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农业专项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54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541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农业专项资金乡级报账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4〕1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城口县农业专项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城口县农业专项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2〕477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基〔2013〕23号)和《城口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按照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据实核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是指除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救灾抢险、财政直补等特殊用途资金外的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具体包括:退耕还林及天然林保护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国债资金、水利建设资金、其他农业专项资金等。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安排到乡镇(街道)的,实行乡级报账制管理,并做到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的原则。充分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和发挥基层管理作用,做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加强项目及资金监管,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使党和国家各项惠民政策及时贯彻落实,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
第五条 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过程中, 乡镇(街道)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参与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竣工工程的检查验收;县农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审核、竣工验收、绩效考评等;乡镇(街道)财政所按规定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审核、支付;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对工程建设全面负责,对提供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乡镇(街道)财政所根据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要求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等资金专户,专人管理、分账核算、规范运行。
第二章 报账程序
第七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行乡级报账制,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拨付资金,严禁大额现金支付。项目启动实施后,报账时应先行支付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资到账资金,再拨付财政补助项目资金。较大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项目实施合同约定预拨部分启动资金,以后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报账拨款,并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账支付。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报账责任人。实施农业项目的单位(或业主)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按时向乡镇(街道)财政所申请报账拨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县财政局将按照投资财政补助额预拨30%的启动资金。其余资金待工程完工、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牵头组织验收合格后,将验收合格证送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工程余款。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备案。项目实施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招投标或议标、邀标等方式选择项目实施单位,乡镇 (街道)均应与其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书。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书确定的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填写报账申请书,并提供费用支出明细表及原始凭证,经乡镇(街道)财政所初审,送分管项目实施的领导审核后,由主管财政财务的领导审批调拨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大宗物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采购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在项目预算中下达,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或实施单位采购,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资料,财政国库直接支付资金,禁止项目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及保管制度。
第十二条 财政农业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完工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结算时,可扣留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竣工后,农业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县财政局凭农业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拨付余款。在项目投资财政补助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在项目投资财政补助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组织验收,并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及相关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若未发现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送乡镇(街道)财政所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对形成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移交,并完善相关移交手续。
第三章 报账凭证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须提供报账申请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文件、项目实施方案、费用支出明细表、支出原始凭证、项目概预算、施工现场记录、质量检测报告、项目竣工图、竣工决算资料、验收合格证等资料。
第十四条 报账申请书。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申请单位、申请时间、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年限、项目内容、项目进度、项目概算、申请报账金额、累计报账金额、项目实施单位意见与负责人签字、开户银行、帐号和乡镇(街道)与乡镇(街道)财政所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十五条 农业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文件。包括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共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县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下达资金预算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应按每份支出凭据载明的费用内容,逐份据实填写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情况。
第十七条 报账有效凭证。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必须提供经费支出发票等各种有效原始凭证。补助到户的种子、种苗、种畜等生产资料,建房到户补助,旅游扶贫到户补助,贫困户慰问金等农民直接受益的支出,凭受益人签字盖章并经所在村“两委”负责人核实签字盖章,以及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核准并盖章的领用《花名册》报账。
第十八条 涉及项目实施单位财务处理的报账凭证,经乡镇(街道)财政所加盖“已报账拨款”印章后退还给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搞好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妥善保管报账凭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与农业项目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县审计局做好农业专项资金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县财政局将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支出明细表和原始凭据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凭证、提供与建设内容无关的会计凭证,白条报账的;
(四)支出单据没有农业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的;
(五)超出责任书或合同书和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六)未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调项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对全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各监督部门对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给予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在每月25日前将《城口县 乡镇(街道)农业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表》及相关情况说明报县财政局申请拨款;在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农业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情况报县财政局和农业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下达到县级主管部门的,执行原管理办法。
附件:1.城口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申请书
2.城口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费用支出明细表
3. 城口县 乡镇(街道)农业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表
附件1
城口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申请书
申请单位: 编号:
项目计划文号: 资金预算文号:
项目负责人:
项目名称:
联系人:
工程地点:
联系电话:
项目种类:
联系地址:
项目年限:
邮政编码:
申请时间:20 年 月 日
项目概算: 元 其中: 国家补助 元
申请报帐金额合计: 元
大 写:
累计报帐金额合计: 元
大 写:
付款方式
款请汇至: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帐 号:
工程完成情况:
(工程建设实施情况,是否完工并验收合格)
施工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实施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工程师(工程技术员)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乡镇(街道)经办人员签字: 乡镇(街道)负责人审签: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财政所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城口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费用支出明细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编 号
序号
支出内容
日 期
工程量
结算单价
有效凭证金额
(元)
附有效凭证
(张)
合 计
备注:此表在每次报账时使用,如原始支出凭证只有一张时,可不填此表;如支出原始凭证有二张以上的,必须按每张原始支出凭证详细填列此表。
附件3
城口县 乡镇(街道)农业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科 目
预算指标
县财政已拨款
实际支出数
实际支出数占合计预算数的比例
实际支出数占县财政拨款数的比例
年初预算数
当年追加数
合计
列 数
①
②
③=①+②
④
⑤
⑥=⑤/③*100%
⑦=④/③*100%
合计
公共预算211节能环保
其中:
21105天然林保护
21106退耕还林
公共预算213 农林水事务
其中:
21301 农业
21302 林业
21303 水利
21305 扶贫
21306 农业综合开发
21399 其他农林水事务
备注:本表按照相关科目支出的全口径填列(不限于农业科)。其中,年初预算数根据年初报人大的预算安排数填列,预算指标合计数等于年初预算数加年中预算追加的数额,这两项必须按照指定科目填列。实际支出数以会计提供数据为准,不得自行调整。此外,211和213科目支出合计数不仅包括表中所列款级科目,还包括其他未列出款级科目,并非表中所列款级科目简单加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