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决定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浙江人大  法律法规网 2015-06-26 15:54:00  评论()

文件名称: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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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文 件

〔 2015 〕 10 号

浙人大常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关于批准

名村保护条例 》 的决定 2015 年 5 月 27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 》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浙江 《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 》 进行了 审议, 现决定予以批准, 由宁波市人民 。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批准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 加强历史文化名 城 、 街区 、 名 镇 、 名 村以 及历史《 历史文化名 城》、《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 村保护 条例 》 、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

建筑的保护, 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根据国 务院

名 镇名 村保护 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历史文化名 城 、 街区 、 名 镇 、 名 村以、 规划 、 保护 、 管理和利 用 , 适用 本条例 。 、 街区 、 名 镇 、 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 文物保护点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古树名、 文物保护点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古树名木保护的相、 法规规定执行 。 、 保护 、 管理和利用按照 《 宁波市慈城古县》 的规定执行 。

及历史建筑的申报

在历史文化名城

管理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

木的, 按照文物

关法律

慈城古县城的规划

城保护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 城 、 街区 、 名 镇 、 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 统一规划, 整体保护 、 科学管理, 保护优先 、 、 完整性 、 延续性 。

护, 应当遵循政府主导

合理利用的原则, 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

第四条 市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 历 史文、 街区 、 名 镇 、 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应、 街区 、 名 镇 、 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化名 城

当将历史文化名 城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 会(以下简称市名城、 街区 、 名 镇 、 名 村、 协调和推动历、 街区 、 名 镇 、 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 余姚市。 名 城委的日 常。

委) 由市人民政府设立, 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

以及历史建筑保护与监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组织

史文化名 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由余姚市人民政府设立

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市名 城委设立专家委员 会 。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 、 文物 、 文化 、 、 建筑 、 国土资源 、 园 林 、 历史 、 法律 、 水利 、 旅游等方面的专家、 保护规划 、 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或者。

房产

组成, 负责对保护名 录

评审, 为市名城委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历史文化街区 、 名 镇 、 名村以及历史建筑所在地县(市) 区 人。

民政府, 可以结合本地实际, 设立相应的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构

第六条 市和县(市)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 同 级文物主、 街区 、 名 镇 、 名 村的申 报,、 。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

规划编制与实施, 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会同 同 级文物主管部门

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历史建筑确认及保护图则的编制和管

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县(市) 区 人、 修缮 、 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

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历史建筑维护

发展和改革 、 财政 、 国土资源 、 民政 、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公、 街区 、 、 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 、 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

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

名 镇

乡 (镇) 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 街区 、 名 镇 、 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

好历史文化名城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 历史文化名 城 、 街区 、 名 镇 、 名 村以 及、 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 、 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补。 、 国有历史建筑有偿经营和服务获得的部

历史建筑所在地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 用于

保护规划编制

助等工作

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 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 历史文化街区

分收益;

(四) 境内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鼓励公民 、 法人和 其他组织以捐赠 、 资 助 、 提供服务、 街区 、 名 镇 、 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

(五) 其他资金

第八条

等方式, 参与历史文化名城

和利 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 街区 、 名 镇 、 名、 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进、 检举和控告 。

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义务, 有权对破坏

行劝阻

第九条 市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 当 组织开。

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普及保护知识, 增强全社会保

护意识

市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 、 街区 、 名 镇 、 、 法人和 其他。

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

组织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第十条 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 城 、 街区 、 名 镇 、 名 村以 及历史。 保护名录包括国务院 、 。 。 。

建筑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 录) 制 度

省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

新增设的保护对象依照相应程序列入保护名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

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本市历史文化名 城 、 街区 、 名 镇 、 名村以及历史建

筑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 宁波 、 余姚等历史文化名城;、 伏跗室永寿街 、 秀水街等历史文化街区;、 莲桥街 、 新马路等历史风貌区 、 历史地

(二) 月 湖

(三) 镇海口 海防史迹

段;

(四) 慈城镇 、 前童镇 、 石浦镇等历史文化名镇;、 龙宫村 、 岩头村等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街巷和近现代工业遗产;、 古 树 名 木 、 古 运 河 、 古 桥 、 古 道 、 古 文 化 遗、 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

(五) 许家山 村(宁海)

(六) 历史建筑

(七) 古河湖 水系

(八) 国家 、 省 、 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其他保护对象 。 市城乡 规划 、 文物 、 房产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普查。

第十二条

本市历史文化遗产, 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应当及时提出将其

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和调整保护名 录, 建立和。 、 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 挖、 评价其历史价值 。 、 权属变更 、 维。

维护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地理信息管理系统, 并向社会公开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收集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

护修缮等信息

市和县(市) 区有关部门 、 乡 (镇) 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应当、 历史特征 、 艺术特征 、 建设技术 、 建。

配合采集保护对象的历史沿革

成年代等信息

第十三条 国家和 省历史文化名 城 、 街区 、 名 镇 、 名 村保护 规、 审议 、 审批或者修改以及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措施应当按。 保护规划中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

划的编制

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 街区 、 名 镇 、 名村保护规划, 应当。 历史文化街区 、 名 镇 、 名 村保护范、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

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依据

围内的区域, 不再编制相应区域的城市

规划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 城 、 街区 、 名 镇 、 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 历史风貌 、 空间 尺度,、 道路 、 河流 、 树木和绿地等物质形。 、 历史风貌 、 空间 尺度的现。

应当注重整体保护, 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

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 筑物

态和环境要素

处于核心保护范围内损害传统格局

有建(构) 筑物, 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 、 名 镇 、 名村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 防洪 、 防雷 、 消防等设施 。 。 。 历史文化名 镇 、 名。

范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设置或者改善市政

确因保护需要, 无法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设置的, 由相关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专项措施予以解决

历史文化街区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由所在地市和县(市) 区公

安消防机构会同 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村消防安全预案, 由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 规划 主管

部门 制定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 、 名 镇 、 名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 在、 交通 、 景观 、 环境等功能, 不得进行与、 改建 、 扩建活动, 但是新建 、 改建必要的基础设施

核心保护范围内统筹其使用

保护无关的新建

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

历史文化街区 、 名 镇 、 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居住功能 为 主。

的, 应当延续保持其居住功能, 控制人口密度, 改善居住条件, 延续

传统文化生活业态, 禁止擅自拆毁

历史文化街区 、 名 镇 、 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

实施整体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 、 名 镇 、 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 体量 、 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 、 名 镇 、 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

利用和建设活动, 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体现传统建筑及空间

形态, 在高度

承担编制历史文化街区

计方案工作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编制资质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 城 、 街区 、 名 镇 、 名村保护规划实施过

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特别论证程

序:

(一) 保护规划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 审核的;

(二) 保护规划中明确需经特别论证

(三) 保护规划批准前,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文件, 但与批准的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不符的;

(四)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特别论证的 。 市和县(市) 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应 当 对历 史文、 街区 、 名 镇 、 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加强保护和管理 。 、 毁坏和迁移古树名木 。

第十九条

化名 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发现危 及 古 树 名 木 正 常 生 长 、 生 存 的 建 (构 ) 筑 物, 市 和 县。

(市) 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

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条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由国家和省依法批准的宁。 。

波历史文化名城和余姚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的具体申报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相关

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宁波历史文化名城严格保护沿奉化江 、 余姚江、 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 、 望京路 、 永丰路 、 和义路 、 江厦街 、 灵桥路围成的区域, 和奉化、 余姚江 、 北斗河(护城河) 等水系围成的城廓, 以 及南 塘河 、 天。

和甬江不同时期历史城区的空间格局

宁波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 主要是指唐明州府罗城基址, 现长

春路

主教堂外马路等历史文化街区

第二十二条 宁波历史文化名城主要保护 、 控制下列内容:、 一湖居中的古城格局, 历史城区的边界轮廓、 望 京、 永丰路 、 和义路 、 江厦街 、 灵桥路的道路格局和尺度, 望京门 、 长、 和义门 、 东渡门 、 灵桥门 、 甬水门历史城门的识别性;

(一) 三江交汇

和天际轮廓, 北 斗河 (护 城河) 的 河道格局和尺度, 长春路

春门

(二) 鼓楼 、 天封塔 、 灵桥 、 天主教堂 、 天宁寺塔等城市历史标

志性建筑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

(三) 中 山 路 、 公园路 、 镇明路等历史轴线的格局和尺度, 孝闻、 偃月街等次一级道路的街巷格局和尺度;

(四) 鼓楼到偃月街口 、 偃月街口到天宁寺塔的视线通廊;

(五) 江北近代开埠通商口岸和甬江沿岸近现代 港口 工业遗

存;

(六) 甬 江 、 余姚江 、 奉化江 、 月 湖 、 北斗河(护 城河) 、 前塘河 、 、 后塘河 、 南塘河 、 西塘河 、 古运河等河道水系 , 历史桥梁 、 驳、 埠头等历史环境要素 。

中 塘河

第二十三条 宁波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重点

保护其传统格局 和历史风貌, 并逐步修复历史文化街区之间 的关

联:

(一) 鼓楼公园路历史文化街区, 东至永丰库遗址东侧东河岸- 公园路 - 解放路, 南至鼓楼, 西至呼童街, 北至公园路;

线

(二) 郡庙天封塔历史文化街区, 东至大来街, 南 至大沙泥街,

西至解放路, 北至药行街;

(三) 天主教堂外马路历史文化街区, 东至甬江, 南至新江桥,

西至人民路, 北至轮船码头;

(四) 郁家巷历史文化街区, 镇明 路 - 大沙泥街 - 解放路 - 仓

桥街围合的三角形街区;

(五) 南塘河历史文化街区, 东 南 至船埠巷, 西北至南塘河西

岸;

(六) 月 湖历史文化街区, 东至镇明路, 西南面临北斗河, 北至

中 山 西路;

(七) 伏跗室永寿街历史文化街区, 以永寿街为中轴 线, 东至

孝闻街, 西至文昌街, 南北各控制三十到四十米;

(八) 秀水街历史文化街区, 东 、 南与中山广场相接, 西至秀水。

街, 北至横河街

第二十四条 余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一水双城格局和山 、 水 、 。

城相依的城市格局

余姚历史文化名 城的范围, 主要是指东至东旱门路东侧五十、 三官堂江东侧五十米, 南至舜水南路以南三十米, 西至合山 江。

以西八十米, 北至萧甬 铁路

第二十五条 余姚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重点、 传统民居 、 商铺的

保护其传统格局 和历史风貌, 加强对名人故居

保护:

(一) 武胜门路历史文化街区, 东至现存古建筑, 南 至阳 明 西

路, 西至山后新村, 北至南河沿路;

(二) 府前路历史文化街区, 东至合宝 弄, 南 至南 滨江路, 西至

县东街, 北至阳明东路;

(三) 龙泉山 自 然历史文化风貌区, 东至逊埭路, 南至余姚江,、 江势的背景轮廓线;

西至舜水南路, 北至阳明西路, 重点突出龙泉山制高点地位和周围

山 形

(四) 保庆路历史文化街区, 东至潭井弄以东现存古建筑的东。

沿, 南至笋行弄以南的保庆路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突出其文化功能和商业。 、 通信 、 给、 燃气等管线应当在地下敷设 。

中心地位, 改善居住环境和配套设施, 提升城市品质内涵

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不得新建高架桥等大流量机动车通行道

路, 不得建设影响城市景观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 电力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

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 对现有 道路 、 街巷进行改建时, 应当保持或者恢复传统、 公交停车场 、 维修保养、 加油站等设施;

格局和空间环境, 不得新建客运货运枢纽

(二) 不得新建 、 改建影响街区格局和风貌的高层建筑 。 。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 应当以非机动车通行为主, 适

当限制机动车通行

第二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消防专项规划, 对街区、 消防站(点 ) 、 消 防装备 、 消 防车通道 、 防火分隔 、 火、 用火用电设施改造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

内 的消防供水

灾危险源控制

第二十九条 市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历 史文化街、 供水 、 排水 、 排污 、 电力 、 消、 整体风貌环境和历史环境要素 。

区保护规划, 改善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

防等基础设施条件

历史文化街区内 房屋的修缮费用支出 、 腾空搬迁等具体标准。

由市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历史文化街区内 的房屋经修缮后, 日 常维护工作由所有权人

和使用 人负责 。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 镇 、 名 村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镇 、 名村的具体申报条件和。

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庄, 可以申报市历史文

化名 村:

(一) 村落形成年代久远, 能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

风貌;

(二)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千五百平方米;。 申 报市历史文化名 村, 由 所在地县(市) 区人民、 专家进行论证,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提出 审查意见, 报。 。

(三) 基本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 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第三十二条

政府提出申请,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 部门 组织

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市历史文化

名 村的村庄,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文物主管 部门 直接

向 该村庄所在地县(市) 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仍不申报的,

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村庄为市历 史文化名村的建

第三十三条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市历史文化名 村批

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 报送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公布

市历史文化名 村保护规划的内容 、 报送审批程序以及编制单《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的相。

位的资质等, 参照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 应当先。 保护 规划 报。

经所在地县(市)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送审批时, 应当 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

报送

第三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 专家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 确需修改。

自收到报批的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之日起三个月 内, 组织有

关部门

保护规划自批准之日 起三十日 内, 由 所在地县(市) 区人民政

府向 社会公布

的, 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历史文化名 村核。 保护标志牌应当在保。 、 移动 、 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

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第三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 镇 、 名村所在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 名村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具

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名镇

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 按照保护规划, 制定历史文化名镇 、 名村保护实施方案,

组织实施保护;

(二) 完善基础设施, 合理利用文化资源;

(三)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 组织防灾

抢险演练;

(四) 指导 、 督促村(居) 民委员会做好保护工作;、 登。

(五) 配合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对历史建筑的普查

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 镇 、 名 村所在地村(居) 民委员 会应、 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工作:

当 配合乡 (镇) 人民政府

(一) 依法修订村规民约, 开展保护宣传;

(二) 引 导村民按照保护规划, 保护文物保护单位, 合理利用

历史建筑;

(三) 制定村民 防火公约, 组建义务消 防员 队伍, 配备必要的

消防设施和装备, 提高灭火技能, 降低火灾风险;

(四) 做好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登记 、 报告工作;、 保 护 已 经 坍 塌 、 散落的历史建筑构 件, 及 时 向 乡、 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 收集

(镇) 人民政府

(六) 对保护性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

(七) 及时劝阻和制止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 , 并向有关部门报

第三十九条 在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采石 、 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河湖水系 、 道路等;、 储存爆炸性 、 易 燃性 、 放射性 、 毒害性 、 腐蚀性、 仓库等;

(一) 开山

(二)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

(三) 修建生产

物品 的工厂

(四) 法律 、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历史文化名 镇 、 名 村所在地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

第四十条

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 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优先保障因保护规

划实施需要进行的农村住宅建设

历史文化名 镇 、 名村因保护需要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 产业安排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

其新村建设规划 及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确 保新村

建设风貌

第四十一条 根据保护规划实施要求, 历史文化名镇 、 名 村保。

护范围内的风貌需要整治的, 应当制定风貌整治方案

历史文化名 镇 、 名 村所在地乡 (镇) 人民 政府 、 街道办 事处负。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时, 应当征求同级文物。

责组织编制风貌整治方案, 并报县(市)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通过后组织实施

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 镇 、 名 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 、 产权置换的方式, 收购、 名村内历史建筑的产权 。

以通过保留其原有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货币补偿

历史文化名 镇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历史文化名镇 、 名。

村保护性生产经营活动, 并对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

历史文化名 镇 、 名 村的 村(居) 民 可以将其所有的建筑 、 资 金、 名村的保护和利用 。

入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镇

鼓励历史文化名 镇 、 名 村的 村(居) 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依。

法享有生产经营收益

第五章 历史建筑保护

第四十四条 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相 关规。

(构) 筑物符合

定的, 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市和县(市) 区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 、 历史建、 专。

筑保护主管部门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 筑物进行定期普查, 根

据普查结果, 提出 历史建筑建议名 录, 征求利害关系 人和 公众

家意见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四十五条 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后, 市和县(市) 区城乡 规划、 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 编制每处历。 历史建筑保护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

史建筑的保护图则,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图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历史建筑的风貌特色及其相关环境要素;、 功 能用 途 、 重

(二)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三) 历史建筑保护和使用 要求, 包括保护类型

点保护内容以及内外部设施设置等要求 。

市和县(市)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 图、 使用 人和。

则, 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 书面告知所有权人

物业管理单位

所有权人 、 使用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 应当将有关保护、 承租人 。

和使用要求告知受让人

第四十六条 本市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 、 科学和艺术价值以

及存续年份等情况实行分类保护:

(一) 对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 、 具有典型代表、 结构 体系 、 基本平面布

性的历史建筑实行特殊保护, 建筑的立面

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二)对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 、 具有一定代

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重点保护,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

(三) 对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 历 史建筑。 。 、 防火 、 防雷 、 防灾 、 、 防蛀等性能, 延长存续年限 。

实行一般保护, 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

为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 历史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

必要时可以采用 现代科技与工艺, 增强其抗震

防潮

第四十七条 国 有历史建筑的使用人 、 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

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

县(市) 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与历史建筑保护 责 任。 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应当对历史建筑的

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

保护义务 、 享受修缮补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进

行维护和修缮的, 由所在地的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

履行维护和修缮义务

第四十八条 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 材料 、 构造 、 装饰的轻微修缮, 其保护责任人可以按。

貌特色的部位

照保护图则或者保护协议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

对前款规定情形以 外的修缮, 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保护图、 施。

则的要求, 编制修缮方案, 并在方案实施前一个月 将勘察设计

工方案报所在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对修缮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 历史建。 、 法规的规。

筑保护责任人应当予以采纳

历史建筑修缮活动涉及行政审批的, 应当依照法律

定办理相关手续, 有关行政部门 应当简化审批程序, 提高审批效

第四十九条 历史建筑存在毁损危险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 修缮等保护措施, 并向县(市)。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 。 补助的具体标准由 县(市) 区人

的, 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

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力的,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按照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维护和

修缮的, 可以向 县(市) 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 县(市) 区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五十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 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

筑, 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保护

鼓励 、 支持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 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 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利

用, 依法享有经营收益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县(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公开招 标等。

方式, 选择符合保护和利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保

护和合理利 用

鼓励和引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开展以 旅游业 、 文化产 业和。 鼓励保护责任人将历史建筑对。

传统手工业为主的有偿经营活动

公众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国家和省有关法律 、 法规已有。

法律责任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因。

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 经市城乡规划 主管

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市房产主管部门评估论证后, 由 市

人民政府 责 成 所在地 县 (市) 区 人民 政府 限期 整改, 采 取补 救措

整改期限届满后,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

门 、 市房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 审核未通过的, 提请市人。

民政府撤销其称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市) 区人民政府因保护不、 街区 、 名 镇 、 名。

力或者决策失误, 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

村以及历史建筑被撤销称号的, 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 街区 、 名 镇 、 名 村以及历史建筑监、 玩忽 职守 、 徇私 舞弊的, 由有权机关对直。

门的工作人员 在历史文化名 城

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 职权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 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历、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 由市、 限期恢复原状。

史文化名 城

和县(市)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严 重

后果的, 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 擅自设置 、 移动 、 。

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 由市和县(市)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在市历史文化名

村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 由市和县(市) 区城乡规划主管、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并处五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

的罚 款

在市历史文化名 村核心保护范围内 从事禁止性活动, 造成严。

重后果的, 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

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历史建筑修缮方、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违。

案未经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的修缮方案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 致

使历史建筑受到破坏性影响的, 由县(市) 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

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历史风貌区 、 历史街巷 、 历史地段的保护参照历。

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相关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 、 名 镇 、 名村保护范围因保护规划调整有所变动。

的, 以依法批准公布的保护规划为准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

发: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5 年 5 月 29 日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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