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02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026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12〕64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万州经开区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11〕319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现结合万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实现全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全覆盖,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1.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居民健康档案。建立本村居民花名册,掌握本村人员流动情况;配合当地卫生院开展居民健康检查,完善档案资料。
(2)老年人健康管理。协助、参与卫生院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进行健康指导。
(3)慢病管理。协助卫生院发现本村慢病病例,并纳入慢病管理。
(4)健康教育。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健康知识,配合卫生院开展卫生咨询和卫生知识讲座。
(5)免疫规划。每月向镇乡(中心)卫生院上报本村儿童出生、流动、死亡等情况,掌握本村0~6岁儿童基本情况,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通知儿童家长按时参加预防接种。
(6)传染病管理。发现法定传染病例,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当地卫生院,做好传染病登记。发现可疑聚集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苗头,在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院报告,并配合卫生院参与现场调查和处置。
(7)孕产妇健康管理。掌握本村孕产妇、新婚和65岁以下已婚妇女数,协助镇乡妇幼医生对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作好高危筛查评分,负责宣传动员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完成产后访视,发现孕产妇和新生儿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转送上级医疗单位。
(8)0~6岁儿童管理。掌握本村0~6岁儿童数,做好出生登记并每月上报卫生院。协助镇乡妇幼人员开展本村0~6岁儿童保健管理工作。作好新生儿访视。
(9)卫生监督协管。建立基础档案;开展法制宣传;定期对协管区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与隐患线索巡查,完善巡访记录;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掌握有可能患病人群信息,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向所在镇乡公共卫生中心(站)上报信息。
(10)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协助镇乡卫生院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线索调查、登记、报告和患者家庭成员护理指导工作;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协助开展辖区内患者基本数据收集与报告工作;定期随访患者,指导监护人督促患者按时按量服药,督促患者按时复诊;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2.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负责值班、出诊、巡诊等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
3.履行卫生行政部门、镇乡卫生院委托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协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政策宣传,参保费用收缴等;负责收集、统计、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二)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1.统一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2011年医改重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16号)精神、《重庆市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装修设计规范》和《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2011年医改重点工作的意见》(万州府〔2011〕92号)要求,区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群众就医不便的行政村可分设医疗服务点。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区卫生局批准后设立。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镇乡政府负责从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调剂每村卫生室业务用房2~3间,原则上村卫生室设置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除水电气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使用和管理费用。对于村公共服务中心离居民集中居住地较远的地方,也可选择在乡村医生家中或居民集中地租房按标准设置村卫生室,由镇乡卫生院审批,报区卫生局和镇乡政府备案,房屋租金等由乡村医生自行解决。镇乡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2.统一准入,加强乡村医生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或 《条例》的规定。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服务人口的1‰的标准配备,有条件的应配有女性医务人员和中医医生,确保每个行政村都有1名乡村医生。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乡村医生配置标准,由区卫生局每 2 年组织一次考试、考核,面向社会择优录取,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过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3.统一服务,加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区卫生局要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规章制度,统一服务项目和内容,并按照职业规范要求,统一服务标准,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村卫生室要按照有关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严格执行公共卫生服务流程,做到服务规范、记录完整;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基本医疗临床路径,严格规范村卫生室诊疗行为,控制抗生素、激素使用和不规范输液等行为,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要加强村卫生室转诊管理,建立逐级转诊机制。
4.统一监管,加强药械和财务管理。区卫生局要加强药品管理,村卫生室应全部配备和使用重庆市规定的基本药物,严禁村卫生室从规定的渠道以外采购药品,强化村卫生室药品储存、养护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加强村卫生室物资管理,建立物资台账。政府出资配备的村卫生室物资,由所在地镇乡卫生院统一验收、登记、发放,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要统一村卫生室服务收费标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镇乡卫生院应加强对村卫生室经济活动的监督,村卫生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层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接受群众监督。
5.统一考核,加强绩效管理。区卫生局要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机制。要建立量化考核的绩效管理制度,标准量化村级卫生服务项目。建立村卫生室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明确考核流程,确定村卫生室服务补助及支付程序。对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由区卫生局委托镇乡卫生院承担,定期开展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补助挂钩,作为政府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
6.强化信息管理,提升信息化水平。结合重庆市实施国家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全面推进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建立与医保信息系统、农村居民健康电子档案等信息系统相衔接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到2015年在信息化建设试点基础上,在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实现村卫生室使用药品的可查询、可追溯,实现村卫生室与区卫生信息平台的联网运行,提高村卫生室信息管理水平。
7.结合实际,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全区所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逐步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在统一村卫生室业务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推进以下三种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
财务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财务收支纳入镇乡卫生院统一管理,镇乡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账号,设立账簿,实行分室核算。在镇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制订分配方案,乡村医生报酬和基本社会保险由镇乡卫生院统一发放和购买。
资产一体化管理。实施对村卫生室的资产一体化管理(包括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管理),主要形式包括:村办院管,即村卫生室的房屋、设备产权归行政村所有,村委会委托镇乡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院办院管,即由镇乡卫生院出资建设并管理村卫生室资产;院村联办院管,即由镇乡卫生院和村委会联合举办村卫生室,镇乡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资产进行统一管理;个体办院管,可采取“村医出资、政府补助、产权归公、逐年折旧、离任还款”的方式,对村卫生室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人员一体化管理。将乡村医生纳入镇乡卫生院统一管理,由镇乡卫生院面向社会择优聘用,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从镇乡卫生院正式职工中选派。选派到村卫生室工作的镇乡卫生院正式职工,原人事关系不变,并按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鼓励有条件的镇乡,将具有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镇乡卫生院公开招聘的范围。
(三)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制度
1.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 〔2011〕170号)要求,全区448个村卫生室(不含涉农的社区居委会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2.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镇乡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具体办法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后,我区贯彻落实。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利用支付政策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及乡村医生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对骗取、套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要严格按照《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完善乡村医生培训制度。区卫生局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在岗乡村医生培训,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提升乡村医生执业水平。加强乡村医生药品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其对药品质量的管理能力。
4.积极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制度。按重庆市和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推动乡村医生按规定参保。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等问题,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和区人力社保局制定。
三、保障机制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确保资金投入,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一是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除对取得乡村医生从业资格且被聘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按人均每月400元标准给予补助外,还应按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和数量,落实相应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二是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按规定支付。三是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助,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者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确定补助标准。具体补偿政策由区财政局牵头制定。
(三)明确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确保农村卫生工作落实到位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起为村卫生室建设提供规划用地、按标准落实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卫生室业务用房、支持镇乡卫生院加强对村卫生室管理的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监督检查
区政府将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各乡镇、有关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抓紧推进,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