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长庆油田-呼和浩特石化原油管道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文件编号:环验[2016]1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长庆油田-呼和浩特石化原油管道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中油安〔2015〕22号)及附送的《长庆油田-呼和浩特石化原油管道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2015年6月15-18日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发现该工程存在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在规定的存放地点配备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设备和物资,环境风险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之后,你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12月25日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整改落实情况提出了意见。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起于陕西省榆林市油房庄首站,止于呼和浩特石化末站,途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和包头市。管道全长563.2公里,管径457毫米,输送压力6.3-8.0兆帕,全线设置6座站场和18座阀室。工程采用加热密闭输送工艺,设计输量500万吨/年。工程总投资25.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8亿元。2012年5月我部以环审〔2012〕118号批复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验收调查期间工程实际输量占设计输量的52%,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范围,施工作业带控制在10-25米,管沟开挖采取了分层开挖、分层回填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了覆土平整和植被恢复。临近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段管道施工避开了遗鸥繁殖期;穿越毛乌素沙漠段施工避开了大风季节,施工结束后采取了草方格沙障固沙、种植沙生植物等防风固沙措施;穿越黄河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段按照划定的施工范围施工,未发生施工人员捕杀鱼类的现象。
(二)大开挖穿越河流、沟渠段尽量选择在枯水期施工,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了河道原貌;穿越黄河段采用了两次定向钻方式,定向钻泥浆池采取了防渗防漏措施;管道试压水经沉淀后排放;施工期未在河流堤岸内设置施工营地、清洗施工机械、存放油品储罐等。呼和浩特石化末站废水送呼和浩特石化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其他各站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站内绿化或排至站内蒸发池。
(三)施工期采取了洒水、遮盖、设置工棚、避免在大风条件下施工等降尘措施。呼和浩特末站依托呼和浩特石化供热,其他各站供热锅炉和加热炉采用低硫原油为燃料,烟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鄂尔多斯维抢修队燃煤锅炉烟气经除尘、脱硫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
(四)施工期选用了低噪声的施工器械和工艺,对高噪声设备设置了隔声挡板。加热炉、输油泵、锅炉等高噪声源选用了低噪声设备。
(五)定向钻施工产生的废弃泥浆按照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在指定地点经中和、固化后填埋。运营期各站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管道采用三层PE防腐和阴极保护措施,穿越环境敏感路段采取了加厚管壁、加强检测等措施;管道运营采用了自动化泄漏检测系统,建立了管道巡线制度,定期对管线进行巡检;在呼和浩特维抢修中心、鄂尔多斯维抢修队、土默特右旗热(泵)站、13号和17号阀室配备了相应的应急物资;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了应急演练,并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油房庄首站、土默特右旗热(泵)站、鄂尔多斯维抢修队污水处理设施出口废水各因子监测值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相关限值要求。管道沿线地下水pH值、挥发酚监测值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限值,高锰酸盐指数最大监测值为3.88毫克/升,石油类最大监测值为0.06毫克/升,与环评阶段监测值基本一致。
(二)各站场和鄂尔多斯维抢修队厂界噪声昼、夜间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三)各站场加热炉外排烟气二氧化硫、烟尘、烟气黑度监测值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相关限值要求;各站场和维抢修队锅炉外排烟气二氧化硫、烟尘和烟气黑度监测值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相关限值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经整改后,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高度重视环境风险防范,加强管道沿线巡线力度,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与管道沿线地方管理部门形成联防联动,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工程正式投入运营五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请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榆林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2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榆林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石油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