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市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区(县)海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沪海洋〔2016〕1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海洋〔2016〕14号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区(县)海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上海市海洋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关于上海加快发展海洋事业的行动方案(2015-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区(县)海洋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区(县)海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经2016年2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海洋局
2016年3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区(县)海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上海市海洋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关于上海加快发展海洋事业的行动方案(2015-2020年)》精神,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推进沿海区(县)海洋管理部门依法履职,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区(县)海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区(县)海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区(县)海洋管理工作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保障、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要求,为建立完善与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要求相适应的海洋管理体制,提高上海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区(县)海洋管理工作要在新形势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改革,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以抓铁有痕的精神将本市区(县)海洋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简政放权,下放落实区(县)海洋行政审批事项
在浦东新区海洋管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先行先试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向本市其他区(县)海洋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市海洋局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
(一)坚持职权法定,进一步明确市区海洋行政审批事权划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观测预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海洋管理现状,进一步明确市区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涉及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无居民海岛保护、海洋观测预报方面10项行政审批事项事权划分,具体如下:
1、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方面
下列7项涉及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除由市发改委立项的项目以及围填海、新建出海闸、海上堤坝工程等涉及城市安全的、跨区(县)用海的、需市海洋局审查并报国家海洋局批准的项目外,由区(县)海洋局负责受理及审批:
(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
(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检查的批准;
(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4)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审批;
(5)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审批;
(6)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7)海洋工程建设进行海上爆破作业前报告的备案。
2、无居民海岛保护方面
“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事项的审批”行政审批事项,除佘山岛及涉外的事项,由所在区(县)海洋局负责受理并审批;
进一步完善“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内从事开发活动的许可”行政审批流程,细化市海洋局与金山区人民政府共同审批程序。
3、海洋观测预报行政审批方面
“设立和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审批”行政审批事项,除跨区(县)行政区域的,由海洋观测站(点)所在区(县)海洋局受理并审批。
以上10项行政审批事项如由区(县)海洋局负责审批,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应当在15日内将审批材料报市海洋局备案。
(二)加强行政审批规范化工作,着力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在市海洋局行政审批工作的基础上,区(县)海洋局要结合自身海洋管理特点,编制规范统一的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等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固化流程,规范审批,提高效率。加强行政审批业务培训,提高审批业务技能。
(三)加强政务服务透明化建设,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制定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审批结果、投诉方式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针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海洋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和便民问答。
(四)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着力实现网上审批办事功能
按照市政府统一工作部署,积极推进落实网上审批办事功能。积极构建行政审批统一数据平台,逐步实现市区(县)海洋行政审批数据共享。在市海洋局网上审批的基础上,基本建成“外网受理、内网流转、协同办公、流程跟踪、电子监察”的行政审批网上办事系统。
(五)加强行政审批批后监管,着力提高行政审批质量
努力提升区(县)海洋局批后监管能力和水平,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凡由区(县)海洋局负责审批的事项,由区(县)海洋局负责批后监管。同时,配合市海洋局做好市批项目的批后监管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审批质量。
三、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区(县)海洋综合管理工作
区(县)海洋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海洋管理的形势任务需要,努力加强能力建设,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政策法规研究和规划
积极贯彻执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区(县)海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区(县)海洋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规划实施及后评估工作;依据本市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本区(县)海洋功能区划。
(二)投资及预算
积极做好海洋综合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的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区(县)财政资金支出的各类海洋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市海洋局做好海洋管理项目储备及市批项目的意见征询工作。
(三)海域海岛管理
组织巡视检查辖区内已完成海域使用项目状况与海洋功能区划的执行情况;对在建海域使用项目和用海活动进行全程监控;调查辖区内岸线、河口、海岛动态的变化等自然属性和开发利用情况;配合实施海岛名称标志、海底管线登陆设施的安全巡查。
编制年度区(县)海域动态监视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海域动管系统业务化运行和管理维护;组织开展所辖海域的动态监视监测,对疑点疑区、海洋突发事件进行实时监视监测、核查与信息反馈,并负责报告的编制与信息发布;承担国家和本市下达的海域海岛监视监测任务。
(四)海洋环境保护
做好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海洋环境监测职能,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承担管辖海域内海洋环境调查及评价、海洋环境日常及突发事件的监视监测;做好入海河口、海洋工程区、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敏感环境目标的日常监视监管工作;承担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申报与建设;定期编制并发布海洋生态环境信息(公报)。
(五)海洋防灾减灾
建立完善海洋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和海洋灾害应急处置体系,组织协调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建立海洋灾情信息员队伍,在辖区内及时转发海洋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开展海洋灾情报送和统计调查评估;推进海洋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
(六)海洋行政执法
依法对管辖海域内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海岛保护、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七)海洋科技
研究制定海洋发展的重大技术进步措施,组织海洋技术攻关及成果推广;开展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负责海洋基础数据管理;联合相关部门编制科技兴海发展战略和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海洋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工作;负责辖区内海洋技术质量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海洋管理信息化水平;组织开展科普教育。
(八)海洋经济协调
建立完善区(县)海洋经济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加强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估,发布海洋经济统计信息,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发展海洋经济的政策建议;做好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区(县)节点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九)海洋社会宣传和海洋文化建设
加强涉海新闻宣传报道,通过开展海洋日宣传、海洋科教基地建设、海洋论坛节庆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海洋意识;积极开展地方海洋文化的挖掘、研究、整理及推广工作,做好区(县)海洋史、志、年鉴的整理编纂工作,加强海洋管理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十)队伍能力建设
为切实履行海洋管理职责,各区(县)海洋局应按职责要求做好机构、人员的配置工作。水务、海洋合署办公的区(县)可采取对已有的水务事业单位增加海洋管理职能等措施,组织起一支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海洋管理队伍,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专业组织承担相关管理服务工作;要通过挂职调训、轮训等方式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海洋管理人员专业知识技能。
要更多争取市、区(县)政府的政策支持,尽快改变目前区(县)海洋管理部门装备、能力严重不足的局面。
四、加强领导,建立市区联动新机制
区(县)海洋局要高度重视海洋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强区(县)海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各项职能要求。
市海洋局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区(县)海洋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加快推进地方法规的立法修法,进一步扩大区(县)海洋管理行政审批权限;要进一步加强市、区联动和协调配合,完善市、区沟通协调机制,发挥市海洋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海洋工作例会和区(县)海洋经济协调机构等平台作用,促进本市海洋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