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06 08:00:26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37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371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14〕6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培训市场规范管理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区培训市场发展迅速,特别是培训机构日渐增多,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终身化、个性化培训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区培训市场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市场主体未经许可从事教育培训业务和持有执照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非法从事教育培训;一些培训机构办学不规范、不诚信;培训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培训商业模式隐含风险;对培训市场的监管措施不到位、监管体制不顺、机制不完善等。各街镇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本辖区、本系统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工作,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标本兼治,规范培训机构行为,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维护青少年学生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职能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和增强培训市场的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审批管理的体制机制,确保审批监督管理的责任真正落实到位。由区教委牵头,组织人力社保、工商、民政、发改、税务、公安(消防)、国土、房管以及街镇和社区,对辖区培训市场认真开展系统排查,实施分类管理,做好风险研判,制订处置预案,进一步防范因培训机构违规办学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促进全区培训市场健康协调发展。

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1〕242号)的规定,对非营利但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从事文化教育培训的市场主体进行专项规范。

区人力社保部门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对非营利但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市场主体进行专项规范。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办学许可但实际从事教育培训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清理规范。

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非法举办培训机构的行为,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人力社保、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对培训机构未经批准跨区设立的培训点,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关闭或限期依法申办。

区发改委要加强价格执法检查,坚决纠正查处培训机构不规范收费行为,依法规范收费时段,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按学期收费的政策,切实防范和降低因乱收费、高收费带来的隐患。

区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从事培训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履行相应管理职能。

三、突出重点,全面开展培训机构专项整顿工作

针对当前培训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区政府决定对全区培训机构进行集中专项整顿。

(一)专项整顿工作重点

1. 切实纠正非法举办培训活动的市场行为

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组织力量对无证无照、一证多点,以及未经许可从事教育培训业务和持有执照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机构和个人逐一摸底排查。对符合或整改后能达到现行准入条件的培训机构,要督促其限期依法申办。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培训机构,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在确保学生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学、变更或者注(吊)销证照等处理措施。

2. 严格实行按学期收费的政策

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应在招生简章和办学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退费办法,按国家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备案。培训费必须严格按学期(或课时)收取,学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课时最多不超过60学时),不足1学期的教育培训应以教育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培训费。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使用虚假、使人误解的降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骗培训者缴纳培训费。对培训机构已经收取的跨学期培训费,审批机关必须严格监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继续擅自跨学期违规收费的必须进行清退,并依法予以查处。

3. 严格规范劳动用工制度

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办理社保,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凡违背上述规定的,审批机关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

4. 加强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监管

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并经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审批机关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查与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虚假违法招生简章和广告。

5.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审批机关必须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合法审批及年检合格的培训机构信息。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家长减轻学生课余负担,提醒家长谨慎选择培训机构、签订格式合同、规范缴费方式等,以规避参加培训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区教育、人力社保、工商、民政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培训机构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为学员、家长提供咨询服务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6. 严格规范培训合同

培训机构应当与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培训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培训项目和内容,培训期限安排,培训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则,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等内容。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工商局制定的规范合同文本。

7. 切实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区公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安全检查,对安保、消防、房屋、设施等方面存在隐患的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二)专项整顿工作步骤

1. 自查自纠阶段(4月10日至5月20日)。

培训机构对照专项整治内容进行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 清理规范阶段(5月21日至6月10日)。

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对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清理规范,限期整改。

3. 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日至6月30日)。

由区教委牵头,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人力社保、工商、民政等部门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到位的培训机构进行集中整治,重点规范无证无照、一证多点、违规跨学期收费等行为。

(三)专项整顿工作要求

1. 依法整顿,确保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对教育培训市场进行专项整顿。要加强稳定风险研判,稳步推进专项整顿工作,确保教育培训市场的平稳有序。

2. 加强调研,完善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深入了解、真实把握当前培训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3. 认真总结,按时上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顿工作总结,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送区教委,由区教委汇总后上报区政府办。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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