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08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08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永川府发〔2012〕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切实加强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79号文)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含备用水源,下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将其纳入民生工作重点来抓,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局、区卫生局等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积极争取国家、重庆市专项资金,指导镇街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应进一步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完善考核管理制度。
二、科学规划,合理选址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各镇街应结合本镇街的有关规划,按照当地水源水量、水质和风险程度、自来水厂的处理工艺及配套措施、供排水管理体制等情况,区水务局科学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设规划,尽量优化整合水源地规划数量,避免水源地过多而制约经济发展和增加环境监管难度。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划选址时,水源地的水质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不能有工业企业、加油站、垃圾堆、厕所、畜禽养殖圈、渗坑,墓地等,应无有害物质堆存。
三、扎实推进,打牢集中式饮用水源工作基础
1、优化整合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各镇街应对本行政区域所有在用和备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优化整合,划定保护区范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随意取消和变更。未划定保护区或需要调整已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由各镇街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规定,并结合水源、水质、地形地貌等实际,提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上报区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环保局备案,抄区环保局备案。
2、规范设置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要求,区环保局负责保护区界碑的设置工作。各镇街和供水企业负责警示牌、宣传牌的设置工作。保护区界碑设置人群易见处,警示牌设置在保护区的主干道、高速公路旁以及水域沿岸等明显位置,其内容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内河助航标志》(GB5768)的有关规定。
3、建立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管理档案。各镇街、有关部门要全面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服务人口、保护区划分、风险源情况、水质监测和环境监察等基础信息调查工作,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一源一档”档案和饮用水源信息管理系统。
四、加强监管,共同维护饮用水源安全工作
1、依法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必须依法实施保护。区规划局应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区水务局在水利项目审批、区环保局在建设项目审批、区交通局在岸线审批、区农委在农业项目审批、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餐饮服务许可、区卫生局在服务业卫生许可时均应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依法审批,不得在保护区内批准设置排污口和与供水设施无关的构(建)筑物。
2、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力度。区环境监测站应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或《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其中,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月不少于1次例行监测,每年至少开展1次除《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例行监测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监测。镇街饮用水源地每半年1次例行监测,监测项目不得少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表1和表2项目。监测数据出现超标的,要加密监测,分析查找超标原因,并有针对性的及时整改。
3、彻底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一是彻底清理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各镇街、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全面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违规码头、畜禽养殖场、网箱(围栏)及投饵性养殖、燃油机动船舶、餐饮娱乐船等污染源,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项目,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承包养鱼、肥水养鱼、喷施除草剂及相关化学制剂、农药、化肥等污染饮用水源行为,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收运系统,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保护区内倾倒任何垃圾,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污染源。二是切实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饮用水源陆域200米保护区内禁止使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大力推广沼气池建设,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三是着力调整和优化供水水源结构。对饮用水源地水质不符合饮用水要求或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等不适宜作为饮用水源的,要及时采取调整取水点或实施供水资源整合等措施,解决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问题。
4、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监察力度,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对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区水务局、区环保局每月不少于1次现场监察;对镇街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半年不少于1次现场监察。水源地取水点水厂工作人员每天应开展经常性现场巡查。检查时必须做好现场监察和巡查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区水务部门。区水务局和区环保局应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中发现威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紧急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及时报告区政府,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五、结合实际,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应急机制。各镇街要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应急预案由区水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镇街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以应急指挥机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为核心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落实处置措施,认真执行重大事件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一旦发生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物资充足及时,切实保证应急监测、处置、信息发布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定期开展预警应急演练,有效防范饮用水环境安全风险。
二是加强巡查监测工作。区水务局下属各饮水源水库管理所要建立巡查监管制度,落实具体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对可能出现的水污染情况进行及时处理,预防水污染事件发生,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加大对饮水源水库漂浮物的打捞清运力度。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及供水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相应的水质监测工作,区水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供水水质状况。
三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饮用水源地镇街,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保护饮用水源地人人有责、人人有为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完善考核和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全区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内容,严格考核。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0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