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在滨江区暂时停止施行〈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文 件
〔 2015 〕 7 号
浙人大常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 杭州市流动 〉 有关规定的决定 》 的决定
《
市人民政府在滨江区暂时停止施行
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 2015 年 3 月 27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浙江省 《 杭州市人民代 〈 杭州 〉 有关规定的决定 》 进行了 审议,现决定予以 。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在滨江区暂时停止施行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在滨江区暂时停止
施行 《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
有关规定的决定
(批准文本)
为加快推进居住证制度改革, 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 第 十五条 、 第 十七 条 、 第、 第二十条规定, 上述条款涉及的居住证申领和、 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 。
决定授权市人民政府在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滨江区暂时停
止施行
十八条第 (四 ) 项
发放管理以及暂时停止施行期 限, 按省
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5 年 4 月 1 日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