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表决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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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小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文字性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常委会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内容与上位法一致,符合本市实际,总体上可行,建议维持修正案草案的内容。关于常委会委员提出的将假期时长以月为单位进行规定的意见,由于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和本市规定的30天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是由本市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具体天数进行计发,与单位计发工资的方式不同,因此,建议不作修改。
同时,法制委员会建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市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如计划生育奖励扶持、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等,做好实施工作的政策解读。此外,应当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保证全面两孩政策扎实稳妥有序地实施。
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