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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的特征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

作者: 来源:网络 2020-02-07 21:54:31

本文的标题为:新型冠状病毒的特征铁路、交通、民用航空...,关键词为:新型冠状病毒的特征,由用户黄懒懒收藏至本站,如有侵权请第一时间与我们联系。共有字符11151个,其中包含9106个中文字符、276个英文字符、0个空...

本文的标题为: 新型冠状病毒的特征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 ,关键词为: 新型冠状病毒的特征 ,由用户 黄懒懒 收藏至本站,如有侵权请第一时间与我们联系。共有字符11151个,其中包含9106个中文字符、276个英文字符、0个空白字符、107个数字和1662个标点符号

新型冠状病毒的特征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约定:

(一)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如果自己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怎么办?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为了有效控制疾病的传播,应主动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己的追踪和管理,管理要求如下:

首先,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

(1)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后14天。

(2)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4)医学观察期间,由指定的管理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统计日报表》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供各地进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汇总时参考。

(5)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如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则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

(6)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

其次,对可疑暴露者开展健康告知工作。对可疑暴露者,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告知,嘱其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职业或动物接触情况等。

、公民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发现和报告时限是多久?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病例的发现与报告”做了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

通过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或者在聚集性病例判定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经采样检测后,如新型冠状病毒阳性,当地县(区)级疾控中心应立即按照确诊病例进行网络直报。

网络直报病种选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诊断类型”中符合疑似病例标准按“疑似病例”上报,病例确诊后,病例报告单位应及时将病例订正为“确诊病例”。

疑似及确诊病例需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报告临床严重程度分类,在传染病报告卡新增副卡“临床严重程度”中选择“非肺炎病例”、“轻症肺炎病例”、“重症肺炎病例”、“危重症肺炎病例”,根据临床症状的进展及时进行订正。

聚集性病例(含疑似聚集性病例)一经确认后,辖区疾控中心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将相关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应乘怎样的交通工具就医?

2009年为防止甲型H1N1流感在北京的扩散和传播,保护市民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北京市卫健委曾决定,自2009年5月31日开始,120和999对有发热及急性呼吸道症状需要就医者,或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实行免费接送服务,以此来避免因患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医而造成传播疾病的危险。笔者建议,对有发热及急性呼吸道症状需要就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有关部门可仿照2009年出台类似决定,由120和999对上述就医者实行免费接送服务。

、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地区的来京人员在防控疫情扩散方面注意事项有哪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曾于2012年9月27日就防止新型冠状病毒传入中国发布2012年第147号公告,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来自阿拉伯半岛和英国地区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气促、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

现临近春节,正值出国旅游、春运高峰期,为了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扩散,笔者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可出台类似公告,如有发热、咳嗽或呼吸道症状不适症状,出入境时应及时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

、出、入境的人员在传染病防控过程中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断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如何保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人员的人身安全?

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密切接触人员医学观察及生活如何得到保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的患者,算作旷工吗?如何发放工作报酬?

隔离期间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来对待,不得以缺勤、旷工扣发和减发劳动报酬,不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发放的工资既不是最低工资标准,也不是病假工资,而是劳动者正常出勤情况下获取的工资福利待遇。

比如,上海、江苏等地均出台了地方相关的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劳动者被解除隔离情形时终止。

、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隔离期间或是被治疗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吗?

是否计算在医疗期内,应当根据不同的阶段来确定。笔者认为,当劳动者处于隔离期间内,未确诊,不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且医疗期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则有单独的规定。而当患者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的,治疗期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属于病假。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如何预防及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采取有效措施?

2003年4月29日,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饭店协会、中国烹饪协会、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联合起草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实施预防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措施,适用于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的预防。该标准适用于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方便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仓储商店、家居中心和提供住宿及相关服务、餐饮服务、美发美容服务等场所。

该标准对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的预防提出了基本要求,包括成立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实行首见报告制、对员工建立每日健康检查制度等要求。

该标准规定了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在环境与设施、商品(食品)的卫生质量、储备与供应、消毒、服务、工作人员健康保障以及宣传与警示等方面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

该标准还要求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所有商业企业都应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保证公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不得哄抬物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

此外,针对本次疫情,铁路、航空运输和部分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针对疫情地区和确诊、疑似患者及密切同行人员及时推出了相应退改费用减免措施。笔者呼吁,交通、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相关行业组织、经营者以及平台经营者,在特殊时期更应严格履行法定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相关消费者合理诉求,减少各方损失。相关行业组织也应起到加强监督、依法维权的作用。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依据《价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公民、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单位能否对价格进行监督?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在什么情况下可宣布疫区,对疫区可采取什么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权?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北京市政府防控工作的方针、原则及具体措施是什么?

加强机场、火车站、客运车站等部位的源头筛查,强化进京旅客的体温监测排查,严控传染源输入。强化网格化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加强对相关易感人群的跟踪观察。立足病例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原则,打好疫情防控主动仗。加强发热门诊、急诊的筛查和管理,完善转诊机制,对密切接触者做好隔离观察。加强医疗机构内部防控,保障医务人员健康安全。做好人员密集场所和春节期间庙会等人员聚集活动的防控,减少感染风险。宣传普及疫情防护科学知识,提示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地铁等大人流聚集场所,要落实日常消毒等防控举措,让乘坐市民放心。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保障防护用品市场供应,加强农贸市场检查,坚决禁止活禽销售。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预检分诊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排查,强化实验室检测和发现报告诊断能力,严密防控输入性病例,严格春节期间人员聚集活动、场所防控的措施及时发布全市89家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名单和发热患者就诊指南,引导发热患者规范有序就医,减少交叉感染。针对冬春季传染病防治,连续发布健康教育和提示信息。全力保障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的市场供应。

、我国对出、入境人员采取何种预防、控制措施?

《卫生检疫法》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对被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防控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医疗机构救治传染病患者时,如何实施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第三条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如何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保物价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印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时任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刑法》、《专利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参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及相关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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