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市质量技监局关于深化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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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市质量技监局业务受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2015〕364号)精神,改进本市省级工业产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除外)生产许可管理,我局在上海自贸区试点的基础上,参照《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优化本市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流程。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缩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企业申请受理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局受理中心”)应当按照审查要求组织实地核查,实地核查计划提前2日通知企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申请和审查材料汇总和审核,报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市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简化生产许可受理环节
(一)简化申请书内容。采用新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
(二)简化申请材料。申请时,企业只需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与其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自我承诺书或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承诺书等材料,涉及产业政策的应同时提交产业政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环保、土地等其它前置条件要求,由实地核查组在企业现场查验原件并复印上报,企业无法提供相应材料的,按不予许可处理。
三、改进企业审查方式
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企业(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除外),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公司法人与获证时相比未发生变化,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加盖公章的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承诺书,可以免于实地核查。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局业务受理中心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和发证检验报告后按程序报批。
四、优化产品检验环节
改变单一的抽样发证检验,多形式、多渠道采信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结果。
(一)采信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
企业生产的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项目与发证检验实施细则一致且合格的,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到期延续时,可以向受理部门提交相应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经实地核查合格或符合免于实地核查条件的,不再进行发证检验。局业务受理中心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后按程序报批。
(二)采信企业提供的发证检验合格报告
需要进行生产许可产品发证检验的,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自主委托发证检验机构在实地核查前或实地核查后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选择实地核查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的,以及免于实地核查需进行产品发证检验的,企业应在申请受理后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含备样)并寄送,自主委托发证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企业所在区(县)质量监管部门根据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情况,可以派员监督。实地核查时企业提供已进行产品检验证明的,不再重复检验。
企业选择在实地核查后进行产品检验的,应按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有关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服务效能,细化配套措施,将压缩时限、改进方式、优化流程等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二)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在工作推进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帮扶企业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
(三)本通知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自2016年4月10日起执行。
上海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