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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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06 13:30:15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35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351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寿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15〕131号

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长寿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8日

长寿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长寿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保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和运行安全,按照《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和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三峡库发〔2014〕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消落区,是指三峡水库坝前水位(吴淞高程)从175米逐步消退至防洪限制水位145米之间,所涉及的“一江五溪”即长江、桃花溪河、龙溪河、罗泊溪、大石溪、小石溪,在三峡水库重庆库区长寿段形成的特殊区域,以及该区域范围内的孤岛、库岸岸线和新增淤积陆地。

第三条 消落区管理坚持保护为先、治理为重、科学规划利用和服从三峡水库调度的原则。

第四条 消落区管理实行区政府全面负责,区移民局(区三峡水库管理局)综合管理,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消落区属国家所有,由三峡水库管理部门管理。未经有权限的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消落区(设置航标等公益性助航设施除外)。

第六条 经核准使用消落区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采取措施维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并在三峡水库蓄水前和主汛期到来前进行库底清理。因三峡水库调度给消落区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国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消落区的全面管理工作;建立消落区管理责任制;编制本辖区消落区的保护和治理规划;严格执行消落区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和街镇开展联合巡库检查和联合执法。

第八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镇按照职能分工和辖区管理原则,做好消落区管理工作。依法履行执法检查、案件处理、行政强制等事项,收集汇总信息并定期向区政府督查室和区移民局(区三峡水库管理局)通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联合巡库检查和联合执法力度,做到违规必究。

第九条 按照《印发长寿区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名单的通知》(长寿委办〔2015〕25号),进一步明确长寿区三峡库区消落区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

第十条 区移民局(区三峡水库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编制本区消落区保护和使用规划。监督我区消落区保护和治理规划实施情况。

(二)负责消落区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镇政府做好消落区管理工作;会同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镇政府对消落区保护与管理实施联合巡库和执法检查。

(三)负责核准或上报使用消落区保护与利用项目、涉及占用三峡水库库容的项目,配合市三峡水库管理局审查使用消落区项目的初步设计。

(四)督促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镇政府对违规使用消落区项目的整改。

(五)负责对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镇政府的消落区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六)组织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落区管理重大问题的科学研究。

(七)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区城乡建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消落区内建(构)筑物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负责消落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检查、指导等工作。

第十二条 区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协助区移民局(区三峡水库管理局)编制全区消落区保护和使用规划。

(二)配合做好消落区项目规划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区农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筛选确定适合农村消落区的种植作物,制定适合消落区种植技术规程。

(二)负责消落区化肥农药、农业面源污染影响三峡水库水质和危害水库生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负责辖区“一江五溪”的增殖放流工作。

(四)协助街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一江五溪”网箱养殖、渔业资源及渔业船舶安全运行的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区市政园林局主要职责:负责消落区清漂保洁工作。

第十五条 区环保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消落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

(二)负责消落区生活污水和工矿企业污水达标排放的监督执法管理工作。

(三)负责消落区堆放、存储和填埋危险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四)负责消落区环境的日常监管工作。

(五)负责辖区“一江五溪”水质监测和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区水务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消落区建(构)筑物涉河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的转报或审查审批工作。

(二)负责消落区开采砂石、取水、利用河道筑坝拦汊、分割水面以及围垦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查处消落区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十七条 区交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消落区岸线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负责消落区国道、省道、县道和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在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区林业局主要职责:负责对消落区植被恢复与保护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区国土房管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消落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二)负责组织查处消落区内属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法建筑。

第二十条 区卫生计生委主要职责:负责消落区鼠密度及带毒情况监测、蚊密度监测、虫媒和自然疫源性疾病检测、生活饮用水监测等监测检验与评价、疫情收集与预防等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公安局主要职责:负责打击消落区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消落区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二条 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占用消落区项目行政许可的初步审核和审查。

(二)负责对本辖区村(居)民进行消落区管理与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编制辖区消落区保护和治理规划。建立辖区消落区管理责任制。

(四)严格执行消落区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负责建立健全群防巡库制度。

(六)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消落区资源开发、库容保护、土地利用、污染防治、地质灾害、港口码头建设、环境保洁、疾病监测与防治、生态恢复和辖区三峡水库库容保护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三条 采取工程性治理和生物性治理相结合的措施,加强消落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结合三峡水库岸线保护与利用控制规划,对消落区进行保护、修复和整治,以保护三峡水库水质、库容、人居和生态安全。

第二十四条 在消落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岸线保护区内进行围垦和集镇开发,引进污染项目。在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区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

(二)修坟立碑,遗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弃土、弃物和填埋其他物体。

(三)毁林开荒或种植果树等多年生植物(生物性治理措施除外)。

(四)直接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

(五)使用有污染的农药、化肥。

(六)其他可能造成消落区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和污染水体的行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消落区内限制下列行为:

(一)使用消落区或占用库容。

(二)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挖填工程。

(三)炸山取石取土。

(四)新建排污口。

(五)开展农业种植。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消落区内陡坡型山地、孤岛、水源保护地以及保持水土、库岸稳定的区域作为保护区。保护区内应减少和避免人类活动干扰,以保留自然状态的方式保护其结构与功能。

第二十七条 消落区内面积大且具有观赏价值或因生态保护需要的区域可作为生态修复区。在生态修复区内通过增大耐水淹多年生植被覆盖,控制消落区的水土流失,削减陆地面源污染,发挥消落区的生态屏障作用。同时,可提高消落区湿地生物多样性,减缓消落区生态均质化,保证消落区具有正常、健康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消落区卫生防疫体系,制定完善消落区传染病疫情预防与控制、预警与应急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检验与评价等制度。对消落区可能滋生病媒生物的区域应进行卫生防疫处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加强健康教育,提高人群健康素养,保障库区群众身体健康。

第二十九条 建立消落区清漂保洁长效机制,加强消落区清漂保洁,降低入库污染负荷和水面漂浮物数量。

第三十条 对人口居住密集的重要岸线,按照人居安全为重、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保护防洪库容、维护库岸稳定的原则,按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消落区生态环境监测,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第三十二条 加强岸线监测,建立和完善水库库容及岸线监测体系,为三峡水库库容保护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三条 消落区使用坚持依据规划、控制使用、严格审批、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因堆放货物沙石、从事科研活动等临时使用消落区的,不得占用库容。临时使用消落区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消落区的方案,首先经区移民局(区三峡水库管理局)核准,并依法取得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手续(即规划局审批的规划许可证、国土房管局审批的临时用地手续、环保局审批的环保手续)后,再与区移民局(区三峡水库管理局)签订使用协议,方可使用。项目业主承担保护环境、恢复生态、防治污染、保护文物以及预防与控制疾病等责任,并在当年的三峡水库蓄水之日的15日前按三峡水库库底清理规范进行清理。清理完成后由区移民局(区三峡水库管理局)负责验收。

第三十五条 长期使用消落区的基础性、公益性等建设项目不占库容的,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时应提交占用消落区岸线和土地情况等资料,经区移民局(区三峡水库管理局)初步核查并报送市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审查。经审批同意后再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程序进行建设。

第三十六条 长期使用消落区并占用库容的,除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外,使用单位或个人还应编制涉河建设方案和占用库容方案,开展防洪影响评价(若对航道有影响,应开展航道影响评价),并向区水务局或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手续后,由区移民局(区三峡水库管理局)初步核查后报市三峡水库管理局;经市三峡水库管理局核查后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第三十七条 在消落区挖沙采石。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时提交项目实施依据、涉及消落区部分的方案及图纸、防洪评价报告(若对航道有影响,应开展航道影响评价)、占用消落区岸线和土地情况。还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航运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求完善手续。经区移民局(区三峡水库管理局)组织水行政、长江航道等单位评估同意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长江航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利用区位、景观有明显优势的部分孤岛。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时提交项目建设依据、建设方案及图纸、占用消落区岸线和土地情况。还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照区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求完善手续。经区移民局(区三峡水库管理局)同意,报市三峡水库管理局核准,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发利用,发展生态旅游和现代生态农业。

第三十九条 变更消落区使用单位或个人、改变原批准使用用途的,必须按原程序重新申报。经批准的建设项目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原批准文件自行作废。

第四十条 应急抢险使用消落区的,在应急抢险结束后再按程序申报。

第五章 罚则与奖励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的,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依法处理。符合使用条件但手续不全的,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获批准的,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恢复原状,同时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规审批使用消落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整改拆除。

第四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问责;涉嫌违纪的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消落区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移民局(区三峡水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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