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统计条例(草案修改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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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晓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5年5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统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上,戴均良副市长就条例草案作了说明,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受主任会议委托作了“关于审议《北京市统计条例(草案)》有关情况的报告”,14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代表发表了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普遍认为,统计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进一步提高统计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服务的水平,修订条例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
会后,财经委员会围绕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听取了政府相关部门、市人大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部分统计调查对象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书面征求了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2015年7月1日,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代表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和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统计的功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制定统计条例首先要明确统计的功能。统计要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和保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同时,北京作为首都和超大型城市,统计工作应当充分体现出北京的特点,建立一套符合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支撑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管理的统计指标体系。根据上述意见,财经委员会建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客观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一条)
同时,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符合首都城市性质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工作方式和统计管理体制,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关于统计质量控制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核心。条例草案提出了对统计活动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的总体要求,但较为原则,财经委员会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要防止政绩思维,通过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减少对统计的行政干预,保障统计数据客观、真实。根据上述意见,财经委员会认为,应当对指使或者授意统计人员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的行为明令禁止。建议在“统计资料”一章中增加一条,具体表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者授意统计人员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对指使或者授意伪造、篡改统计有关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的行为,相关统计人员有权拒绝。”(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于统计违法行为,不仅要公示,还应当计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系统,提高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威慑力。根据上述意见,财经委员会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新增一条,具体表述为:“对单位和个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
(二)提高统计调查项目的科学性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统计调查抽样不科学、不合理等问题,直接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财经委员会认为,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条修改为:“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体现精简效能原则,科学设置统计指标和设计调查方案,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可行性测试。能够通过已有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取得所需资料的,不得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申请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审批权限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交申请表、制定依据、统计调查制度、经费保障等材料。”(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三、关于统计资料共享
(一)统计资料充分共享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目前政府部门间数据信息不能共享,“信息孤岛”的现象较为严重。财经委员会认为,政府部门间的统计资料不充分共享,既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又容易导致重复统计。据此,建议在“统计资料”一章中新增一条,具体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在本市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应当共享,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通过共享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统计资料,只能用于统计分析、统计咨询、统计监测评价等统计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泄露。”(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二)建设全市统一的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
财经委员会认为,统筹整合各部门的信息资源是市人民政府的职责,全市应当建设统一的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由各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九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政府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建设全市统一的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统计、工商行政、民政、机构编制、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提供所需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供政府有关部门查询和使用。”(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四、关于统计服务
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统计工作在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支撑的同时,也应当为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做好信息咨询服务。财经委员会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统计数据社会化应用的制度设计,保障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的合理需求得到满足。建议增加“统计服务”一章,将条例草案中规范统计资料发布的第十九条(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规范基础数据平台建设的第二十二条(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强调加强统计人员培训的第二十八条(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调整到“统计服务”一章,并增加相应内容。具体修改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统计资料公开
财经委员会认为,统计数据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仅要公开统计数据,相关的统计分析报告也应当公开。建议增加一条,具体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统计分析报告等,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二)完善社会公众获取统计资料的方式和途径
为了帮助社会公众根据自己的合理需求快速、便捷地获取相关统计资料,财经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统计资料的方式进行细化。具体表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统计资料:
(一)通过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平台查询;
(二)通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查询;
(三)通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设置的信息查阅场所、设施查询或者索取。
“通过上述方式无法获取的统计资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合理需要,依法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答复或者提供相应的便利。“(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
(三)强化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服务
财经委员会认为,在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应当强化政府部门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服务的职能,优先满足统计调查对象的数据需求。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调整到“统计服务”一章,具体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为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统计资料提供服务,并优先满足其对相关统计资料的合理需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五、关于完善统计工作方式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应当发挥统计立法对统计工作方式转变和统计制度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财经委员会认为,对于目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复统计、数出多门等问题,应当从制度设计上进行改革和创新,具体修改建议如下:
(一)制定和发布年度统计调查计划
实际工作中,政府各部门都会根据自身的工作需要或者为完成上级部门的相关任务开展很多统计调查。财经委员会认为,应当制定年度统计调查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调查对象能够提前掌握全年的统计任务情况,并做好相应安排和准备。建议在“统计调查”一章中增加一条,具体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统计调查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拟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二)统筹管理统计资料发布
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数据不一致的,以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财经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市政府统筹整合政府各部门统计资料公布,从根本上解决同一数据由不同部门重复公布和部门间发布数据不一致的问题。”建议在“统计资料”一章中增加一条,具体表述为:“本市建立统计资料统一发布制度,加强统计资料发布的统筹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三)改进社会信息资源获取方式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统计工作方式,提高统计的开放性和互联性。财经委员会认为,政府部门因统计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协议或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取社会信息资源,不应当要求社会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而是鼓励他们参与”大数据“的开发,同时做好第三方利益保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或者与社会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合作开发等方式,获取社会信息资源,但不得损害社会信息资源涉及的第三方权益。鼓励和支持社会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参与合作开发。”(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四)开展应急调查的审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于一些突发的灾情和险情,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上应当开通一些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及时批准。根据这一意见,财经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增加一款,具体表述为:“为应对突发事件等开展的应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受理和审批。”(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三款)
另外,建议不再单设“统计机构和人员”一章,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各级统计机构的职能调整至总则中(草案修改稿第八条),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政府部门对统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调整至“统计服务”一章(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财经委员会认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要求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报送统计资料,而对于是否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不应进行强制性规定,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代表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一些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完善性的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必要的调整。
财经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完成了《北京市统计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修订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