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永川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奖励政策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08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080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促进永川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
奖励政策的通知
永川府发〔201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促进永川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奖励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促进永川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做大旅游市场,提升旅游品质,打造旅游品牌,尽快把旅游业培育成我区的支柱性产业,特制定本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
永川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内容
(一)旅游品牌创建奖
每年对新创建旅游品牌的经营管理单位,给予“旅游品牌创建奖”。
1.新评定为国家AAAAA级、AAA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
2.新评定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或工业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4.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全国特色旅游景观名镇”、“全国特色旅游景观名村”的镇、村委会,一次性奖励3万元。
5.进入全国百强、全市五十强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6.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设计大赛、博览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旅游商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7.新评定为五星级农家乐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旅游营销贡献奖
每年对组团来永旅游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给予“旅游营销贡献奖”,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三)优秀旅游企业奖
每年开展“优秀旅游企业”评选活动,对新评定的AAAAA级、AAAA级景区和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以及对永川旅游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优秀旅游企业”荣誉奖。
(四)十佳服务明星奖
每年开展永川区旅游行业“十佳服务明星”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十佳服务明星”给予表彰奖励。
三、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在区旅游发展资金中列支。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程序:在每年的11月底前,由享受奖励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向区旅游局提出申请,由区旅游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认定,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兑现。
(二)凡申请奖励政策的单位或个人,若当年出现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旅游死亡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以及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之一者,一律取消评奖资格。
(三)凡是在2010年1月之后成功创建上述旅游品牌的单位,均可申报奖励。
(四)奖励政策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