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桃花河流域畜禽养殖及屠宰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35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352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寿区桃花河流域畜禽养殖及屠宰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14〕77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长寿区桃花河流域畜禽养殖及屠宰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70次(扩大)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
长寿区桃花河流域畜禽养殖及屠宰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为有效控制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改善桃花河流域环境质量,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流域内畜禽养殖和屠宰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分类处置,激励引导,长效管理的原则。
二、整治对象
桃花河流域内的畜禽养殖、屠宰污染源。
三、整治目标
2015年2月28日前,全面完成桃花河流域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和屠宰场的整治工作,推行清洁生产和健康养殖,建立畜禽养殖和屠宰场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的长效机制。
四、整治步骤
(一)申报复核。屠宰场及畜禽养殖场(户)自愿关闭、转产、搬迁或整治的,由业主向所在街镇提交申请表,并与河段长单位和街镇签订《确认书》后履行治污职责。搬迁到适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还须明确新建场地点、养殖畜禽种类及规模、圈舍面积,并提供场区平面布置图。
(二)措施落实(2014年7月下旬-12月31日)各河段长单位督促各区域范围内的屠宰场及畜禽养殖场(户)在11月30日前完成自行关闭、转产以及整治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工作。
(三)组织验收(2014年12月1日-2015年1月31日)完成关闭、转产、搬迁或整治后,业主向街镇提出验收申请,街镇衔接牵头河段长组织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街镇及时将政策资金发放到业主。接收畜禽的奖励,由区畜牧兽医局根据各镇报送资料,衔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进行验收并报区政府审批后,将奖励资金兑现给各镇政府。
(四)依法处理(2014年12月1日-2015年1月31日)各河段长单位和相关镇街组织区环保、畜牧兽医等部门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且不享受任何支持。
(五)总结上报(2015年2月1日-2月28日)各河段长单位和相关街镇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五、整治措施
(一)依法治理
1.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场的以下行为进行执法检查、集中整治:
(1)占地用地未完善相关合法手续的;
(2)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或建有环保设施未投入使用的;
(3)违反动物防疫安全条件规定的;
(4)粪便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乱排、偷排的;
(5)未经许可违规建设、乱搭乱建的;
(6)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2.2014年11月30日后未关闭、转产、整治或整治未达标和2014年12月31日后未完成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场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且不享受任何支持。
畜禽养殖场(户)未完成关闭、转产、搬迁的,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区环保局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未完成整治的,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区环保局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屠宰场(点)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区环保局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2015年1月1日后,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执法。
(二)分类处置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的通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规划整合设置方案的通知》、《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规定,对整治对象进行分类处置。
1.支持屠宰场(点)、畜禽养殖场(户)自行关闭、搬迁或转产
(1)支持屠宰场(点)关闭、搬迁或转产。关闭付何、桃花、中心、渡舟、新市、梓潼生猪屠宰场(点)和刘洪建肉牛屠宰场。
2014年11月30日前关闭、转产和2014年12月31日前自行完成搬迁且有合法手续的,一次性给予设施设备折旧支持;对手续不齐的,按合法手续的屠宰场(点)支持标准上降低10%一次性给予支持。关闭后设施设备无法搬迁的(包括搬迁会基本损毁),其设施设备折旧支持按同类型设备、设施重置价的折旧净值给予支持,并以购置的发票账册为支持依据;搬迁的,其设施设备支持按设备折旧净值的20%予以支持。
在关闭、搬迁或转产中拆除圈舍及配套用房并对占有土地复耕、拆除养殖设施、处理完动物的,参照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的支持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
(2)支持禁养区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户)自行关闭、搬迁。禁养区规模以下和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自愿申请,也可进行关闭、搬迁。
2014年11月30日前自行关闭和2014年12月31日前自行完成搬迁,拆除圈舍及配套用房并对占有土地复耕,拆除养殖设施、处理完动物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
? 圈舍及配套用房拆除并对占用土地复耕的支持。按圈舍及配套用房面积给予支持,具体标准见下表:
结构类型
等级
墙体
房盖
支持单价
(元/m2)
砖混结构
甲
24砖墙(条石)
混凝土或
预制盖
255
乙
25砖墙(条石)为主、部分18砖墙
225
丙
18砖墙或11砖墙(条石)
204
砖木结构
甲
内外24砖墙
小青瓦或石棉瓦或彩钢棚
225
乙
内外18砖墙
204
丙
部分18砖墙或部分11墙
173
穿逗结构
甲
柱间木板墙为主
小青瓦或石棉瓦或彩钢棚
150
乙
柱间竹编墙为主
135
土墙结构
甲
全土墙夹砖
小青瓦或石棉瓦或彩钢棚
135
乙
全土墙
120
简易
甲
单砖或土墙
毡盖(含棚盖)
100
乙
片石
80
‚ 动物搬出支持。动物处理完毕后按圈面积给予支持:猪(羊)场100元/m2、奶牛场300元/m2、肉牛场50元/m2、蛋鸡(兔)场220元/m2、肉鸡(鸭、鹅)场70元/m2。
ƒ 拆除设施设备支持。设施设备全部拆除后按圈面积给予支持:猪(羊)场20元/m2、奶牛场10元/m2、肉牛场5元/m2、蛋鸡(兔)场35元/m2、肉鸡(鸭、鹅)场2元/m2。
(3)支持禁养区、限养区的畜禽养殖场(户)拆除养殖设施、关闭转产。 2014年11月30日前自行关闭、拆除养殖设施、处理完动物,实行转产的,一次性给予动物搬出支持和拆除设施设备支持,其标准按照禁养区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户)自行关闭、搬迁的‚、ƒ款标准执行。
2. 支持屠宰场、畜禽养殖场(户)进行综合整治。对禁养区内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场(户),限养区、适养区内的全部畜禽养殖场(户)和八颗、葛兰生猪屠宰场进行集中整治。
2014年11月30日前整治达标和2014年12月31日前自行完成搬迁且完成环保设施建设和设备安装,投入正常运行后经过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的,给予一次性环保设施设备支持:
(1)新建沼气池的:按沼气池容积给予320元/ m3的支持。
(2)新建化粪池的:按化粪池容积给予280元/ m3的支持。
(3)新配备干湿分离机的:按设备购置发票的50%给予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台。
(4)新建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对配置病死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机器设备且日处理能力达到100kg及以上的,按购置发票的50%给予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台;对修建病死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池的,按容积给予320元/ m3的支持。
3. 支持到适养区新建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将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后到适养区内新建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达到常年存栏商品猪500头以上,牛100头以上,蛋禽15000只以上,且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用地、环保、动物防疫条件等审批手续后,环保设施正常投入运行的,按照猪10万元/场,牛5万元/场,蛋禽15万元/场给予一次性支持,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参照标准执行。
4.开辟绿色通道及政策支持。国土、规划、环保、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对因搬迁需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开辟绿色通道,大力提供政策支持,积极为业主做好服务,简化用地、环评、证照办理等审批程序,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5. 支持发展有机肥产业。支持鼓励有机肥厂对畜禽粪便进行集中收集加工制成有机肥,促进粪污资源化利用,具体支持办法另行制定。
6.限期治理奖励。2014年9月30日前自行完成关闭、转产、整治和2014年11月30日前自行完成搬迁的,经验收合格的畜禽养殖场(户)或屠宰场(点),根据实际养殖的圈面积按20元/m2的标准进行奖励(空置圈舍和委托他人处理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奖励)。镇政府接收搬迁畜禽并安置到有合法手续的空闲圈舍,按接收数量一次性给予奖励,标准为:生猪100元/头,其他畜禽以此标准按规定折算。
(三)严格监管,建立机制
各街镇、区级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职,严格监管,防止屠宰、畜禽养殖污染反弹。
1. 建立街镇村日常巡查机制。各街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月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排污情况的巡查不少于1次,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排污等行为。村(居)委会要加强对村(居)内畜禽养殖场(户)污染纠纷进行调处,及时制止违章建设行为并向街镇职能部门报告情况。
2. 建立收集收储机制。街镇政府要加强对畜禽粪便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按照街镇、村、户三级联动,对乱堆乱放的粪便进行收储处理。区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粪污综合利用的培训、指导与服务,鼓励通过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3.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区环保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开展1次以上联合执法行动,并建立重点案件查处机制,依法查处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
4.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区环保局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小区(场、户)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业主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其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区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对各街镇党政主要领导的环保实绩考核,切实巩固整治成果。
5.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街镇、区环保局要采取设置举报电话、检举箱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对典型的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要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
六、职责分工
(一)街镇:牵头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做好宣传动员、引导畜禽养殖业主自觉配合整治行动;优化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成立整治领导小组,确定专职人员,配置村级巡查员;将限期治理责任任务下达到各行政村和畜禽养殖场(户),并组织监督实施;履行辖区内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辖区内干粪储存池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小区(场、户)污染治理的监管,对违规违章新增的畜禽养殖小区(场、户)及时制止并向区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负责辖区内关闭、搬迁、转产、整治工作的验收,并组织人员兑现政策资金;负责辖区范围内屠宰场(点)和畜禽养殖小区(场、户)的污染纠纷调处。
(二)区环保局:制定《长寿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情况的检查与监测;优化完善全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抓好新、扩、改建规模畜禽养殖小区(场、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监督指导屠宰场和畜禽养殖小区(场、户)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建立污染整治社会监督机制。
(三)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编制《长寿区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配合区环保局优化完善全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配合开展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清理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督促畜禽养殖小区(场、户)开展合法养殖。
(四)区国土局:按照《畜牧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 号)等文件精神,在下次土地规划修编时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依法查处。
(五)区规划局:依法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配合区畜牧兽医局编制《长寿区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
(六)区财政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的筹措和资金保障工作。
(七)区商务局:协助食品公司管理、关闭、整治屠宰场(点)。
(八)区农委:负责有机肥的管理、宣传、推广使用。
(九)区水务局:依法查处违反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
(十)区工商分局:负责注销、吊销拟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场的营业执照。
(十一)长寿供电公司:配合相关部门对拟实施关闭、搬迁或限期未整治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户)按时限电。
七、区内其它重点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和屠宰场污染整治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