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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代客炒股,还约定收益分成,长江证券营业部员工踩红线遭罚,近期屡见从业人接罚单

作者: 来源:界面 2020-04-28 11:25:01

财联社(北京,记者陈靖)讯接受客户委托代客炒股或代客理财一直是证券行业的禁止事项,对员工代客炒股行为管理不严,也会导致证券营业部被罚。近日,长江证券一营业部员工代客炒股、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而接监管警示函...

财联社(北京,记者 陈靖)讯 接受客户委托代客炒股或代客理财一直是证券行业的禁止事项,对员工代客炒股行为管理不严,也会导致证券营业部被罚。

近日,长江证券一营业部员工代客炒股、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而接监管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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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营业部员工代客炒股被罚


日前,广东证监局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证监局认为,员工张伟文在长江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并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广州证监局决定对张伟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张伟文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代客炒股屡禁不止


监管层对于从业人员炒股一向明令禁止。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间内进行股票交易的规定,其规制目的在于防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其业务和信息优势参与股票交易而不利于其他投资者,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开、公正,也是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该条规定了违法主体限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客观行为是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2019年7月发布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七条也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该征询意见稿第十八条也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投资者委托指令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买卖价格和接收投资者委托指令的时间顺序向证券交易场所申报。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不得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然而,尽管证券行业对证券营业部员工代客炒股、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严令禁止,但还是常有营业部因员工代客炒股而受到处罚。

例如,2019年5月17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高荣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高荣华作为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工作人员,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依法对高荣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19年1月14日,福建证监局发布警示函认定,九州证券福建分公司经纪人王丽光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资金查询,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等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该经纪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证券从业人员需守住红线,切莫“手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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