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版,最新版)

法律法规网 轶名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2015-06-27 15:43:18  评论()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文件编号:主席令12届第20号

发布时间:2015-03-15

实施时间:2015-03-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3月15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四、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五、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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