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53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530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4〕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工程)直接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要求的;
(四)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当地农民投工投劳的;
(五)施工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六)改变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投资额不超过原工程投资总额10%且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八)与在建工程结构和布置联系紧密,或受施工场地限制无独立工作面需要一并实施,且承包商具备相应承包能力的;
(九)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应当具有与发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具备与所承担的直接发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资源和能力。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不得作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
第四条 直接发包活动应当在县交易中心进行,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直接发包项目进行核实和审批。
第五条 直接发包的工程除属于应急抢险救灾的以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包人应当在履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后向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直接发包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由公开招标变更为直接发包的工程,县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接到发包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定经办人对发包人及拟直接发包工程的实际情况、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拟定承包人及拟选派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直接发包申请被批准后,发包人应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概算批复、预算评审结果、直接发包的批复文件等资料报县交易中心,按程序交易后,县交易中心出具直接发包交易见证书;
(四)发包人根据县交易中心出具的直接发包交易见证书下达建设工程直接发包通知书;
(五)发包人将拟定的承包合同草案文本、城口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备案表(见附表)等资料报送县公管办,提请县公管办进行审查;
(六)教育系统零星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城口县教育系统零星工程管理办法》(城府办发〔2014〕46号)执行;
(七)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情形的由发包人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
第六条 发包人不得将项目肢解后申请直接发包,从而规避公开招标。
第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直接发包的,移交县监察局追究发包人相关责任。
第八条 凡各种以时限为由,经报批后,直接发包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县督查考核办、县公管办定期进行督查,对超过相关时限仍未实质性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报请县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和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附件: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通知书
附件
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通知书
承包人:
我单位拟建的??????????????????????????????????????工程,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定你单位为承包人,中标金额为??????万元。承包工程范围为:????????????????????????????????????????????????????????????????????工程规为 ,承包工期为 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由 担任。
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在日内到我单位协商签订承发包合同并报审查备案后实施。
特此通知。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