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北京]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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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主任委员孙世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后,先后召开多次座谈会,分别听取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部分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和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将《条例(修订草案)》寄送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意见,并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1月6日,市十三届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一次(扩大)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教科文卫体委员会认为,《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施行以来,有效推动了本市专利事业发展,为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了第三次修订,《条例》需要按照上位法的规定,修改相关内容。同时,本市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专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解决当前专利事业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需要对《条例》进行必要的修订。
《条例(修订草案)》重点围绕立项意见书提出的加强专利保护、完善激励机制、加强政府服务和促进工作、鼓励发展专利服务业等四个方面的意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了本市专利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做出了具有一定创新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同时,委员会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应当更加突出首都特色,解决保护专利创造者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进一步明确政府服务职能,弥补市场不足、完善市场体系,培育扶持社会中介组织,加强政府、市场与社会的统筹协调,提升企业等创新主体的专利能力,并大力发展专利服务业。
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本市专利工作的总体目标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北京要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应当在《条例(修订草案)》总则中增加关于本市专利工作的总体目标的规定,明确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提出相应的目标,并着重突出本市应当建设全国专利技术交易和服务中心的内容。
二、关于政府责任
1.《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是有关政府职责的规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职能,完善有利于专利保护和促进的市场环境,健全政府与市场、社会的统筹协调机制。”
2.《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是有关专利预警制度的规定。专利预警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服务机构明确分工、相互配合。政府应当建立制度,推动专利预警工作的开展。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开展专利预警工作。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服务机构的作用。因此,建议将本条修改为:“本市建立专利预警制度,对重点区域、行业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竞争态势等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发布、反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开展专利预警工作,支持行业协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专利预警方面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维护产业安全,提高企业应对专利纠纷的能力。”
三、关于促进本市专利服务业的发展
《条例(修订草案)》对发展本市专利服务业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还不够全面和充分,应当进一步予以充实和完善。为进一步推动本市专利服务业的发展,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1〕71号),其中提出的一些做法和措施,可以通过法规予以进一步规范和固化。因此,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前增加一条,规定“本市鼓励发展专利服务业。支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培育专利中介服务市场,完善专利中介服务体系,加强专利中介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
四、关于防止专利权滥用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首都地区中小科技企业数量众多、创新活跃。中小企业在创新活动中,容易受到因其他市场主体非法滥用专利权而形成的阻碍。为促进科技创新,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的内容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专利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充分利用司法、行政及社会救济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第二款规定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运用专利制度,不得违法滥用专利权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
五、建议保留的内容和建议删去的内容
1.建议保留的内容。《条例(修订草案)》删改了一些现《条例》中规定较好的内容,这些内容对于当前本市专利事业发展仍然有着比较重要的意义,建议予以保留。一是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条中恢复现《条例》第一条中关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容。二是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中恢复现《条例》第三条中关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内容。三是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中恢复现《条例》第十八条中有关“为举报人保密”的内容。
2.建议删去的内容。一是删去《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本条是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规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对于所有市场主体都应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没有必要对其中某一类型的市场主体做出专门的规定。而且《条例(修订草案)》在总则中也对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二是删去《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本条是关于本市技术创新体系的规定,不应当作为《条例(修订草案)》规范和调整的内容。
此外,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还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意见。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