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古籍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28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282号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古籍保护专项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文委规〔2016〕8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委、重庆市古籍保护中心:
《重庆市古籍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19日经重庆市文化委员会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2016年3月1日
重庆市古籍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古籍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推动古籍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古籍保护专项经费是重庆市财政安排用于古籍保护工作的专项经费,由重庆市文化委员会按照科学管理、合理安排、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古籍保护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作为全市古籍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古籍保护专项经费,决定古籍保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委托重庆市古籍保护中心负责组织古籍保护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督、检查和验收;与获得古籍经费资助的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订协议书;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资助项目进行质量检查,组织已完成项目的验收及其他相关工作;市古籍保护中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公共文化服务处和财务处负责对古籍保护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七条 古籍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1. 古籍文献的原生性和再生性保护。
2.重点古籍文献的开发利用。
3.古籍保护中长期规划的编制。
4.珍贵古籍文献的购买或复制。
5.为古籍保护工作而开展的文化交流外事活动和有关学术活动。
6.古籍保护的宣传推广。
7.古籍保护人才的培训。
8.古籍保护工作通讯的编辑和发行。
9. 古籍保护工作的顾问和专家咨询费。
10. 古籍保护中心日常工作经费。
第四章 资助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古籍保护专项经费的申报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重庆市古籍保护中心认定有古籍收藏的单位。个人和非古籍收藏单位的申报不予受理。
2.申报单位具有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和条件。
3.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市古籍保护中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九条 重庆市古籍保护中心每年3月份前组织一次专项经费的申报和评审工作,聘请有关专家对申报专项经费的资助项目和资助的金额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
第十条 古籍保护专项经费拨付前,市古籍保护中心必须与申报单位签订工作任务协议书,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古籍保护专项经费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完成后,获得专项经费的单位须及时提交总结报告,同时提供详细的经费决算及文字说明,报市古籍保护中心审核。
第十二条 市古籍保护中心日常工作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项目评审费、质量检查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及专家聘用人员的相关费用支出。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获得古籍保护专项经费资助的出版物,应于扉页标注“重庆市古籍保护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字样,并向市古籍保护中心报送样书2部(套)。
第十五条 市古籍保护中心定期对专项经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发现承担单位无法达到预期要求或将经费挪作他用等情况,市古籍保护中心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提请重庆市文化委员会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
第十六条 市古籍保护中心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古籍保护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执行、检查和验收情况报送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古籍保护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