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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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天津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3-25 21:24:07  评论()

文件名称:天津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津政办发〔2016〕1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

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7日

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

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

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不得

擅自减征或者免征。

第五条市和区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其征收管理和缴库级次按照国家和我市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

办理。

第七条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安

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手续费。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

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为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专项用于教

育事业发展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条审计部门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应当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

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31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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