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建筑工程运输车辆专项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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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07 08:00:07  评论()

文件名称: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建筑工程运输车辆专项整治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52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521号

城府发〔2013〕43号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建筑工地运输秩序,切实维护城市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深入推进新一轮“五城联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工程运输车辆应当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车辆通行证》。

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对建筑施工单位处1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车辆通行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扣3分,并处100元罚款。

二、建筑渣土、砂石等易撒漏物质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输。

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的,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对车主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并对车主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城市道路的,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责令及时清除,并对车主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运输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核定限载吨位、规定车速和车道运输建筑渣土、砂石。

建筑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超载(超过车辆核准限载吨位)小于30%的,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扣3分并处200元罚款;超载(超过车辆核准限载吨位)大于30%的,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扣6分并处500元罚款。

建筑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超速20%-50%行驶的(城区内限速30公里),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扣6分并处200元罚款;超速50%以上行驶的,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扣12分并处500元罚款。

建筑渣土、砂石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处200元罚款。

四、建筑工程运输车辆应当在指定位置倾倒建筑垃圾。

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责令其清除建筑垃圾,并对车主处500元罚款。

五、建筑工地出入口应当硬化改造,出场车辆应当清洗干净。

对工地现场出入口未改造硬化、未安装车辆冲洗设备的,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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