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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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06 13:30:07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34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349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12〕193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2年9月26日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7日

重庆市长寿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长寿府发〔2012〕101号)精神,区政府决定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要求是“手续简便、重点突出、堵住腐败、促进发展”。力争通过政府资金的引导,促进我区民营企业上规模、上质量、上水平、上效益。

二、资金来源及组织机构

(二)专项资金总额3000万元/年。其中:市财政切块资金2400万元,区级财政配套资金600万元。原则上专项资金的20%用于投资补助项目,80%用于贷款贴息项目。区级财政配套资金可随财政收入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当提高。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扶持民营经济的发展。

(三)成立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补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审补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等工作。

由区经信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审补委主任,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有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经信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经开区经济运行局、街镇工业走廊管委会、区科委、区商务局、区商贸物流中心、区农委、现代畜牧园区、现代农业园区、沙田柚种植园区、区招商局、区工商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区审补委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

(四)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实体经济,原则上65%以上用于工业和技术创新项目。

三、重点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商贸流通业、 农业产业化和民营企业上市。重点支持方向为:

(五)工业

1.新建项目。重点支持符合长寿产业发展的国家鼓励类项目,资源再利用的循环经济项目,促进产业链发展的配套项目和区内工业企业的兼并重组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节能、环保、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引进应用项目,两化融合项目。

3.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制开发,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软件产品的开发应用。

4.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支持新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贷款和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六)生产性服务业。重点支持现代仓储物流企业、科研与开发企业,积极支持信息服务业、商务服务企业和创意产业等项目。

(七)商贸流通业。重点支持大型物流配送、批发零售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积极支持其他生活服务业等项目。

(八)农业产业化。重点支持农业、种养殖业基地建设,农业产业链一体化等项目。

(九)支持民营企业上市。

(十)其他鼓励类项目

四、资金扶持方式

采取贷款贴息和投资补助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十一)投资补助项目。新建项目的资助额原则上控制在资本金的20%以内;改扩建等项目的资助额原则上控制在总投资的15%以内。

(十二)贷款贴息项目。贷款贴息实行分类、分档贴息。贴息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年度实际利息的80%。

(十三 )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五、申报条件和资料

(十四)申报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民营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

3.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

4.申报项目未获得市、区(县)同类财政资金支持。

(十五)申报所需资料

1.投资补助项目。(1)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作方案和计划;(2)发生费用的预算;(3)项目实施进度说明材料;(4)就业、纳税及专利证明;(5)业主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贷款贴息项目。(1)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作方案和计划(针对新建、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2)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3)项目实施进度的说明材料;(4)就业、纳税证明;(5)业主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程序

(十六)申报受理。每年申报两次,即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民营企业均可向区审补委办公室申报。

(十七)初审和分类审查。区审补委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由区审补委办公室组织对口部门审查。

(十八)项目审批。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区审补委主任办公会(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提请区政府审批。

(十九)公示。在项目审批后的1个工作日内,由区审补委办公室将拟支持项目在区政府公共信息网上公示7天。

(二十)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发改委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根据资金计划,区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其中: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补助及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根据投资进度完成情况分两次拨付,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补贴一次性拨付。

专项资金申报和资金拨付流程图见附件。

七、管理及监督

(二十一)由区审补委办公室牵头,区财政局、对口部门负责获得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跟踪检查和组织验收,并对验收情况备案。

(二十二)项目实施期间,获得资金补助的单位每年年底前向区审补委、区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区审补委向区政府报告年度项目绩效情况。

(二十三)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主动配合专项检查,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二十四)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五)市级切块资金使用情况由区审补委办公室报送市审补委备案。

八、其他

(二十六)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区审补委批准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区审补委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区财政局专项资金专户。

(二十七)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区级专项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

2.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3.偷、漏税被查处。

4.违反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附件:专项资金申报和资金拨付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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