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的决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文 件
〔 2015 〕 9 号
浙人大常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 的决定
关于批准
( 2015 年 3 月 27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 》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浙江 《 宁波市 》 进行了 审议, 现决定予以批准, 由宁波市人民代表 。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人民调解条例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
(批准文本)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及时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 ,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
解民间 纠 纷,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
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活动 。 、 疏导等。
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 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
方法, 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解决民间
纠 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 、 及时便民 、 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 。 市和县(市) 区 、 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纳、 行政调解 、 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
依法合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入社会治理体系 , 建立健全人民 调解工作协调机制, 完善人民调
解
市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 考核评。
价机制, 推动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基础作用
第五条 市和县(市) 区司法行政机关是人民 调 解工作的 指
导机关, 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 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 、 法规和政策;
(二) 总结 、 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三) 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四) 法律
县(市) 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负责承担辖区 内 人民 调
解工作的日常指导职责
第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机关,
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 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
(二) 开展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
(三) 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 问 题提出
司 法建议;
(四) 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 。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村(居) 民 委。
第七条
员会做好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工作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
性组织, 其任务是:
(一) 调解民间纠纷, 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 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法制宣传;
(三) 向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反映民间 纠 纷和 人民 调
解工作的情况
第九条 乡 (镇) 、 街道和村(居) 民委员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
委员 会, 企业事业单位
解委员 会
第十条 在民间 纠纷相对集中的行业领域, 有关行业协会或
者其他社会团体可以依法设立行业性 、 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
行业性 、 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应当负责该领域。
人民调解的专业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
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乡 (镇) 、 街道和 行业性 、 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行业领域或者其他组织。 该特定区域 、 行业领域相 关单位或者其他。
可以根据民间纠纷化解需要, 向特定区域
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
组织应当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村(居) 民委员 会 、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建立调。
解小组和信息员队伍
第十三条 设立 、 变更 、 撤销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工作室、 聘任 、 罢免和解聘调 解员 的, 其设立单、 组成人员和办公地点等相关的。
以及人民调解委员 会选任
位应当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 区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备案, 并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
材料
县(市) 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地基。
层人民法院, 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 人民调 解
员 相关信息
行业性 、 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备案及备案情况通报工作。
由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使用规、 标识和印章, 建立规范的文书档案 。
范的名 称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民间纠纷化解的需 要,
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提高化解纠 纷的能力。 。 、 志愿者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 。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 从具备法律 、 医疗卫、 交通事故 、 劳动人事争议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中聘任人民调。
和水平
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者
第十六条
生
解工作专家, 组建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 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
作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公民 、 法人 、 其他社会组织之、 法规规定只 能。
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类民间纠纷, 但法律
由 专门 机关管辖受理或者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除
外
第十八条 民间纠纷一般由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 当 事人协商。
理, 也可以由 当 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选择向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 应当征得被申 请的人民
调解委员会的同意
行业领域的民间 纠纷一般由相应的行业性 、 专业性人民调解。
委员 会受理
村(居) 民委员 会 、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
民间 纠 纷, 当 事人可以向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 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对适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民间纠纷,
可以委托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
会申请调解; 国家机关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 应当征
得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同意,并出具委托调解函 。
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委托调解的民间纠纷不符合法律 、 法规规定。
的,应当出具不予调解的函,并告知当事人和委托的国家机关
委托调解的国家机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期 间, 应当。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委托的国家机关反。
给予必要的协助
馈调解情况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般应当参加纠纷调解 。 一方当事人人数。
众多的, 可以推选五名以下代表人参加调解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公布人民调解员的相关信。
息,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可以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 纠 纷, 在征得当 事人。
同意后, 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代表或者个人参加
在调解期间, 人民调解员因了解纠纷事实需要可以向有关单、 询问或者核实有关资料和情况 。
位和个人咨询
第二十三条 调解活动中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终止调解:。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 解达成协议的, 可以 制 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一) 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放弃调解的;
(二) 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无法达成协议的;
(三) 发生特定的事由使调解不能进行的;
(四) 依法可以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调解协议书
(一) 当事人要求制作的;、 复杂 、 疑难的民间纠纷 。
(二) 协议内容未能即时履行完毕的;
(三) 重大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 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
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 并建立相应卷宗予以保存
第二十五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 双方当 事人可以依法向人。 。 。
律约束力 , 当 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人民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
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调解协议因人民法院生效判 决变 更 、 撤销 或者。
确认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结果反馈给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并
告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 纠 纷, 一般应 当 在一。 到期未达成协议, 双方当事人要求延长的, 可以适当。 经延期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愿意继续调 解的, 应 当 下。
个月 内 调结
延长
达终止调解通知书 , 并告知当事人其他合法解决途径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列、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人民调解工作补助经费
等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的其他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为因调解工作致伤致残 、 生活发生困、 子女按国家规定给予抚恤和优待 。
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提供生活救助; 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
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的配偶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为人民。
调解员购买执业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一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地县
(市) 区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一)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 、 变更不符合规定的;、 标识或者印章不符合规定的;、 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各级人民政府 、 司 法行政机关 、 基层人民法院 、 。
(二)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
(三) 不符合法律
第三十三条
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本条例 规定的,
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并且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 重的,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在任职期 间有违反工作原则 、 纪律。
和失职行为 , 情节 轻微的, 由 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
育; 情节严重的, 由 原选举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涉及
违法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 事人在调解过程中 有辱骂 、 殴打人民调解员、 阻挠人民调解行为的, 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批评。
或者其他干扰
教育;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 以 处罚 ; 构 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 。
发: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5 年 4 月 1 日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