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文件编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江卫星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提交的年产45万吨丙烯及30万吨聚丙烯二期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资料组织审查。结合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会专家组意见及其落实情况,同意你单位在浙江卫星能源有限公司厂区内建设年产45万吨丙烯及30万吨聚丙烯二期项目。请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作项目设计,设计中认真研究并采纳《安全评价报告》和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会专家组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本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本意见书自动失效。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