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54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546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
实施意见
城府发〔2013〕11号
近年来,我县大力实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积极探索贫困山区脱贫致富新路子,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我县地处大巴山腹地,山高坡陡,发展底子薄弱,目前仍有大批贫困人口居住在高寒边远地区。为进一步加快我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步伐,让高寒边远山区贫困农户早日摆脱贫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和国家扶贫规划纲要、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统筹城乡发展等重大方针政策,结合城口发展的“四大定位”,围绕“生态为本、特色为魂、发展为要、民生为重”的发展理念和“人口下山、产业上山、产品出山、游客进山”的工作思路,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主题,以转变扶贫开发方式为主线,按照“搬得出、安得下、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要求,坚持“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的原则,采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逐步安置”的措施,结合新型城镇化,大力推进高寒边远地区贫困群众搬迁安置,摆脱恶劣自然条件对生存和发展的约束,加快我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13—2017年,全县完成高山生态扶贫搬迁67000人,分三年下达计划,五年完成搬迁任务。其中,2013年规划搬迁20000人、2014年规划搬迁21000人、2015年规划搬迁26000人。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规划目标、资金筹集、任务完成、群众积极性等情况,对年度任务作适当调整。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主体的原则。政府通过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基础配套,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有序组织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引导群众自力更生、主动搬迁。
坚持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的原则。综合考虑搬迁农户的生存环境、自然条件、经济能力、劳动技能和生产生活习惯,合理确定搬迁对象和安置方案。对搬迁农户逐户规划,帮助选择一个适宜的安置方式、制定一套可行的筹资意见、找到一条可靠的脱贫致富门路。
坚持改革创新、盘活资源的原则。盘活土地、生态、旅游、园区等资源,通过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交易、“三权”抵押、流转经营、参股分红等意见,解决贫困群众搬迁建房、资金筹集、就业创业、后续发展等问题。
坚持统筹兼顾、合力推进的原则。加强组织协调,整合有关行业和部门的力量,动员社会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促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顺利开展。整合高山生态搬迁、扶贫专项、农村危房改造等资金,统筹兼顾县城建设、中心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园区建设等,协调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
坚持产业扶持、脱贫致富的原则。坚持以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为着力点,把产业发展列入安置区规划重点内容,因地制宜发展林特产业、畜牧产业、旅游产业、劳务产业。分类制定扶持政策,加强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农户的产业扶持。规划安置区发展特色效益产业,实现特色产业对搬迁农户的全覆盖。引导搬迁农户发挥自身优势,自力更生发展特色产业或务工创业,拓宽搬迁农户增收致富渠道,早日摆脱贫困。
三、搬迁对象和安置方式
(一)搬迁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户,列入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
1.居住在深山峡谷、高寒边远地区,生产生活极为不便、生存环境十分恶劣的;
2.居住地属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九重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核心区以及其他重要景区、景点、重要生态修复保护区,根据规划必须搬迁的;
3.居住地在重要水源涵养地,以及自然村落中的零星住户,水、电、路、通讯等基础条件难以完善,建设投资大且效益不好的;
4.居住地在危岩、滑坡等地质灾害多发区,无法在当地稳定生存发展的;
5.农户住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
对其中的贫困农户要作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重中之重,优先实施搬迁安置。
(二)安置方式
1.整户转户进县城安置。鼓励进城务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整户转户进县城,搬迁对象在享受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赋予的社会保障、职业教育与就业培训、子女入学、中职就学免费等相关待遇的同时,享受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相关政策。
2.安置区集中安置。本着统筹城乡、优化布局、节省投资、集约用地、相对集中、规模适度的原则,以乡镇场镇、城镇郊区、产业园区、景区周边、农民新村规划点为重点,科学规划集中安置区,统一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集聚人口,扩大场镇规模,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安置区住宅户型要设计科学合理、功能配套完善、风貌统一规范,体现地方特色。同时,严格控制在公路沿线、河堤沿岸建设房屋。
3.梯度转移安置。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搬迁对象,实行高转低、远转近,相对集中安置。梯度转移安置实行属地安置原则,尽可能在本乡镇(街道)、本行政村范围内安置。对跨区域安置的,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调剂、流转等方式为其解决适当的菜园地。搬迁对象享有与迁入地原住民同等政治经济待遇。
4.旅游服务业安置。鼓励和引导搬迁对象从事旅游服务业,向景区周边或乡村森林旅游规划区搬迁。
5.“五保”集中供养安置。属农村“五保”对象的,主要由民政部门集中安置和供养。
6.其他安置方式。包括搬迁对象自愿投亲靠友安置、自行联系跨行政区域易地安置、自行采取其他方式安置等。迁出地和迁入地乡镇(街道)应给予支持。
四、安置房和土地管理
(一)安置房用地。安置区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占用集体土地的,集体土地性质不变,由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占地农户签定用地协议,参照当地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其中,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的,按规定和程序报批。搬迁对象原有承包地、林地使用权不变,鼓励其自愿流转或参股专业合作组织。引导搬迁对象利用拟复垦的农村住宅及附属设施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退出土地中不能复垦的“夹心房”、连体房进行置换,或与区位条件较好、正在申报复垦、质量较好的农房进行置换。新建住房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低丘缓坡地和荒地,切实保护耕地和提高搬迁户地票收益。在符合安置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二)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腾退的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优先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扣除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后,节约出的指标可作为地票交易或增减挂钩建设用地指标使用。乡镇(街道)可引导搬迁对象将其个人收益用于修建或购买住房。探索将搬迁农户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形成地票交易后,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部分收益划拨给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资源占用补偿,用于改善安置地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基础设施。搬迁安置农户在安置区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安置户、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所建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安置户所有,由县国土房管局依法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备案融资。推动农村土地资产化改革,实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备案融资,实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复垦。
(四)自主购房。搬迁对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交易价格低于当地市场均价的商品房(含二手房)安置的,凭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身份认定证明和购房手续,免征房屋交易契税。
五、补助标准和扶持政策
(一)明确补助标准。
1.整户转户进县城安置。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进县城安置的农户,凡符合整户转户进县城、自愿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复垦、在县城购买首套商品房(含二手房)、进城务工有稳定收入来源等条件的,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认定核准后,按照每人1万元确定补助标准,其中,80%直接补助到搬迁安置农户,20%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安置区集中安置。按照每户4万元补助标准落实到乡镇(街道),统筹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搬迁农户宅基地、搬迁农户建房补助。
3.分散安置。对梯度转移安置、旅游服务业安置、投亲靠友安置、跨区域易地安置及其他方式安置的农户,按照每户4万元补助标准落实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分类制定差异化补助标准(报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直接补助给搬迁安置农户。对建卡贫困户、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予以倾斜支持。乡镇(街道)分散安置年度计划由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审批。
4.“五保”集中供养安置。属农村“五保”对象的,主要由民政部门集中安置和供养。
(二)加大资金投入,争取上级支持。积极争取市级以上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农村D级危房改造、地灾搬迁等专项资金投入。整合项目资金。整合水利、交通、国土整治、地灾防治、金土工程、地票价款返回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建设、财政专项扶贫等项目资金,加大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三权”抵押贷款融资,盘活农村存量资产,用活银行存量资金,给予扶贫小额到户贷款贴息。广泛吸纳社会资本金。积极引导外出务工经纪人和返乡农民工参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弥补建设资金不足。加大社会帮扶资金投入,调动社会力量支持,将“圈翼”帮扶、市发展改革委扶贫集团帮扶、社会人士捐赠等资金重点用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建设。
(三)落实配套政策。税费政策方面,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农户新建房用地(除使用国有土地和占用耕地外)免收一切费用;对建设或购买符合条件的安置住房的搬迁农户,减免房屋买卖交易契税。户籍政策方面,对分散安置且不在原乡镇(街道)居住的搬迁农户,户籍管理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对集中安置的搬迁农户,本人自愿转为城镇户口的应优先办理,并享受农转城的有关政策。教育政策方面,搬迁农户子女在安置地学校就读,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
(四)加大后期扶持力度。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原则,整合涉农项目资金,重点支持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特色产业资金投入,引导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帮助安置区打造特色效益产业,实现特色产业对搬迁户的全覆盖。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农户在银行贷款发展产业,按有关贴息政策予以贴息。加强对搬迁农户的技能培训,有序组织输送具有一技之长的劳动力到岗位稳定、收入合理的企业务工,增加收入。促进迁出地土地、旅游等闲置资源流转利用,支持龙头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山区特色产业开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联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展改革委,负责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辖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扎实有效地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扶贫办负责编制全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程项目规划,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县国土房管局负责优先安排安置地土地整治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指导和帮助乡镇(街道)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和安置区有关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县城乡建委负责各乡镇(街道)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区的规划选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做好安置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县教委、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文广新局、县卫生局、县供水公司、城口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并提供指导和帮助。县人力社保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供销社等部门负责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农户的就业培训、后续产业发展等工作。
(三)加强资源整合力度。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是一项民心工程,要整合可以利用的各类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主导产业发展、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建设。
(四)加强项目管理。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项目要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项目规划管理、计划管理、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项目实施监管,将搬迁对象的确定、资金补助等重要事项纳入政务、村务公开内容。
(五)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加强和创新集中安置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促进安置区和谐稳定。要健全完善村规民约,强化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搬迁农户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中的主体作用。要完善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服务,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最大限度满足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
(六)加强督查考核。县督查考核办公室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进行督查,督查结果要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作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