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意见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北京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01 15:47:05  评论()

文件名称:北京市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意见

文件编号:京民基发[2016]10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京民基发[2016]105号

各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社区建设工作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关于深化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根据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减轻社区行政负担,切实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实现基层治理创新,推动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我市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元,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减轻社区负担,是深化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区自治功能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减负工作,指导基层开展了一系列社区减负增效的改革探索,提升了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随着首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区承担的公共事务和行政事务日益增多,行政负担较重,评比考核、挂牌台账任务较多,盖章证明事项繁杂无序等问题更加凸显,影响了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的发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居委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依法明确社区职责任务,制定社区工作事项清单,是构建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完善社区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社区服务水平;有利于转变社区工作作风,密切与居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发展基层民主,强化社区自治功能;有利于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推进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三严三实”要求,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围绕深化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社区减负增效,着力解决影响城乡和谐社区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社区治理科学化水平,为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履职。依法明确社区职责,聚焦主业,协助基层政府、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动员、服务居民、协调利益关系和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坚持居民自治。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功能,不断完善社区民主自治制度,满足居民群众多元化需求,依法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区居民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

坚持规范管理。制定社区工作清单,建立社区工作准入机制,指导社区依法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便利服务,提高社区自我服务能力,确保社区减负工作有制可依、有章可循。

坚持权责一致。社区根据社区工作清单事项依法开展工作。市、区各级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办事处等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职责落实。

(三)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前,全市完成社区减负各项清理工作,各区制定社区工作清单,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社区职责权力更加清晰,自治功能更加强化,服务能力明显提高,进一步推动首都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主要任务

社区减负工作的范围主要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专业服务机构(社区服务站),社区减负的内容包括:依法确定社区工作事项、清理组织机构、规范考核评比、严格印章管理使用、提升自治功能和服务水平、整合信息网络。

(一)依法确定社区工作事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社区工作事项内容分为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属于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其他需要社区协助的工作事项,市级部门的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区级部门的须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同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明确其来源渠道。未经批准的工作事项,一律不得交由社区落实,一经发现,立即撤销、终止。社区承担的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等任务指标,以及社区作为责任主体的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委托社区承接和办理的公益性、专业性、技术性服务等相关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承担。

(二)清理社区组织机构、挂牌、台账。根据社区工作清单,对各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设立台账进行规范清理。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和中央、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外,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在社区设立工作机构、专门场所和配备专职人员,不得要求社区建立各级职能部门业务台账;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人员。精简和压缩各类报表,对于社区依法承担、协助完成的工作确需保留记录的,可依托社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建立电子台账。社区办公场所外,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三个组织机构的牌子,其他牌子一律取消。

(三)规范考核评比项目。按照北京市关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工作要求,市级各部门、各区要全面梳理面向社区的各类达标、检查评比和示范创建活动项目,除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开展外,其他一律取消。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社区层面的考核评比活动。由各区建立健全以自荐申报为主要形式,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标准的社区工作综合考评机制,将社区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和谐社区建设工作范畴。取消对社区的“一票否决”事项。

(四)规范社区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社区印章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用途分为工作用章和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章。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需社区提供证明,属于社区职责范围,且社区能够如实掌握情况的事项,可盖章证明。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依法依规要求社区为居民出具证明的事项,须提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具体条款内容,居民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及证明事项的有关佐证材料,并说明出具证明的原因、用途,承诺有关证明信息属实。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职责范围内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社区出具证明。

(五)提升自治功能和服务水平。推进社区议事协商,引导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服务,推行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服务,提高为民服务效能,发挥社区在社会动员、服务居民、协调利益关系和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整合社区综合信息网络。精简各部门建设和部署在社区的业务应用系统和服务终端,部门新建业务应用系统不再单设服务终端或向社区延伸,已建成的各类业务应用系统要逐步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迁移或集成。规范各类业务应用系统与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共享范围、共享方式和共享标准,实现数据一次采集、资源多方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社区减负工作,严格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社区减负工作要求,将其作为深化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专项任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

二要完善工作机制。社区减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单位要认真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统筹协调,民政、组织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共同抓好落实,确保工作落地见效,全面推进社区减负工作。

三要强化监督检查。各区要把社区减负工作纳入街道、乡镇评议考核,对工作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将加强对本意见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四要抓好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加大社区减负的舆论宣传力度,适时开展区、街道(乡镇)、社区等不同层面的教育宣传,形成长效机制;积极培育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基层经验做法,切实做好社区减负工作、提升服务效能。

附件1:社区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

附件2: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

附件3:社区居委会日常出具证明事项

附件4:取消社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指导目录

附件5:取消社区工作指导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2016年3月7日

附件1

社区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

序号

主要事项

相关依据

1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2

组织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第四条

3

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

4

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5

召集社区居民会议,组织居民自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6

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财务公开、居务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二十四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第四条

7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创新民族工作的机制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第十条

8

依法指定或担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九条

9

依法做好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10

依法做好残疾人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11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群众性消防自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12

依法组织开展社区人防、国防、科普教育普及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五条、二十一条

《北京市国防教育条例》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十一条

13

依法做好对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劝阻和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14

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15

开展防灾减灾及救灾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社会心理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16

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十七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条

17

依法依规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二十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第二十一条

18

依法开展社区治安防控工作。

公安部印发《关于继续贯彻执行<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通知》

19

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六条

20

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5〕28号)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第九条

21

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本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

《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

22

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条

23

组织、宣传和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绿化美化工作。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八条

附件2

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

序号

类别

主要事项

相关依据

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开展消防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禁毒防范和社区禁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常住人口和暂住的外来人口,做好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一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第三条、第四条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公安部令第24号)第四条

2

卫生计生

协助开展公共卫生,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组织居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四十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协助开展艾滋病、传染病防治相关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56号)

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实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八条、第十四条

《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

3

社会保障

协助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0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26号)

4

民政

协助做好优抚救济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协助办理收养子女手续。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第六条

5

教育

协助做好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协助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为学校组织的社区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七条

6

统计

协助做好本区域的经济、人口及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四条、第十六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第十五条

协助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办〔2015〕4号文)

7

红十字事业

协助动员和组织适龄居民开展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8

物价

协助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七条

9

安全生产

协助督促社区驻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10

食品药品监管

协助做好食品药品隐患排查、信息报告、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工作。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

11

市容园林

协助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北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12

人民武装

协助开展兵役登记及政审工作。

《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13

其他

协助做好相关文书的留置送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协助开展节水型小区创建,节水宣传等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六条

附件3

社区居委会日常出具证明事项

序号

证明事项

1

居民在社区居住证明(含异地享受社保、迁移户籍等)

2

为中小学生参加社区实践活动出具证明

3

为申请各类救助、援助、补助的困难家庭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4

为无档案人员办理一孩、二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5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

应征新兵入伍政审鉴定意见

7

为长期卧床参保患者出具亲友代购药品委托证明和长期卧床证明

8

为社区无档案违法生育对象出具收入情况证明

9

出具见义勇为证明材料

10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

11

出具收养人委托证明,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证明,收养状况证明

12

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证明

13

妇女、儿童救助家庭困难证明

14

执法文书留置送达证明

15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附件4

取消社区评比达标指导目录

序号

评比达标

1

幸福社区评比达标

2

老干部服务示范评比达标

3

无邪教示范社区评比达标

4

“无毒”示范社区评比达标

5

居家养老先进社区评比达标

6

充分就业保障社区评比达标

7

智慧型社区评比达标

8

药品安全示范社区评比达标

9

绿色社区评比达标

10

科普社区评比达标

11

文化社区评比达标

12

节水型社区评比达标

13

社区文化活动示范点评比达标

14

居民文体活动示范社区评比达标

15

社区居民学校评比达标

16

社区档案工作评比达标

17

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评比达标

18

社区妇女儿童之家评比达标

19

体育生活化社区评比达标

20

六型社区评比达标

21

民主法治示范社区评比达标

22

规范化调解委员会评比达标

23

全民健康生活示范社区评比达标

24

文明养犬社区评比达标

25

垃圾分类社区评比达标

注:以上列出的为需要取消的在社区普遍存在的评比达标项目。

对于没有列出但按照本文件要求需要取消的项目,各区各部门要坚决取消。

附件5

取消社区工作机构指导目录

序号

组织机构

1

社区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2

社区科普工作领导小组

3

社区统战工作领导小组

4

社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5

社区反邪教工作领导小组

6

社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7

社区戒毒帮教领导小组

8

社区矫正人员帮教领导小组

9

社区刑释解教人员帮教领导小组

10

社区居民学校工作领导小组

11

社区家长学校工作领导小组

12

社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13

社区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14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15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协会

16

社区安监工作领导小组

17

社区绿化工作领导小组

18

社区环保工作领导小组

19

节水型社区创建领导小组

20

社区除四害领导小组

21

社区爱卫会工作领导小组

22

社区健康教育领导小组

23

社区人防工作领导小组

24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

25

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

26

社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27

社区人民调解领导小组

注:以上列出的为需要取消的在社区普遍设置的组织机构。对于没有列出但按照本文件精神需要取消的社区组织机构,各区各部门要坚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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