三”搬迁初步意见上报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牵头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讨论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报告,形成是否同意搬迁的意见。

(四)对同意实施“退二进三”搬迁的工业企业,拟落户园区落实企业搬迁用地,区财政局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原有土地成本进行评审,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五)区审计局对中介机构评审报告内容进行审计,在审计结果基础上,根据中介机构评审报告内容和工业企业在新厂区投资规模产出计划情况,区政府相关部门与企业协商形成企业原厂土地收储补偿方案。

(六)搬迁工业企业原厂土地收储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七)由区政府相关部门与企业签订原厂土地收储合同,按合同给予企业补偿,支持企业搬迁建设。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本修订细则实施前已进入“退二进三”程序的工业企业,可继续按照永川府办发〔2010〕126号文件的规定和程序执行,也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选择政府收储原厂土地。对符合“退二进三”基本条件但由于特殊情况搬迁到镇街的工业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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