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01 18:57:59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74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740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水管﹝2011﹞9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

现将《重庆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重庆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规范前期工作与建设管理程序,全面消除小(2)型 病险水库潜在的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行区县负责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小(2)型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前期工作、计划落实、建设管理与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各环 节工作,围绕总体目标具体制定分年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 程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二、目标任务

根据《重庆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报告》,全市共有三类坝小(2)型水库1630座,其中重点 小(2)型病险水库983座,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647座。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2013年前全面完成重点 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2015年前同步完成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主要包括: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整治、水库及雨、水情观测设施、通讯 及电力线路、防汛公路及管理用房完善配套等内容。

三、前期工作

(一)基本原则

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坚持“谁积极、支持谁”的原则,市水利局、市财政局以各区县(自 治县)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计划安排的直接依据。

(二)前期工作安排

2011年完成390座重点小(2)型、305座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坝安全鉴定、初步设计报告编 制与核查、审批。其中:3月底完成120座,4月底完成180座,7月底完成90座。

2012年完成400座重点小(2)型、174座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坝安全鉴定、初步设计报告编 制与核查、审批。

2013年完成193座重点小(2)型、110座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坝安全鉴定、初步设计报告编 制与核查、审批。

2014年完成58座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坝安全鉴定、与初步设计报告编制与核查、审批。

2012年及以后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提前到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下年的项目按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下达资 金计划。

各年度的前期工作原则上在当年2月底前完成。市里安排项目时,主要依据2月底的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

(三)前期工作程序

1.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年度前期工作指导性计划,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 位参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工作。

2.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安全评价)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丙级以上资质的设 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与初步设计报告。

3.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评审)机构对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与初步设 计及投资概算进行审核(评审)并提交咨询意见。

4.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安全评价)核查意见与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咨询(评审)意见责成鉴定(评价)单位与设计单位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并再次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备 案。

5.市水利局出具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批复。

6.区县(自治县)以某一批次计划为单元打捆开展招投标工作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开工建设项 目。

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1。

(四)大坝安全评价与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咨询

1.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坝安全鉴定及初步设计报告的核查工作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 实施,委托具备水利水电咨询资质的机构具体承担。

2.技术咨询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坚持“公开、 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公正、客观地评价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与初步设计成果。

3.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与初步设计报告核查工作,并出 具相应技术咨询意见。

4.咨询专家应当由水工、水文、地质、概预算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同时邀请区县水利部门技术负责 人、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参与技术咨询。

5.小(2)型大坝安全评价与初步设计技术咨询收费标准参照同类项目可研咨询收费标准执行。

四、建设管理

(一)严格项目法人组建。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区县级区域为单元组建一个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区域内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 加固项目建设。项目法人由区县水务(水利)局提出组建方案,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区县 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任命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法人必须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满足工程建设需 要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人员。

(二)规范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管理。区县(自治县)水利、财政等部门要加大招投标(或政府采 购)工作监督力度,维护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秩序,可采取以项目批次为单元打捆的方式来开展施工、 监理单位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

(三)加强工程监理。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规范监理行为,严格按合同规定,认真抓好进度、 质量和投资的控制,严禁同体监理。监理工程师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和平行检测的有关规定,确 保监理效果。

(四)切实加强合同管理。要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做好建设管理工作,参建各方要严格履行合同。工程实施 中要严格控制合同外项目的发生,不得随意变更已批复的设计。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应在充分 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编制设计变更报告。重大设计变更或总投资超概10%以上的,必须报经市水利局、市财政 局同意,并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执行。

(五)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水库除险加固质量责任制,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 施工单位保证和质监部门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执行竣工检测的有关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 程质量。

(六)规范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和“区县级 财政集中支付”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加强建设资金监管,项目法人对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负全 面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资金使用报批手续,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截 留、挤占和挪用。同时,项目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所在地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进 行竣工审计。

(七)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原则上当年下达投资计划、当年完成建设任 务和竣工验收,并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将竣工验收结果报送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备案。各个阶段、各个环节 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五、组织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市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编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初步设计核查等前 期工作,牵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抽查验收等工作,及时出台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细 则。

财政部门根据中央投资计划及时下达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计划,负责筹措列入市级规划一般小 (2)型水库的市级补助资金。与水利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的咨询核查、投资评审,加 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 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审计、监察,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组建项目法人,充实办事机构力量,组织开展大坝安全鉴定与初 步设计编制与审批工作,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打捆招投标选择施工、监理队伍,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强化进 度、质量和安全监管,建立工程良性运行机制。

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流程图(略)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