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县临时设置净空限制区禁止放飞影响飞行安全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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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天津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3-25 21:22:26  评论()

文件名称: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县临时设置净空限制区禁止放飞影响飞行安全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的通告

文件编号:津政发〔2015〕2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为确保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

年阅兵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98

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

知》(国发〔2001〕29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

2015年8月23日零时起至9月3日24时止,本市武清、北辰、宝坻、

静海、蓟县等5个区县的行政区域设置为净空限制区,禁止放飞任

何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净空限制区内,对养殖鸽子等鸟类动物必须进行圈养

并禁止放飞。

二、信鸽协会要做好协会会员、公棚、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

工作,监督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三、在净空限制区内,禁止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影响

飞行安全的物体。

四、净空限制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

从事放养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进行隐患排查。

五、本市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和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

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

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

第370号)、《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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