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表决稿)》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的决定(表决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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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16年3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德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今天上午对《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和《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审议意见。
法制委员会于常委会审议后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两项法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第三条中增加公民参加选举不得接受境内资助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讨论认为,《选举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该内容是对代表候选人条件的规定,对此,本市不宜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对修正案草案相关内容不作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贯彻法制统一原则,符合上位法规定,内容可行,建议根据修正案草案内容对两项法规进行修改。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表决稿)》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的决定(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