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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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06 10:30:16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36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361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科学技术

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长寿府发〔2011〕8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长寿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长寿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长寿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区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获奖证明材料应进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但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奖项不超过20项,其中,特等奖奖项不超过1项,一、二、三等奖奖项分别不超过授奖奖项总数的10%、30%、60%(授奖奖项可以空缺)。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在区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区科委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重大工程项目、推广应用项目、社会公益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的项目;

(二)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市(部级)以上科技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

(三)所称“推广应用项目”,是指组织实施推广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形成较大规模的应用范围并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四)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保、信息、资源调查、灾害监测预防等领域中取得科技成果的项目;

(五)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方面所进行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其研究结果被相关刊物采用或被政府部门采纳、实施的项目。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研究、设计、实施中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的研究、设计、实施,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技术的引进、应用、推广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次根据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对独创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为我区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推动我区科技进步作出特别显著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区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市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区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重大工程项目类:

1.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或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区内或市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推广应用项目类:

1.在推广应用国内或国际先进技术和成果上有一定创新、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推广应用国内或国际先进技术和成果上有重大创新、取得了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推广应用市内或国内先进技术和成果上有较大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推广应用区内或市内先进技术和成果上有重大创新、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推广应用区内或市内先进技术和成果上有一定创新、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项目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市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区内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区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并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软科学研究项目类:

1.软科学研究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被国家级刊物采用或被政府部门采纳或被广泛应用,可以评为一等奖。

2.软科学研究有较大创新,达到市内或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被市(省)级及以上刊物采用或被政府部门采纳或被广泛应用,可以评为二等奖。

3.软科学研究有一定创新,达到区内或市内先进水平,成果被区级及以上刊物采用或被政府部门采纳或被广泛应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与推荐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重庆市长寿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符合《重庆市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要求。

(三)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必须是完成了科技成果登记的成果。

(四)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应由相关单位的财务部门及政府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属有争议的,不能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五条 已获国家、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再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若对原成果有重大突破,或者在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侯选人、候选组织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区级其他机关、在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章 评审、奖励

第十七条 设立重庆市长寿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由5至7名专家、学者或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区科委提出,报区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研究、解决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设立重庆市长寿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5至7名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人选由区科委确定。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区科委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科委应当在区政府网站、长寿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公示时间30天

第二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获奖等次的决定,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每两年召开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大会,对获奖个人、组织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

(一)特等奖:奖金50万元;

(二)应用技术成果类(含第十二条一、二、三、四项):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

(三)软科学类: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二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分配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员所得的奖金原则上不低于奖金总额的60%;主要完成人员和参研人员所得的奖金原则上不低于奖金总额的90%;其它对项目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含各级科技管理人员),奖金不超过奖金总额的10%。获奖项目的奖金应如数发给个人,各级单位不得截留,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奖金挪作他用。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接受社会的监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奖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区科委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 区科委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奖励委员会的决定意见书面告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区科委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区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评审专家在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期间不得与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内容,违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参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14日区人民政府印发的《重庆市长寿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长寿府发〔2004〕7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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